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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山湖区教育局2024年学前教育发展扩大资源设施设备采购项目(八)质疑公示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01152024000617项目名称:观山湖区教育局2024年学前教育发展扩大资源设施设备采购项目(八)
品目编号:P5201152024000617001品目名称:观山湖区教育局2024年学前教育发展扩大资源设施设备采购项目(八)
采购代理:贵州箭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贵州中诚投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建华府A区A1栋9-11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企业能力等级资质证书由住建部(局)颁发,属于工程类资质证书,是一个企业能否参与工程项目招标的重要考量因素。而该项目是货物类公开采购项目,以工程类资质证书来作为货物供应商的评审条件明显不具备合理性,与项目实际需求不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此外,获得该证书需要具备一定的企业资产及工程业绩,这就变相规定了企业的规模条件以及工作业绩,歧视那些不符合规模条件却完全有能力提供优质优价产品的供应商,严重破坏了营商环境,妨碍中小企业发展。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第二节 评分标准”的评分表内容“客观分——广播产品”1、所投网络广播产品制造商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企业能力等级资质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生产厂商公章得 1 分。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2)黔财采[2018]2号《贵州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设定的特定资格条件应当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4)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事项2:1、网络安全系统保障企业能力等级资质证书主要包括ISO27001 Foundation和ISO27001认证,旨在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获得该证书的企业需要具备一系列的资质和条件,包括注册资金需达到500万元以上、从事网络安全服务两年以上、具备专业的技术团队和先进的设备、拥有不少于15名具有网络安全相关工作经历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以及不少于2名专职渗透测试人员。采购方要求供应商具有该资质证书,属于变相以供应商的注册资本、从业人员、经营年限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排除潜在供应商参与招标活动。
2、音视频系统集成企业能力等级资质证书由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音视频工程专业委员会颁发,属于协会认证的资质证书,并且该证书非国家强制性资质认定,系企业根据自身发展规划申请认证的。将该证书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以特定行业内的奖项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第二节 评分标准”的评分表内容“客观分——广播产品”2、所投网络广播产品制造商具有网络安全系统保障企业能力等级资质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生产厂商公章得 1 分;3、所投网络广播产品制造商具有音视频系统集成企业能力等级资质证书的,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生产厂商公章得1分。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黔财采[2018]2号《贵州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设定的特定资格条件应当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国务院已明令取消或下放至行业协会的资质认证,政府部门已禁止或停止进行的称号、排序、奖项等内容不得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质疑事项3: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由住建部(局)颁发,属于建筑业企业资格证书,是承包钢结构工程项目的必备条件,而该项目是货物类公开采购项目,将工程类证书作为货物供应商的评审因素,与项目的实质需求不符,明显不具备合理性,属于控标性设置门槛,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此外,该证书分为三个等级,每个等级对企业资产、业绩、营利额以及人员资质等都有一定的要求,这就变相对规模条件提出要求,限制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严重破坏了营商环境。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第二节 评分标准”的评分表内容“客观分——LED产品”2、为保证施工安全性,所投LED显示屏生产厂商具备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生产厂商公章的得1分。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2)黔财采[2018]2号《贵州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设定的特定资格条件应当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4)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事项4:1、根据招标文件第7页“第二节 商务要求”可知该项目涉及到两所学校,且采购方要求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培训计划。但是每个学校的具体需求在招标文件中却没有体现出来,例如,不知道两个学校的具体位置以及需要培训的老师数量等与培训计划有关的信息;也不知道每个学校需要多少台设备、后续按什么顺序进行分批供货、分批安装,只是笼统地作出规定,这属于法律规定的采购需求不明确的情况,不利于政府采购效率的提高,也不利于投标人制定详细的供货计划、培训计划等项目方案。该招标项目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详细制定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情况,故采购方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具体需求,便于后续开展相关工作。
2、招标文件第7页“第二节 商务要求”中提到后续需要对学校进行空气质量检测,空气质量合格后才验收。但是根据相关要求,验收标准应该是与投标人履约能力相关的一些因素,该项目采购是监控、网络设备、广播设备、LED显示屏等产品,这些产品明显与环境安全、空气质量无关,将“空气质量”作为验收标准之一,完全不具备合理性。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二章 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中“第二节 商务要求”二、验收标准、规范及方式 3.验收方式:由采购人确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随机对本项目涉及的两所学校进行空气质量检测,空气质量检测合格后进行验收。三、售后服务6.中标人须提供专业的培训人员对各学校使用老师进行使用培训,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培训计划。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五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详细制定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第一款:“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的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质疑事项5:该招标项目采用的评分方法是综合性评审方法,根据相关要求,应该要将评审因素量化。但是招标文件第15页主观分部分的评审因素都是“完善详细”“比较完善详细”“基本完善”“不完善”等不可量化的指标,这便赋予了评审专家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在评审环节完全根据他们的主观判断来决定哪个投标人提供的方案属于“完善详细”,哪个属于“不完善”,再加上不同的评审专家对该评判标准会有不同的理解,即便针对的是同一份投标文件,最后也会给出不同分值,对投标人而言是不公平的,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并且(2)“比较完善详细”与(3)“基本完善”这两个评判标准区别不大,没有实际意义。采购方应该修改此项评分标准,如果能量化,一定要制定其量化指标;不能量化,就只能作为实质性要求,而不能作为评分项。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第二节 评分标准”的评分表内容“主观分——实施方案”根据投标单位提供的实施方案(包含但不限于供货计划、仓储运输、安装调试、验收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质量保证措施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方案)进行综合打分。(1)投标单位的方案完善详细、科学合理、实施性强的得10分;(2)投标单位的方案比较完善详细,科学合理,实施性强的得5分;(3)投标单位的方案基本完善,科学合理,有针对性的得3分;(4)投标单位的方案不完善、不合理,无针对性或不提供为0分。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2)《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
质疑事项6:招标文件第15页客观分部分未将“0-25”这个分值区间量化、细化成不同的等次,仅列出了“完全满足或高于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这种可以拿到25分的情况,而没有考虑到可能会因为瑕疵而拿不到25分。在拿不到满分时(即分值在0-24这个区间时),具体分值完全由评审专家决定,他们可以在“0-24”这个分值区间任意打分,这赋予了他们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此外,该评审因素虽是客观分,却容易受到评审专家主观意识的影响,很容易出现“对不同的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审标准”的情况,不利于公平竞争。因此,为了最大程度地限度地限制评审专家在评标中的自由裁量权,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应该将“0-25分”按照一定的标准分成不同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量化的细化到较低分值,并尽可能地设置一些客观的评审标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第二节 评分标准”的评分表内容“客观分——投标产品技术响应”1.投标人所投产品的质量、技术、配置高低和合理性进行综合评审,完全满足或高于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得25分。
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
质疑事项7: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到,投标报价包含了“安装调试过程需增加的其他设备”,但是对于“其他设备”却没有具体说明,完全由投标人按自己的理解去设想可能增加哪些设备,预计金额多少,然后给出投标报价,如果后续增加的设备总金额超过投标人预想的范围,他们就得为这些设备额外支出一笔,对他们而言是不公平的。因此,采购方应该事先列出后续可能需要的设备,让投标人对该采购项目有更清晰的了解,再进行投标报价。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二章 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中“第二节 商务要求”八、其他要求3.3 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投标报价包含设备价及安装调试过程需增加其它设备、辅材、备品备件、工具、手册、软件功能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以及与设备相关的运输、安装、拆除旧设备实施、税金、培训、搬运、验收,施工完成室内打扫,垃圾搬运等一切与本项目相关的费用。投标人须单独承诺投标报价包括所有设备、耗材及零备件等,耗材以实际需求为准,超出部分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五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详细制定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第一款:“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的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
质疑事项8:评分表中的监控产品以及网络产品是用于机房等场景的设备产品,在投标文件中可以不提供检测报告,而采购方却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监控产品以及网络产品的相关参数检测(检验)报告。根据财库〔2023〕7号文件的规定,第三方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可以在中标以后提供,在投标阶段提供符合要求的承诺函即可。因此,采购方要求在投标阶段提供这些检测(检验)报告不具备科学合理性,应当予以删除。此外,监控产品的评分内容要求的是200万红外枪型摄像机以及200万万红外半球网络摄像机。据查实,随着科技发展,摄像机产品更新迭代,目前市场上基本只生产400万像素的摄像机,200万像素的摄像机已经被停产淘汰,而且后续配件、维修、软件升级等将会带来更高成本,再将其作为评审因素明显不具备科学合理性。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第二节 评分标准”的评分表内容“客观分——监控产品”1、所投200万红外枪型网络摄像机 产品技术参数中“人脸增强功能” 0.0~7.0 分16 提供第三方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 的检测(检验)报告。提供得 1 分, 未按要求提供或未提供不得分;2、所投 200 万红外半球网络摄像机 产品技术参数中以下功能提供第三 方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 验)报告。每提供 1 项得 1 分,满分 2 分,未按要求提供或未提供不得分;3、所投 55 寸拼接屏产品技术参数中 “液晶拼接单元不造成对视网膜的 蓝光危害”提供第三方有资质的检 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提 供得 1 分,未按要求提供或未提供不 得分; 4、所投 16 盘位存储服务器产品技术 参数中以下功能提供第三方有资质 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 每提供 1 项得 1 分,满分 2 分,未按 要求提供或未提供不得分;5、所投 24 盘位存储服务器产品技术 参数中以下功能提供第三方有资质 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 提供得 1 分,未按要求提供或未提供 不得分;
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第二节 评分标准”的评分表内容“客观分——网络产品”2、投标人所投“防火墙”产品技术 参数中“支持 2 台设备堆叠成一台设 备使用,实现统一管理,统一配置, 所投设备支持高可靠性(包含主备/ 主主模式)部署”提供第三方有资质 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或测试报告。提供得 1 分,未按要求 提供或未提供不得分。
法律依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库〔2023〕7号):三、采购人在项目的投标、响应环节,原则上不对数据中心相关设备、服务进行检测、认证,也不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认证报告,供应商出具符合相关要求的承诺函可视为符合规定。
质疑事项9:采购项目评审公示“主观分汇总表”中,五位专家所打出的分数出现齐高齐低的情况,其中2号评委给三个单位打的主观分差距过大,最高和最低差10分。其余4个评委给贵州视安科技有限公司打分都是3分、5分,即他们认为该投标单位的实施方案虽不是最完美的,但至少也是基本完善、科学合理、针对性强的;而2号评委给出0分,说明其认为该投标单位的实施方案不完善、不合理、无针对性。由此可以看出,2号评审专家与其余四位评审专家关于贵州视安科技有限公司的实施方案的意见是相互矛盾的,明显可以看出2号评审专家没有公平公正地对待投标供应商,任意使用自由裁量权,有意拉大投标供应商之间的差距,严重偏向一家供应商,破坏了营商环境。故该评分完全不具备合理,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事实依据:采购项目评审公示“主观分汇总表”(如图所示)
(注释:系统不能直接上传图片,可见附件)
法律依据:黔财采[2018]2号《贵州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二、进一步做好采购文件编制工作(二)合理设置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评标委员会对每项评审因素的评审结果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合理性。”请求:为响应国家号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建议改正上述不合理之处,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质疑事项1: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企业能力等级资质证书由住建部(局)颁发,属于工程类资质证书,是一个企业能否参与工程项目招标的重要考量因素。而该项目是货物类公开采购项目,以工程类资质证书来作为货物供应商的评审条件明显不具备合理性,与项目实际需求不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此外,获得该证书需要具备一定的企业资产及工程业绩,这就变相规定了企业的规模条件以及工作业绩,歧视那些不符合规模条件却完全有能力提供优质优价产品的供应商,严重破坏了营商环境,妨碍中小企业发展。
答复1:本项目采购的货物均含设备的运输及安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企业能力等级资质》承接范围为:“可承担电子工业制造设备安装工程和电子工业环境工程”,招标文件中列为评审因素分值1分,符合本项目实际安装需求,招标的目的就是择优,而此资质证书与产品质量、安装及履约售后能力均有直接关系,行业诸多厂家皆可响应,并无排他性。该资质证书是针对生产厂家,非投标供应商,只是评审因素,而非资格要求限制。质疑事项2:1、网络安全系统保障企业能力等级资质证书主要包括ISO27001 Foundation和ISO27001认证,旨在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获得该证书的企业需要具备一系列的资质和条件,包括注册资金需达到500万元以上、从事网络安全服务两年以上、具备专业的技术团队和先进的设备、拥有不少于15名具有网络安全相关工作经历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以及不少于2名专职渗透测试人员。采购方要求供应商具有该资质证书,属于变相以供应商的注册资本、从业人员、经营年限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排除潜在供应商参与招标活动。 2、音视频系统集成企业能力等级资质证书由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音视频工程专业委员会颁发,属于协会认证的资质证书,并且该证书非国家强制性资质认定,系企业根据自身发展规划申请认证的。将该证书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以特定行业内的奖项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答复2:本项涉及的资质证书并非是对投标人的规模条件进行限制或歧视,而是行业内衡量生产企业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的重要依据。招标文件评分指标中将该针对生产厂家的资质证书设置1分,均是考虑到招标的目的就是择优,而此要求生产厂家的资质证书是希望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方面都有较高的保障,行业诸多厂家皆可响应,并无排他性。同时该资质证书是针对生产厂家,非投标供应商,只是评审因素,而非资格要求限制。质疑事项3: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由住建部(局)颁发,属于建筑业企业资格证书,是承包钢结构工程项目的必备条件,而该项目是货物类公开采购项目,将工程类证书作为货物供应商的评审因素,与项目的实质需求不符,明显不具备合理性,属于控标性设置门槛,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此外,该证书分为三个等级,每个等级对企业资产、业绩、营利额以及人员资质等都有一定的要求,这就变相对规模条件提出要求,限制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严重破坏了营商环境。答复3:本项目采购的46㎡的“LED室外屏”包含供货及安装,安装过程中根据学校施工情况,涉及到对原有墙体的结构勘察及改造,立柱的施工及地基的结构的稳固,为保证安装施工过程的安全性及日后常年风吹日晒的安全性,将该针对生产厂家的资质证书设置1分,是考虑到招标的目的就是择优,而此证书的设定与工程质量、施工技术有关,并无排他性。同时该资质证书是针对生产厂家,非投标供应商,只是评审因素,而非资格要求限制。质疑事项4:1、根据招标文件第7页“第二节 商务要求”可知该项目涉及到两所学校,且采购方要求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培训计划。但是每个学校的具体需求在招标文件中却没有体现出来,例如,不知道两个学校的具体位置以及需要培训的老师数量等与培训计划有关的信息;也不知道每个学校需要多少台设备、后续按什么顺序进行分批供货、分批安装,只是笼统地作出规定,这属于法律规定的采购需求不明确的情况,不利于政府采购效率的提高,也不利于投标人制定详细的供货计划、培训计划等项目方案。该招标项目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详细制定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情况,故采购方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具体需求,便于后续开展相关工作。 2、招标文件第7页“第二节 商务要求”中提到后续需要对学校进行空气质量检测,空气质量合格后才验收。但是根据相关要求,验收标准应该是与投标人履约能力相关的一些因素,该项目采购是监控、网络设备、广播设备、LED显示屏等产品,这些产品明显与环境安全、空气质量无关,将“空气质量”作为验收标准之一,完全不具备合理性。
答复4:本项目所购产品均为学校使用,面临的是成千上万的中小学生,为了保障青少年成长环境及生命安全,防止新购产品在安装施工过程中产品或安装辅材等有可能带来不可预见的伤害,秉着负责的原则,故在验收前随机抽取两个学校进行空气质量检测是有必要的,任何中标人都应积极配合,本项目所购产品是否与环境安全、空气质量有关,专业检测机构会给出合理合法的检测结果,而该项目采购的监控、网络设备、广播设备等要求的售后培训,是中标单位的必须履行的售后服务。质疑事项5:该招标项目采用的评分方法是综合性评审方法,根据相关要求,应该要将评审因素量化。但是招标文件第15页主观分部分的评审因素都是“完善详细”“比较完善详细”“基本完善”“不完善”等不可量化的指标,这便赋予了评审专家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在评审环节完全根据他们的主观判断来决定哪个投标人提供的方案属于“完善详细”,哪个属于“不完善”,再加上不同的评审专家对该评判标准会有不同的理解,即便针对的是同一份投标文件,最后也会给出不同分值,对投标人而言是不公平的,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并且(2)“比较完善详细”与(3)“基本完善”这两个评判标准区别不大,没有实际意义。采购方应该修改此项评分标准,如果能量化,一定要制定其量化指标;不能量化,就只能作为实质性要求,而不能作为评分项。
答复5:招标文件已经明确的将主观分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了对应的不同分值,属于量化指标,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目标。结合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审的实际情况,从而确保评分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质疑事项6:招标文件第15页客观分部分未将“0-25”这个分值区间量化、细化成不同的等次,仅列出了“完全满足或高于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这种可以拿到25分的情况,而没有考虑到可能会因为瑕疵而拿不到25分。在拿不到满分时(即分值在0-24这个区间时),具体分值完全由评审专家决定,他们可以在“0-24”这个分值区间任意打分,这赋予了他们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此外,该评审因素虽是客观分,却容易受到评审专家主观意识的影响,很容易出现“对不同的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审标准”的情况,不利于公平竞争。因此,为了最大程度地限度地限制评审专家在评标中的自由裁量权,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应该将“0-25分”按照一定的标准分成不同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量化的细化到较低分值,并尽可能地设置一些客观的评审标准。
答复6:招标文件中各产品逐项技术指标已清楚写明,而且针对此项评审因素有明确描述,完全符合招标文件各产品技术参数指标逐条要求的得满分,并对不满足或负偏离的单条参数如何评分作出量化处理和明确说明,而且此项评审因素属于客观分,满足就得相应分,不满足就扣对应分值,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下的评审结果也是一致的,没有任何自由裁量权。质疑事项7: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到,投标报价包含了“安装调试过程需增加的其他设备”,但是对于“其他设备”却没有具体说明,完全由投标人按自己的理解去设想可能增加哪些设备,预计金额多少,然后给出投标报价,如果后续增加的设备总金额超过投标人预想的范围,他们就得为这些设备额外支出一笔,对他们而言是不公平的。因此,采购方应该事先列出后续可能需要的设备,让投标人对该采购项目有更清晰的了解,再进行投标报价。答复7:最高限价确保了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本项目清楚写明了最高限价,同时列明为交钥匙项目,投标人所报总价即为供货完成并安装、验收完毕的包干价。招标文件所给出的采购清单中货物名称、技术指标、数量、单位等就是验收的依据,没有增项一说。招标文件此项所指的“安装调试过程需增加其它设备、辅材、备品备件、工具····”为保障安装施工进行的必要构成部分,是为了更好的让投标人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报价,避免因报价有误无法履约合同能力所带来的风险。质疑事项8:评分表中的监控产品以及网络产品是用于机房等场景的设备产品,在投标文件中可以不提供检测报告,而采购方却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监控产品以及网络产品的相关参数检测(检验)报告。根据财库〔2023〕7号文件的规定,第三方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可以在中标以后提供,在投标阶段提供符合要求的承诺函即可。因此,采购方要求在投标阶段提供这些检测(检验)报告不具备科学合理性,应当予以删除。此外,监控产品的评分内容要求的是200万红外枪型摄像机以及200万万红外半球网络摄像机。据查实,随着科技发展,摄像机产品更新迭代,目前市场上基本只生产400万像素的摄像机,200万像素的摄像机已经被停产淘汰,而且后续配件、维修、软件升级等将会带来更高成本,再将其作为评审因素明显不具备科学合理性。
答复8:鉴于本项目所采购的产品为监控,网络设备等,具有特殊性,就监控设备而言,公安部报告测试标准体现最为具体,标准直观的规定了对该类产品性能指标要求,因此此处评审因素中的检测报告要求,是基于项目的实际需求和行业标准的严格考量,这些要求旨在确保投标产品达到一定的质量和技术水平,‌其可靠性远高于制造商的彩页和投标人的书面承诺,为保障国家资金的有效使用,此处评审因素的设置与产品质量相关,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合理合法。同时贵公司所述200万像素的摄像机已经被停产淘汰,情况不属实,且未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难以查证。质疑事项9:采购项目评审公示“主观分汇总表”中,五位专家所打出的分数出现齐高齐低的情况,其中2号评委给三个单位打的主观分差距过大,最高和最低差10分。其余4个评委给贵州视安科技有限公司打分都是3分、5分,即他们认为该投标单位的实施方案虽不是最完美的,但至少也是基本完善、科学合理、针对性强的;而2号评委给出0分,说明其认为该投标单位的实施方案不完善、不合理、无针对性。由此可以看出,2号评审专家与其余四位评审专家关于贵州视安科技有限公司的实施方案的意见是相互矛盾的,明显可以看出2号评审专家没有公平公正地对待投标供应商,任意使用自由裁量权,有意拉大投标供应商之间的差距,严重偏向一家供应商,破坏了营商环境。故该评分完全不具备合理,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答复9:本项目招标文件对主观分已作出明确描述,但因进入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评标项目,评标专家均是独立卡座形式参与评审,主观分依赖于独立主观判断,分值不同更能体现公平、公正性。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黔财采[201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六、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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