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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第二生活垃圾焚烧环保发电项目(一期)厨房设备设施采购(第二次)招标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宜宾市第二生活垃圾焚烧环保发电项目(一期)厨房设备设施采购(第二次)
发表于:2024-08-06 09:43:42
宜宾市第二生活垃圾焚烧环保发电项目(一期)厨房设备设施采购(第二次)询价函
 
 
宜宾市新绿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拟采购厨房设备设施,兹邀请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参加。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宜宾市第二生活垃圾焚烧环保发电项目(一期)厨房设备设施采购(第二次)
(二)项目编号:XLNY-LX-2024005
二、资金情况
(一)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二)本次询价采购最高限价:含税人民币¥15.42万元(大写:壹拾伍万肆仟贰佰元整)。
三、项目简介
本项目共1个包,为宜宾市第二生活垃圾焚烧环保发电项目(一期)厨房设备设施采购(第二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宜宾市第二生活垃圾焚烧环保发电项目(一期)主厨房排烟系统、主厨房设备、厨房杂件;厨房各类水、电、管道布局优化设计,满足厨房设备设施合理布局安装,并提供设计图纸,具体详见附件。
四、服务商资格要求: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本次比选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报价人须为注册地或经营地在中国境内制造商(生产厂家)或授权经销商,且具备提供本项目所述货物及服务的能力(2021年1月1日至今完成至少一个类似项目,并提供合同扫描件加盖鲜章)。
(八)本次询价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五、报价文件由以下内容组成
(1)资格审查资料(含营业执照销售经营许可、响应保证金缴纳凭证)
(2)承诺函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报价函
(6)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所有资料均应加盖企业印章,未按规定对采购人的需求做出响应的,视为无效报价。
六、评审标准
(一)询价评审小组组成:采购人内部成立询价评审小组,小组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二)评审方式:采用最低价成交法。
七、中选方式:
参与询价的响应人在规定时间内向采购人提交询价报价文件相关资料,并报送一个不可变更的报价,采购人根据符合要求的报价资料,评选出最低价为本次服务的中选单位。
评审时默认各供应商的报价均为全费用含税总价且税率为13%,若中选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则按照中标价/(1+13%)×(1+中选人实际税率)作为合同价。
开选地点:宜宾市叙州区绿地控股中心大楼9楼
八、报名及响应文件投递方式及时间:
(一)有意参与询价的供应商,需按要求在宜宾市国有企业数字化招采平台(https://yibin.tfygcgfw.com/)进行注册。未注册成功不得参与本项目。报名截止日期:2024年8月6日至2024年8月9日23:59(北京时间)。
(二)响应文件投递方式:响应供应商需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资料至采购人邮箱:416435791@qq.com资料以盖章PDF格式电子版方式发送。
(三)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2024年8月12日上午9:30(北京时间),以采购人邮箱接收时间为准,逾期作无效文件处理。
九、发布媒体
本次公告在宜宾市国有企业数字化招采平台官方网站上发布。
十、款项支付
(一)合同签订生效后,经甲方书面确认乙方报价清单、乙方已开始进行该项合同货物(设备)的生产或备货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支付凭证资料文件后的7个工作日内支付货物(设备)合同金额10%的价款。
(二)全部货物(设备)到场,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之后,甲方收到乙方剩余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支付凭证资料文件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至货物(设备)实际结算金额97%的价款。
(三)质保金为实际结算金额3%的价款,货物(设备)使用满1年,无非人为原因的重大质量问题,甲方收到乙方申请和支付凭证资料文件,以及由甲方确认本合同货物(设备)质量与服务等约定事项已经履行完毕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无息支付质保金。
(四)本合同项下计价和支付均采用人民币,甲方将以银行汇款进行支付。
(五)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
如无特别说明,本合同约定的发票均指增值税专用发票。
乙方所开具的发票应当符合国家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对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甲方收取发票并抵扣的行为,不视为甲方对乙方履约行为的确认;非因甲方原因致使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甲方有权延迟付款,且乙方应当负责向甲方提供相关凭证或重新开具发票确保甲方能够抵扣相应进项税额。
因甲方原因丢失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乙方应提供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发票存在瑕疵或违法违规情形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如果存在假发票、虚开发票等严重违法情形时,乙方应按照其提供的发票金额全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同时,甲方有权随时向税务机关举报。
如因国家税制改革引发增值税税率变化,本合同应适用调整后的最新税率,合同原约定的不含税总价/不含税单价不因税率变化而变化。
十一、询价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
响应人须以响应人名义缴纳询价保证金1000.00元人民币,在本次项目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径退还。缴纳截止时间:在响应报价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前。
中选人须以中选人名义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中选价的10%。缴纳截止时间:取得中选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签订合同前。
交款方式:银行转账方式收取。
收款单位:宜宾市新绿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511528MABT38CE26
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文支行 2314518109100150964
地  址:宜宾市兴文县古宋镇金山大道1号附11号  
咨询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十二、交付及验收要求
(一)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20个日历天内完成采购清单内所有货物(设备)的生产、运输及安装,并达到验收合格标准。
(二)乙方应在规定的工期内完成相应工作,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合同延迟签订或验收的,则工期顺延。
(三)验收由甲方组织,乙方配合进行:
1.甲方有权组织相关验收部门参与,相关部门提出的验收意见视同为甲方意见。
2.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甲方比选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乙方的参选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进行验收。
3.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货物(设备)有不符合参数要求、次品、损坏或其它不符合标准及本合同规定之情形者,甲方应做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甲乙双方签署备忘录,且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更换损坏部件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时间延误与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直至完成整改。
(四)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设备)的装箱清单、配件、随机工具、用户使用手册、原厂保修卡等资料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设备)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必须负责补齐,否则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
(五)如货物(设备)经乙方维修2次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退货,并视作乙方未按时交付货物(设备),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第(二)款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六)其他未尽事宜,应参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等有关要求进行。
十三、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宜宾市新绿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通讯地址:宜宾市叙州区绿地控股中心大楼9楼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子邮件:416435791@qq.com
 
附件:1.报价文件格式
2.宜宾市新绿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厨房设备设施采购清单表
 
宜宾市新绿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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