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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财政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东方市财政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
 
 
当事人:江西山骏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反资
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黄坳乡塘排街10号
一、违法事实
经查,2017年,东方市教育局委托海南政开招标有限公司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开展2017年东方市薄弱学校改造设备类(实验设备及仪器)装备(项目编号:HNZK2017-6-7,以下简称“该项目”)采购活动,预算金额为989.72万元。江西山骏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骏公司”)和海南点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陈坤与海南特美佳公共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美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方志年等二人,为谋求山骏公司中标,使用点通公司、特美佳公司与山骏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围标,最终由山骏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981.65万元。
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山骏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故我局于2024年8月7日通过公告方式向山骏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我局未收到山骏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主要有项目公告、招标文件、(2023)琼9007刑初247号《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公告送达等相关文件为证。
二、处罚决定及依据
我局认为,山骏公司与点通公司、特美佳公司等三家供应商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恶意串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情形。但鉴于在发现山骏公司存在前述违法行为时,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二年,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江西山骏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无法与山骏公司取得联系,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故本局依法采取公告方式送达本《决定书》。限山骏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将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单位地址: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东海路44号财政局
单位电话: 25512255    联系人:陈夫
邮编:572600           邮箱:dfsczj123@163.com
 
 
东方市财政局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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