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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水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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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水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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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水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doc


公告正文




建水县财政局政府采购

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建财采行罚决告〔2024〕 2号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李兴文、任红燕、王素英、罗红超、李智梅

二、基本情况

建水县财政局收到《建水县公安局关于移送问题线索的函》(〔2024〕-3-11),本机关通过立案调查,认定当事人作为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建水县(岔科、官厅、曲江)2021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土壤改良工程”项目中,存在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违法行为,错误评审已经影响该项目评审结果。

三、违法依据

以上违反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

四、行政处罚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七条“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无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分别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罚款20000元处罚,禁止3个月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项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建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建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水县财政局

2024年 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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