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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江西哈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江西哈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云卿路229号朝阳时代广场1#楼411室
被投诉人1:杭州师范大学附属未来科技城学校(杭州二中教育集团未来科技城学校)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钱学森路66号
被投诉人2:浙江省房地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绍兴路538号三立时代广场A座12层
中标供应商:浙江天利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新丰村
投诉人江西哈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杭州师范大学附属未来科技城学校(天元公学西站校区)幼儿园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编号:浙房咨2024【D-075】-0001,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6月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6月3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江西哈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将投标人的三体系认证作为评审因素(详见招标文件87页)。事实依据:在评审“体系认证”中,要求提供三体系认证作为评审标准。本项目主要是厨具设备的采购,少量的辅助安装。却要求投标人具有三体系认证,评分条款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并与合同履行无关,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且三体系认证对公司成立时间是有要求,变相的歧视新成立的企业。关于三体系不适合作为评审因素这一项,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监督检查”-“监督处罚”中,有将体系认证作为评审因素属于违法违规的详细案例(网址略)。投诉事项2:在书面可描述的情况下要求提供样品(详见招标文件32-33页)。事实依据:1.技术参数已明确了相关参数,按照相关法规,为了减少供应商的投标成本,在书面形式能够描述清楚的情况下,不应要求提供样品。2.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理论务实中,就发表了一篇关于《样品设置不是简单地做样子》的文章,深刻的解剖了,关于样品的设立,要有针对性,且要考虑样品制作,运输的成本等因素(网址略)。法律依据:(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事项3:将技术参数性能指标作为评审因素(详见招标文件89页)。事实依据:评分细则中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属实质性要求,不能作为评分项。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投诉事项4:要求提供方案,却没有一个统一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90-96页)。事实依据:1.在评审“项目理解分析”、“项目难点分析和解决方案”、“样品1:订制木纹多功能移动送餐车”、“样品2:智能食安留样柜(外壳红木纹)”、“设备布置图深化设计方案”、“产品质量保障措施”、“项目安装、调试方案”、“项目验收方案”、“售后服务方案”、“服务便捷性(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备品备件承诺、不转包给其他单位代加工或贴牌”、“培训方案”中,要求提供方案,但均只有“符合性强、比较强、一般”等模糊概念的评审标准,没有一个具体的评判标准,全由专家个人主观意见为准。实则对参与投标单位不公平。2.要求的方案没有一个评判标准,全由专家个人主观意见为准。实则对参与投标单位不公平。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指导性案例”-9中,也仔细分析了相关违法要点(网址略)。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2)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投诉事项5:本项目为厨房设备采购,却将设计方案作为评审因素,且不提供任何与之相关信息(详见招标文件93页)。事实依据:1.本次招标内容为厨房设备的采购,但却将布局平面图、设备水电、厨房各区间的设计效果图等专业设计规划类的图纸做为评审因素。与招标实际需求不符,供应商仅需按照业主单位提供的图纸或要求将产品按图纸安装、摆放即可。2.如采购人不能对各功能间隔断、货物数量、规格及摆放方案,水电类布点的合理性进行确定,采购人因在发布自身用餐人数,用餐性质,消防要求,当地卫生部门要求,设计院出具的整体排水图、电路图等系列要求后,对此项建设方案进行设计类招标。3.国家对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审图单位资质是有强制性要求,不是任何一家非工程类公司都能参与建筑设计。4.如业主对食堂的平面设计规划都没有确定就进行设备采购,采购清单数据来源依据在哪里?1471785.91元的厨房设备采购项目,在业主对厨房设备都没有规划设计,数量、货品是否合理的情况下就进行采购,是谁赋予采购人利用纳税人的钱做无规划采购权力?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投诉事项6:将非国家强制性证书作为评分标准(详见招标文件89页)。事实依据:在评审“拟派服务团队成员情况”中要求供应商人员具有“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这项证书不属于国家强制性证书,属于商业性认证。且本项目是设备采购,“工程师证书”与采购实际需求不符。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投诉人江西哈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相关证据。
被投诉人2浙江省房地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答复:将投标人的三体系认证作为评审因素,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事实依据:因本项目为幼儿园厨房设备采购项目,采购内容为厨房设备采购、安装及质保期内厨房设备卫生静保洁等,包括现有设备布置图深化设计。采购人需对投标人的自身技术力量、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和售后服务能力有一定的要求。三体系认证可以帮助企业建立和实施有效的管理体系,从而提高运营效率和质量。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评估和认可,企业可以获得客户和合作伙伴的信任,提高市场竞争力。体系认证还可以帮助企业识别和解决潜在问题,提高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以上证书与项目采购货物服务的质量有关,故设置评分,不存在排拆或歧视。本项目为杭州师范大学附属未来科技城学校(天元公学西站校区)幼儿园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计划于2024年9月投入使用,项目时间紧、任务重,采购的货物需要由一家在产品质量,原材料、生产工艺和加工符合环保要求,生产过程中注重健康安全等质量管理方面规范的制造商或服务商加工生产,为学校和儿童提供高质量、环保的产品,为大家提供一个良好的用餐服务。上述证书能够很好的反映供应商在上述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因此本项目将上述证书作为评审因素符合项目特点和使用场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等规定,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等条件。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采购文件提出质疑,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市场主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等条件的,不属于潜在供应商。本项目开标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13:00,投诉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未提交投标文件。投诉人在投诉书中也未提供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投诉事项)对其权益损害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针对投诉事项2答复:提供样品,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事实依据:因本项目为幼儿园食堂厨房设备采购,使用群体为未成年儿童,采购人对货物产品参数和功能有更严格的要求,对投标人技术或服务水平要求也更高。本项目采购清单中列明的产品没有特殊要求、未指定商标、品牌,仅通过图片、文字等书面形式难以评定产品的做工工艺水平与质量,根据样品打分可使专家对产品有更深入的了解,能够更加直观地了解供应商的制作工艺水平、外型设计能力等方面。因此在项目实际需求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通过图片、文字等书面形式难以评定产品的做工工艺水平与质量,可以要求提供样品并设置样品分。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针对投诉事项3答复:将技术参数性能指标作为评审因素,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事实依据:产品功能参数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七 采购清单,技术参数部分,技术参数部分指标均为客观可量化指标,可以设置为评分项。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针对投诉事项4答复:评标办法要求的评分方案,均与采购需求部分一一对应,采购需求中已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进行描述,投标人需根据企业服务水平结合自身的服务经验对本次采购需求进行响应,此部分为主观分评分项,招标文件已对该部分评分办法进行细化量化评分设置。事实依据:采购需求已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进行描述,并对主观分评分项设置为:“分析全面、合理的,方案针对性强的,得5分;分析比较全面、合理的,方案针对性比较强的,得4分;分析基本合理的,方案针对性片面的,得3分;分析一般的,方案针对性差的,得2分;分析较差的,方案针对性较差的,得1分;不符合或未提供的得0分。”等等,前述评审条款中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针对投诉事项5答复:本项目发布采购公告时,设计已完成,采购需求及数量已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本项目为厨房设备采购项目,采购内容为幼儿园食堂厨房设备采购、安装及质保期内厨房设备卫生精保洁等,包括现有设备布置图深化设计。设备布置图深化设计不等同于设计方案,是基于投标人技术水平、服务经验结合采购需求进行的深化设计,有助于为采购人节约资金。事实依据:采购人招标阶段已随招标文件提供现场平面图,投标人可以根据平面图及提供的厨房设备清单,结合现场勘察针对本项目提供合理、科学、实用的方案平面深化设计,为采购人提前分析不利因素,给采购人提供技术参考及分析,避免返工等原因造成不必要的资金流失。同时针对设计图深化设计的评审设置,也是对投标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的综合评审。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针对投诉事项6答复:将工程师证书作为评分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在投诉人质疑阶段,我单位已发布更正公告,对证书颁发机构予以明确。事实依据: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职称制度是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和管理的基本制度,是对个人从业能力的综合评定,并非属于商业性认证。本项目采购需求中包含厨房设备相关的燃气、金属制品、机电、机械类等专业以及货物采购和安装及质保期内厨房设备卫生精保洁等,包括现有设备布置图深化设计,需要专业的技术人才,相关工作对项目负责人的个人能力及水平均有较高要求,设置工程师评审因素符合采购需求,且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供应商可以通过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方式来满足评审因素得分要求,本项目不存在对供应商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为明确工程师证书标准,本项目将对工程师证书发证机构进行进一步明确,工程师证书由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等国家认可的职称颁发机构颁发,详见更正公告《浙江省房地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师范大学附属未来科技城学校(天元公学西站校区)幼儿园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的更正公告》。(网址略)杭州师范大学附属未来科技城学校(天元公学西站校区)幼儿园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于2024年5月10日发布采购公告,江西哈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1日获取采购文件。我单位于2024年5月13日收到江西哈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疑函,并于2024年5月20日答复江西哈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质疑函。本项目于2024年5月30日13:00开标,截止投标截止时间,江西哈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递交投标响应文件。被投诉人浙江省房地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了更正公告、质疑答复公告及政采云系统答复截图、评审报告、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相关证据。
被投诉人1杭州师范大学附属未来科技城学校(杭州二中教育集团未来科技城学校)投诉答复与被投诉人2浙江省房地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一致并提供了更正公告、质疑答复公告及政采云系统答复截图、评审报告、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相关证据。
中标供应商浙江天利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述称:我单位已收到并知悉针对杭州师范大学附属未来科技城学校(天元公学西站校区)幼儿园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的投诉书。我单位作为杭州师范大学附属未来科技城学校(天元公学西站校区)幼儿园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的投标及中标单位,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样品,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浙江天利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提供了投诉答复函等相关证据。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浙房咨2024【D-075】-0001),2024年5月10日发布采购公告,5月15日发布更正公告,5月31日13:00开标。共有浙江天利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杭州海晟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沈阳悦山川商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3家供应商投标,5月31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浙江天利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二、招标文件(5月10日)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序号
事项
本项目的特别规定
6
样品提供
☐A不要求提供。
þB要求提供,
(1)样品: 订制木纹多功能移动送餐车、智能食安留样柜(外壳红木纹);
(2)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 详见采购需求参数   ;
(3)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详见评标办法;
(4)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þ否;☐是,检测机构的要求:/ ;检测内容:/。
(5)提供样品的时间: 2024年05月31日09点00分00秒至2024年05月31日13点00分00秒 ;地点:杭州市拱墅区538号三立时代广场1楼停车场;联系人:曹工,联系电话: 15158899663。请投标人在上述时间内提供样品并按规定位置安装完毕。超过截止时间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接收,并将清场并封闭样品现场。
(6)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知未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回,逾期未取回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负保管义务;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采购人将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7)制作、运输、安装和保管样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自理。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2.定义 2.7 “▲” 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þ” 系指适用本项目的要求,“☐” 系指不适用本项目的要求。
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及内容:1、本次采购内容为杭州师范大学附属未来科技城学校(天元公学西站校区)幼儿园食堂厨房设备采购、安装及质保期内厨房设备卫生精保洁等,包括现有设备布置图深化设计。具体采购设备的数量、规格及技术见采购清单。二、项目要求:1......。......。18......。六、本项目的特别要求 2、要求提供样品如下:
序号
名称
尺寸
单位
数量
1
订制木纹多功能移动送餐车
车体:采用304不锈钢制作,扶手采用直径25mm,304不锈钢管制作。外观工艺上采用高温喷涂木纹色(根据用户需要订制多种颜色)。采用经久耐用、易清洁消毒304不锈钢制作,餐车四周采用防撞角设计,整体封闭式,上方盖子可拆卸,左右移动,便于分餐。餐车门可折叠式。餐车内分为上下两层。集配餐、保温、运输、分餐、回收、功能于一体。餐车后轮带有两处刹车。提供送餐车的检测报告(检测项目涵盖GB/T 38160-2019(全项目)、力学性能(抗拉强度)、耐温度性能(≥100℃ 24h)、耐腐蚀性能)(需提供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在其“认可的检测能力范围”内带“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复印件)。规格:(900-1650)*560*830(不含把手)mm

1
2
智能食安留样柜(外壳红木纹)
1、内外箱均为304 不锈钢板,面板 0.8mm; 2、全铜管冷凝器、0.6mm 加厚铜管蒸发器(可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蒸发器铜管外部增加电镀涂层防护;3、配备数显电子温控,控制精度更高;4、门框内部的高效防露加热丝,防止门框结露、滴水;5、高精度电子温控(数显数控),柜内底板为圆弧设计,方便清洁;6、增加箱体消杀功能,在内部没有留样的情况下可以一键消杀,去除柜内异味、细菌,保持留样设备自身的洁净、安全; 7、配备强制蒸发装置,自动蒸发化霜水;产品能在 43℃的环境温度下正常工作;8、相关资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食品接触安全认证、门封条符合食品接触安全要求(GB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材料及制品》、GB/T26572-2011《电子电器产品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所使用不锈钢板材符合食品接触安全要求(GB 4806.9-2016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检测标准、GB/T 26572-2011《电气产品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所使用保温材质通过 B1 防火等级检测;软件1、可离线使用;2、具备人脸识别、密码录入多种登录方式;3、可自主录入留样菜品,自动保留记录;4、可按照 48 小时自动提醒留样食品到期;5、配备电子锁控系统,防止无关人员打开留样柜;6、分权限管理,按照管理员和操作员不同权限分级管理;7、留样样品一键拍照,自动存储留样样品照片;8、留样标签一键打印,随留样样品打印留样标签,方便信息追溯;9、设备留样记录及使用记录自动存储,可通过USB导出。温度范围:0~8℃规格:950*750*1660mm

1

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 评标标准前附表
序号
评标标准
权重
主观分/客观分属性
投标文件中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目录*
1
企业认证:投标人供应商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高得3分。(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由评标委员会在国家认监委网站(网址略)查询,未在该网站上查询到的或未提供的不得分)。
3分
客观分

5
拟派服务团队成员情况:根据拟派服务团队成员的结构、专业配备的合理性、人员数量投入的充分性,从业经验等;1、拟派服务团队成员有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每提供1个得0.5分,本项最高得1分;2、拟派项目班子成员中工程操作人员拥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焊工证或电工证,每提供一个证书得0.5分,本项最高得1分;(证明材料:提供持证人员相关证书及最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
2分
客观分

6
产品功能参数:投标供应商所选用产品对采购需求的响应情况,核心产品(打★)中每个产品的技术要求存在负偏离的扣1分,非核心产品中每个产品的技术要求存在负偏离的扣0.5分,扣完为止。
证明材料:有效的技术响应表(后附技术资料:如相关证书、产品样本资料或技术说明书或官网上公开的技术参数可以体现参数响应情况的资料)。
备注:(1)标注▲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存在负偏离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采购要求,作无效标处理。(2)相同产品的条款不重复计算条数。
7分
客观分

7
项目理解分析:根据分析的详细程度、合理性进行评分。分析全面,合理的,得5分;分析比较全面,比较合理的,得4分;分析比较全面,合理性一般的,得3分;分析一般,合理性差的,得2分;分析较差,合理性较差的,得1分;不符合或未提供的得0分。
5分
主观分

8
项目难点分析和解决方案:根据分析的详细程度、合理性及方案针对性进行评分。分析全面、合理的,方案针对性强的,得5分;分析比较全面、合理的,方案针对性比较强的,得4分;分析基本合理的,方案针对性片面的,得3分;分析一般的,方案针对性差的,得2分;分析较差的,方案针对性较差的,得1分;不符合或未提供的得0分。
5分
主观分

9
样品1:订制木纹多功能移动送餐车,规格(允许±5%以内偏差)详见需求清单附件(8分)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所提供的样品的制造工艺、连接工艺、使用效果、功能等情况评分。1、产品外观线条流畅优美、平整光洁、易清洁;表面不得有明显的划伤、钉伤、锤印和焊痕,焊点、焊缝抛光,设备产品的外露处、人的肢体能接触到的部位不得有焊糊痕、锐边、毛刺,均应倒钝、去角、磨圆;产品规格满足招标人要求,比例合理,大小适中。产品外观、表面、规格完全满足或优于要求的,得3分;有一项不满足的,扣0.5分。(本项最高3分)2、样品材质评价:投标产品所选用板材、材料的厚度、感官质量等进行评价,满足采购需求的得2分,基本满足采购需求的得1分,不满足采购需求的不得分。(本项最高2分)3、样品功能评价:投标产品所具备的功能丰富、贴合用户需求等进行评价,完全满足用户采购需求的得3分,基本满足采购需求的得2分,功能单一、不满足点较多的得1分,不满足采购需求的不得分。(本项最高3分)未提供上述样品或提供样品不满足采购需求实质性条件的,样品分得分计0分。
8分
主观分

10
样品2:智能食安留样柜(外壳红木纹),规格(允许±5%以内偏差)详见需求清单附件(7分)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所提供的样品的制造工艺、连接工艺、使用效果、功能等情况评分。1、产品外观线条流畅优美、平整光洁、易清洁;表面不得有明显的划伤、钉伤、锤印和焊痕,焊点、焊缝抛光,设备产品的外露处、人的肢体能接触到的部位不得有焊糊痕、锐边、毛刺,均应倒钝、去角、磨圆;产品规格满足招标人要求,比例合理,大小适中。产品外观、表面、规格完全满足或优于要求的,得2分;有一项不满足的,扣0.5分。(本项最高2分)2、样品材质评价:投标产品所选用板材、材料的厚度、感官质量等进行评价,满足采购需求的得2分,基本满足采购需求的得1分,不满足采购需求的不得分。(本项最高2分)3、样品功能评价:投标产品所具备的功能丰富、贴合用户需求等进行评价,完全满足用户采购需求的得3分,基本满足采购需求的得2分,功能单一、不满足点较多的得1分,不满足采购需求的不得分。(本项最高3分)未提供上述样品或提供样品不满足采购需求实质性条件的,样品分得分计0分。
7分
主观分

11
设备布置图深化设计方案
投标人能根据采购人提供的厨房设备清单结合现场勘察针对本项目提供合理、科学、实用的方案平面设计,并且能对平面方案进行深化设计,提供相应的平面设备布局图、给水图、排水地沟图、供电图、墙体图等点位图纸,每缺一份扣0.5分,最高得2分。
2分
主观分

12
产品质量保障措施:有明确的质量保证目标和质量保证措施、有完善的自检体系,有独立品管部门和专门品管人员。内容完整,可行性强的,得5分;内容基本完整,可行性较强的,得4分;内容基本完整,可行性一般的,得3分;内容有漏项,可行性差的,得2分;内容漏项严重,可行性较差的,得1分;未提供或不符合的得0分。
5分
主观分

13
项目安装、调试方案:根据产品安装工艺规范、检验规范、现场施工规范等情况,依据以下条款评分:1、根据各投标人设备进场前工序(水电点位现场测量,具体实施要点、操作细则等)评定打分:(2分)工序内容完整且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的得2分;工序内容不完整,内容部分缺失得1分;未提供或不符合的得0分。2、针对流程方案(订单处理流程、工程现场复核流程、产品生产流程、工程进度跟踪确认单、售后服务管理流程等)评定打分:(2分)相关流程符合要求,可行性强的,得2分;相关流程基本符合要求,可行性一般的,得1分;未提供或不符合的得0分。
4分
主观分

14
项目验收方案:针对本项目的成品设备在运输、保管、就位安装、验收等保障方案详细程度、符合性及针对性打分。方案详细、符合性和针对性强的,得4分;方案比较详细、符合性和针对性比较强的,得3分;方案详细度一般、符合性和针对性一般的,得2分;方案较差、符合性和针对性较差的,得1分;无内容的,得0分。
4分
主观分

15
售后服务方案:针对投标人售后服务方案的合理性和针对性进行评分。售后服务方案包括对因规格或工艺未达标的投标产品,提供具体的售后方案;对因质次、色次、漏次等情况的解决措施等。方案合理性和针对性强的,得4分;方案合理性和针对性比较强的,得3分;方案合理性和针对性一般的,得2分;方案合理性和针对性有一般的,得2分;方案合理性和针对性较差对的,得1分;不符合或未提供的得0分。
4分
主观分

17
根据投标单位服务便捷性(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备品备件承诺、不转包给其他单位代加工或贴牌等情况进行评审:要点内容完整、完全符合项目情况的,得2分;要点内容与本项目联系紧密,基本符合项目情况的,得1.5分;要点内容一般、部分符合项目情况的,得1分;要点内容和符合性较差的,得0.5分;不符合或未提供的,得0分。
2分
主观分

18
培训方案:方案至少包含①设备的工作原理、系统构成和功能;②使用维护与安全操作规程;③检修规程和安全导则;④常见故障的成因及其排除;⑤各系统部件(设备)的检查、调整和维护。方案合理性和针对性强的,得4分;方案合理性和针对性比较强的,得3分;方案合理性和针对性一般的,得2分;方案合理性和针对性较差的,得1分。不符合或未提供的得0分。
4分
主观分

19
商务分:
有效投标报价的最低价作为评标基准价,其最低报价为满分;按[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的计算公式计算。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30分
客观分


*备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文件部分)时,建议按此目录(序号和内容)提供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 一、评标方法 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二、评标标准 2. 评标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三、更正公告(5月15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序号
更正项
更正前内容
更正后内容
1
第三部分采购需求四、商务需求表质保期
两年(含运维)。
5年
2
第四部分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5拟派服务团队成员情况:
1、拟派服务团队成员有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每提供1个得0.5分,本项最高得1分;
1、拟派服务团队成员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等国家认可的职称颁发机构颁发的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每提供1个得0.5分,本项最高得1分;
3
第四部分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15售后服务方案
售后服务方案:针对投标人售后服务方案的合理性和针对性进行评分。售后服务方案包括对因规格或工艺未达标的投标产品,提供具体的售后方案;对因质次、色次、漏次等情况的解决措施等。方案合理性和针对性强的,得4分;方案合理性和针对性比较强的,得3分;方案合理性和针对性一般的,得2分;方案合理性和针对性有一般的,得2分;方案合理性和针对性较差对的,得1分;不符合或未提供的得0分。
售后服务方案:针对投标人售后服务方案的合理性和针对性进行评分。售后服务方案包括对因规格或工艺未达标的投标产品,提供具体的售后方案;对因质次、色次、漏次等情况的解决措施等。方案合理性和针对性强的,得4分;方案合理性和针对性比较强的,得3分;方案合理性和针对性一般的,得2分;方案合理性和针对性较差对的,得1分;不符合或未提供的得0分。

四、被投诉人2浙江省房地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布招标文件(5月10日)的同时提供了四份图纸(1F、-1F、2F、3F)。
五、评审报告显示:浙江天利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59.6分,价格得分24.65分,最终得分为84.25分,排序第一;杭州海晟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31.1分,价格得分30.0分,最终得分为61.1分,排序第二;投诉人沈阳悦山川商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9.1分,价格得分25.28分,最终得分为34.38分,排序第三。综上,现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一中标候选人:浙江天利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六、质疑阶段,投诉人称:质疑事项1:将投标人的三体系认证作为评审因素(详见招标文件87页)。事实依据:在评审“企业认证”中,要求提供三体系认证作为评审标准。三体系认证非国家强制性认证,本项目主要是厨具设备的采购,少量的辅助安装。却要求投标人具有三体系认证,评分条款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并与合同履行无关,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且三体系认证对公司成立时间是有要求,变相的歧视新成立的企业。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2)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质疑事项2:在书面可描述的情况下要求提供样品(详见招标文件32-33页)。事实依据:技术参数已明确了相关参数,按照相关法规,为了减少供应商的投标成本,在书面形式能够描述清楚的情况下,不应要求提供样品。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质疑事项4:将技术参数性能指标作为评审因素(详见招标文件89页)。事实依据:在评审“产品功能参数”中,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属实质性要求,不能作为评分项。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质疑事项5:要求提供方案,却没有一个统一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90-96页)。事实依据:在评审“项目理解分析”、“项目难点分析和解决方案”、“样品1:订制木纹多功能移动送餐车”、“样品2:智能食安留样柜(外壳红木纹)”、“设备布置图深化设计方案”、“产品质量保障措施”、“项目安装、调试方案”、“项目验收方案”、“售后服务方案”、“服务便捷性(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备品备件承诺、不转包给其他单位代加工或贴牌”、“培训方案”中,要求提供方案,但均只有“符合性强、比较强、一般”等模糊概念的评审标准,没有一个具体的评判标准,全由专家个人主观意见为准。实则对参与投标单位不公平。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2)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质疑事项6:本项目为厨房设备采购,却将设计方案作为评审因素,且不提供任何与之相关信息(详见招标文93页)。事实依据:1.本次招标内容为厨房设备的采购,但却将布局平面图、设备水电、厨房各区间的设计效果图等专业设计规划类的图纸做为评审因素。与招标实际需求不符,供应商仅需按照业主单位提供的图纸或要求将产品按图纸安装、摆放即可。2.如采购人不能对各功能间隔断、货物数量、规格及摆放方案,水电类布点的合理性进行确定,采购人因在发布自身用餐人数,用餐性质,消防要求,当地卫生部门要求,设计院出具的整体排水图、电路图等系列要求后,对此项建设方案进行设计类招标。3.国家对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审图单位资质是有强制性要求,不是任何一家非工程类公司都能参与建筑设计。4.如业主对食堂的平面设计规划都没有确定就进行设备采购,采购清单数据来源依据在哪里?1471785.91元的厨房设备采购项目,在业主对厨房设备都没有规划设计,数量、货品是否合理的情况下就进行采购,是谁赋予采购人利用纳税人的钱做无规划采购权力?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4)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质疑事项7:将非国家强制性证书作为评分标准(详见招标文件89页)。事实依据:在评审“拟派服务团队成员情况”中要求供应商人员具有“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这项证书不属于国家强制性证书,属于商业性认证。且本项目是设备采购,“工程师证书”与采购实际需求不符。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被投诉人2浙江省房地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质疑答复称:针对质疑事项1答复:将投标人的三体系认证作为评审因素,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事实依据:因本项目为幼儿园厨房设备采购项目,采购内容为厨房设备采购、安装及质保期内厨房设备卫生静保洁等,包括现有设备布置图深化设计。采购人需对投标人的自身技术力量、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和售后服务能力有一定的要求。三体系认证虽非国家强制性认证,但是可以帮助企业建立和实施有效的管理体系,从而提高运营效率和质量。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评估和认可,企业可以获得客户和合作伙伴的信任,提高市场竞争力。体系认证还可以帮助企业识别和解决潜在问题,提高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以上证书与项目采购货物服务的质量有关,故设置评分,不存在排拆或歧视。本项目为杭州师范大学附属未来科技城学校(天元公学西站校区)幼儿园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计划于2024年9月投入使用,项目时间紧、任务重,采购的货物需要由一家在产品质量,原材料、生产工艺和加工符合环保要求,生产过程中注重健康安全等质量管理方面规范的制造商或服务商加工生产,为学校和儿童提供高质量、环保的产品,为大家提供一个良好的用餐服务。上述证书能够很好的反映供应商在上述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因此本项目将上述证书作为评审因素符合项目特点和使用场景。经向相关认证机构(略)咨询,上述证书的认证均可在一个月内完成,加急情况下可在10-15天完成,本项目于5月10日发布采购公告,5月31日开标,各潜在供应商均有充足时间完成证书认证。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针对质疑事项2答复:提供样品,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事实依据:因本项目为幼儿园食堂厨房设备采购,使用群体为未成年儿童,采购人对货物产品参数和功能有更严格的要求,对投标人技术或服务水平要求也更高。本项目采购清单中列明的产品没有特殊要求、未指定商标、品牌,仅通过图片、文字等书面形式难以评定产品的做工工艺水平与质量,根据样品打分可使专家对产品有更深入的了解,能够更加直观地了解供应商的制作工艺水平、外型设计能力等方面。因此在项目实际需求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通过图片、文字等书面形式难以评定产品的做工工艺水平与质量,可以要求提供样品并设置样品分。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针对质疑事项4答复:将技术参数性能指标作为评审因素,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事实依据:产品功能参数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七 采购清单,技术参数部分,技术参数部分指标均为客观可量化指标,可以设置为评分项。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针对质疑事项5答复:评标办法要求的评分方案,均与采购需求部分一一对应,采购需求中已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进行描述,投标人需根据企业服务水平结合自身的服务经验对本次采购需求进行响应,此部分为主观分评分项,招标文件已对该部分评分办法进行细化量化评分设置。事实依据:采购需求已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进行描述,并对主观分评分项设置为:“分析全面、合理的,方案针对性强的,得5分;分析比较全面、合理的,方案针对性比较强的,得4分;分析基本合理的,方案针对性片面的,得3分;分析一般的,方案针对性差的,得2分;分析较差的,方案针对性较差的,得1分;不符合或未提供的得0分。”等等,前述评审条款中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针对质疑事项6答复:本项目发布采购公告时,设计已完成,采购需求及数量已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本项目为厨房设备采购项目,采购内容为幼儿园食堂厨房设备采购、安装及质保期内厨房设备卫生精保洁等,包括现有设备布置图深化设计。设备布置图深化设计不等同于设计方案,是基于投标人技术水平、服务经验结合采购需求进行的深化设计,有助于为采购人节约资金。事实依据:采购人招标阶段已随招标文件提供现场平面图,投标人可以根据平面图及提供的厨房设备清单,结合现场勘察针对本项目提供合理、科学、实用的方案平面深化设计,为采购人提前分析不利因素,给采购人提供技术参考及分析,避免返工等原因造成不必要的资金流失。同时针对设计图深化设计的评审设置,也是对投标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的综合评审。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针对质疑事项7答复:将工程师证书作为评分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事实依据: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职称制度是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和管理的基本制度,是对个人从业能力的综合评定,并非属于商业性认证。本项目采购需求中包含厨房设备相关的燃气、金属制品、机电、机械类等专业以及货物采购和安装及质保期内厨房设备卫生精保洁等,包括现有设备布置图深化设计,需要专业的技术人才,相关工作对项目负责人的个人能力及水平均有较高要求,设置工程师评审因素符合采购需求,且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供应商可以通过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方式来满足评审因素得分要求,本项目不存在对供应商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为明确工程师证书标准,本项目将对工程师证书发证机构进行进一步明确,工程师证书由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等国家认可的职称颁发机构颁发,详见更正公告。综上所述:贵公司部分质疑成立,我司将予以采纳,详见本项目更正公告。
七、技术商务评分明细显示:评标委员会对三家供应商就评审条款“项目理解分析”的评分分别为(4、4、1)(2、4、1)(3、4、1)(3、4、1)(3、4、2);就评审条款“项目难点分析和解决方案”的评分分别为(4、4、1)(2、4、1)(3、3、1)(3、4、1)(3、4、2);就评审条款“样品1”的评分分别为(0、5、0)(0、6、0)(0、8、0)(0、6、0)(0、7、0);就评审条款“样品2”的评分分别为(0、5、0)(0、4、0)(0、7、0)(0、5、0)(0、6、0);就评审条款“设备布置图深化设计方案”的评分分别为(0、2、0)(0、2、0)(0、2、0)(0、2、0)(0、2、0);就评审条款“产品质量保障措施”的评分分别为(4、4、1)(2、4、1)(3、4、1)(3、4、1)(3、4、1);就评审条款“项目安装、调试方案”的评分分别为(2、2、1)(2、3、1)(3、3、1)(3、4、1)(2、4、1);就评审条款“项目验收方案”的评分分别为(3、3、1)(2、3、1)(2、3、1)(3、4、1)(2、4、1);就评审条款“售后服务方案”的评分分别为(3、3、2)(2、3、1)(2、3、2)(3、4、1)(2、3、1);就评审条款“根据投标单位服务便捷性(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备品备件承诺、不转包给其他单位代加工或
贴牌等情况进行评审”的评分分别为(1.5、1.5、1)(1、2、1)(1、1.5、1)(1.5、2、1)(1.5、2、0.5);就评审条款“培训方案”的评分分别为(3、3、2)(2、3、1)(2、3、1)(3、4、2)(3、4、1)。
八、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2浙江省房地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了《关于杭州师范大学附属未来科技城学校(天元公学西站校区)幼儿园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投诉书答复函的补充说明》及其附件《关于杭州师范大学附属未来科技城学校(天元公学西站校区)幼儿园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浙房咨2024【D-075】-0001)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的评分意见》。其中:补充说明显示:1、投诉事项1答复补充说明:本项目为杭州师范大学附属未来科技城学校(天元公学西站校区)幼儿园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属于保障民生类项目,对设备质量、安装质量、人员素质、配合程度、技术服务、售后服务质量要求较高。且该项目不仅仅为设备采购,还涉及大量的技术配合、现场安装制作等。......。2、投诉事项4补充说明:......评标委员会对采购需求和评标办法进行了认真审阅,评标委员会认为评分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评审办法进行综合评分。(详见《关于杭州师范大学附属未来科技城学校(天元公学西站校区)幼儿园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浙房咨2024【D-075】-0001)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的评分意见》)3、投诉事项5补充说明:本项目要求提供的平面设备布局图、给水图、排水地沟图、供电图、墙体图等点位深化图纸并非施工图,仅供采购人最终项目实施时参考使用。4、关于本项目评审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的情况说明:本项目对结果公告发布于2024年5月31日,截止2024年6月11日,暂未收到供应商对本项目评审过程和采购结果的质疑。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采购内容为杭州师范大学附属未来科技城学校(天元公学西站校区)幼儿园食堂厨房设备采购、安装及质保期内厨房设备卫生精保洁等,包括现有设备布置图深化设计,设置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为评审因素。投诉人主张“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并与合同履行无关,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但未提供具体有效证据材料,被投诉人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对上述评审因素设置合理性分别作了解释说明,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亦未发现前述证书评审因素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可以要求供应商在响应环节提供样品。本项目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订制木纹多功能移动送餐车、智能食安留样柜(外壳红木纹)等样品,并明确规定了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样品分值也未超过价格分值的50%,并无不当。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经审查,评审条款“产品功能参数”中规定“标注▲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存在负偏离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采购要求,作无效标处理”,未将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为评审因素,且与采购需求相适应,并无不当。据此,投诉事项3,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评分项,并不冲突。被投诉人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提供了《关于杭州师范大学附属未来科技城学校(天元公学西站校区)幼儿园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浙房咨2024【D-075】-0001)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的评分意见》,拟证明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项目理解分析”“项目难点分析和解决方案”“样品1”“样品2”“设备布置图深化设计方案”“产品质量保障措施”“项目安装、调试方案”“项目验收方案”“售后服务方案”“根据投标单位服务便捷性(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备品备件承诺、不转包给其他单位代加工或贴牌等情况进行评审”“培训方案”等评审条款进行评分。经审查,前述评审条款中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投诉人对其主张“没有一个具体的评判标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前述评审条款每项分值、占商务技术分比重、专家评审打分等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4,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5。本项目采购内容包括现有设备布置图深化设计,招标文件发布的同时提供了四份图纸,设置平面设备布局图、给水图、排水地沟图、供电图、墙体图等点位图纸为评审因素。被投诉人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对上述评审因素设置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亦未发现前述评审因素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据此,投诉事项5,不成立。
六、投诉事项6。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设置准入类、水平评价类等职业资格证书为评审因素,故投诉人以“这项证书不属于国家强制性证书”为由主张前述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本项目采购内容为杭州师范大学附属未来科技城学校(天元公学西站校区)幼儿园食堂厨房设备采购、安装及质保期内厨房设备卫生精保洁等,包括现有设备布置图深化设计,设置拟派项目团队成员具有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为评审因素。投诉人主张“与采购实际需求不符”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被投诉人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对上述评审因素设置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亦未发现前述评审因素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6,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杭州师范大学附属未来科技城学校(天元公学西站校区)幼儿园食堂厨房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编号:浙房咨2024【D-075】-0001)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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