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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406)
一、项目编号: JH24-211421-00890
二、项目名称:辽宁省实验中学东戴河分校附属学校厨房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沈阳易来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南街888-70号(2-9/10-2)
相关供应商1:沈阳易来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南街888-70号(2-9/10-2)
四、基本情况
2024年7月8日,采购人辽宁省实验中学东戴河分校附属学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绥中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就辽宁省实验中学东戴河分校附属学校厨房设备采购(项目编号:JH24-211421-00890)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
2024年7月15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2024年7月18日,被投诉人1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2024年7月26日,投诉人向我局提起投诉。
经审查,投诉符合受理条件。2024年7月29日,我局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发送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4年8月1日,被投诉人1向我局提交投诉答复。被投诉人2未向我局提交投诉答复。
经调查,我局查明事实如下:
被投诉人1关于投诉事项的答复内容为:被投诉人1认为投诉人对本项目中关于评分细则的投诉成立。因此,被投诉人1决定更改评标办法,重新组织招标。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我局认为:被投诉人1已自认投诉事项成立,将修改招标文件重新招标,因此,我局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成立。
经核实,本项目尚未确定中标供应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尚未确定中标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绥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葫芦岛市绥中县财政局
202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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