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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JY2024-RJ-J001]2024年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公示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合同书
采购项目:2024 年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消防设计审查)
甲 方: 瑞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乙 方: 瑞金市建筑勘察设计院
签约时间:2024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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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瑞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乙方:瑞金市建筑勘察设计院
根据甲方的中选结果和中选通知书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 同如下。
第一条 合同金额
合同价为(大写): 叁拾肆万元整
在中国境内、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乙方的服务费用按实际承担工作量据实结算,总服务费用不超过
叁拾肆万元整 。
第二条 服务要求和项目期限
甲方聘请乙方提供以下服务: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指提供建设工程消 防设计技术审查服务。乙方具备消防设计审查技术服务资格,技术审查 项目数量以实际需求量而定,合同金额不超过采购预算。
乙方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令第 51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 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 抽查文书式样〉的通知》(建科规〔2020〕5 号)、《关于印发〈江西省建 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赣建字〔2020〕13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工作的通知》(赣 建消〔2021〕6 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建设工程消防技 术服务市场化改革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2〕105 号)等有关政策法 规文件(上级住建部门有新的政策性规定或要求,从其规定),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范及技术规定,并根据甲方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建设工 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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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工作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5 年 9 月 10 日。
单项结算单价:
参照赣州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服务费用说明:
(1)单个项目最终结算价为项目服务全部内容以及不可预见费、承 包风险、政策性调整风险等全部费用。包含且不限于:专家技术服务费 用、设备、食宿费、场地费、交通费、管理费、税费等一切费用。
(2)技术专家人数依工程情况确定,由服务机构随机选取专家的,技术专家名单需经甲方核定。
第三条 技术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一)技术服务的范围: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建 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市场化改革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2〕105 号)规定,对瑞金市特殊建设工程(含新建、扩建和改建、装饰装修项目,需报省住建厅组织专家评审或技术审查的除外)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事项,乙方按甲方要求组织技术专家提供技术服务。包括技术审查专家论证和 消防审查档案归档工作,上述技术服务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内,甲方不 另行支付费用。
乙方须确保有能力、资质完成服务范围内建设工程的消防技术审查 工作,乙方须是依法注册的并具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设 计单位。
(二)技术服务的内容及要求:
1.一般性技术审查
乙方应组织技术专家对甲方委托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的 内容主要包括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详细内容如下:
1.1 设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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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工程设计依据,包括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 关文件,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县级以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复性文件,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使 用要求或生产工艺等资料,明确火灾危险性。设计依据中的批复性文件、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等资料还应提供电子版原件。
1.1.2 工程建设的规模和设计范围,包括工程的设计规模及项目组 成,分期建设情况,本设计承担的设计范围与分工等。
1.1.3 总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和反映建设工程功能 规模的技术指标。
1.1.4 标准执行情况,包括:
(1)消防设计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情况; (2)消防设计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 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的情况;
(3)消防设计中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内容的情 况。
1.1.5 总平面,应当包括有关主管部门对工程批准的规划许可技术 条件,场地所在地的名称及在城市中的位置,场地内原有建构筑物保留、拆除的情况,建构筑物满足防火间距情况,功能分区,竖向布置方式(平 坡式或台阶式),人流和车流的组织、出入口、停车场(库)的布置及停 车数量,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布置,道路主要的 设计技术条件等。
1.1.6 建筑和结构,应当包括项目设计规模等级,建构筑物面积,建构筑物层数和建构筑物高度,主要结构类型,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建 筑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门窗防火性能,用料说明和室内外装修,幕墙 工程及特殊屋面工程的防火技术要求,建筑和结构设计防火设计说明等。
1.1.7 建筑电气,应当包括消防电源、配电线路及电器装置,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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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供配电强电以及电 气防火措施等。
1.1.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应当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水泵房、室 外消防给水和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和其他灭火设施等。
1.1.9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应当包括设置防排烟的区城及其方式,防排烟系统风量确定,防排烟系统及其设施配置,控制方式简述,以及 暖通空调系统的防火措施,空调通风系统的防火、防爆措施等。
1.1.10 热能动力,应当包括有关锅炉房、涉及可燃气体的站房及可 燃气、液体的防火、防爆措施等。
1.2 设计图纸
1.2.1 总平面图,应当包括:场地道路红线、建构筑物控制线、用 地红线等位置;场地四邻原有及规划道路的位置;建构筑物的位置、名 称、层数、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或通道及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的布置等。
1.2.2 建筑和结构,应当包括:平面图,包括平面布置,房间或空 间名称或编号,每层建构筑物面积、防火分区面积、防火分区分隔位置 及安全出口位置示意,以及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配件等;立面图,包括立 面外轮廓及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部件的位置,建构筑物的总高度、层高 和标高以及关键控制标高的标注等;剖面图,应标示内外空间比较复杂 的部位(如中庭与邻近的楼层或者错层部位),并包括建筑室内地面和室 外地面标高,屋面檐口、女儿墙顶等的标高,层间高度尺寸及其他必需 的高度尺寸等。
1.2.3 建筑电气,应当包括: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电源监 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广播,以及消 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
1.2.4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应当包括:消防给水总平面图,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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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平面图,以及 其他灭火系统的系统图及平面布置图等。
1.2.5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应当包括:防烟系统的系统图、平面 布置图,排烟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的系统图、平面图等。
1.2.6 热能动力,应当包括:所包含的锅炉房设备平面布置图,其 他动力站房平面布置图,以及各专业管道防火封堵措施等。
2.特殊消防设计技术审查
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关于特殊消 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初审:
2.1 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必要性判断
2.1.1 乙方应当针对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从以 4 个方面,判定是 否适宜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
(1)设计超出或者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理由是否充 分;
(2)设计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或者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理由是否充分,运用是否准确,是否具 备应用可行性等;
(3)特殊消防设计是否不低于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的同等消防安全水平,方案是否可行;
(4)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建筑高度大于 250 米的建筑,讨论内容除上述三项以外,还应当讨论采取的加强性消防设 计措施是否可行、可靠和合理。
2.1.2 乙方应针对是否适宜召开专家评审会开具结论清晰、明确的 报告;经甲方判断后,对于适宜的项目召开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评审会专家评审意见作为技术审查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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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特殊消防设计的设计说明:
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审查设计说 明中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内容和理由,必须采用 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的内容和理由,特殊 消防设计方案说明以及对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的评估分析报告、试验验证 报告或数值模拟分析验证报告等。
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应当说明设计不 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内容和理由,必须采用不符合国家工 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内容和理由,特 殊消防设计方案说明以及对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的评估分析报告、试验验 证报告或数值模拟分析验证报告等。
2.3 特殊消防设计的设计图纸:
涉及采用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或者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消防设计图纸。
3.250 米以上建筑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如有)
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建筑高度大于 250 米的 建筑,还应当审查在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所采取 的切实增强建筑火灾时自防自救能力的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包括:建 筑构件耐火性能、外部平面布局、内部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和避难、防 火构造、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防火性能、自动消防设施及灭火救援设施 的配置及其可靠性、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建筑电气防火等内容。
(三)技术审查依据和结果判定标准
1.乙方应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 单位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是否符合标准要求进行检查。审查依据包括但 不限于下列法律法规和技术文件:
(1)国家、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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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令第 58 号);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 (5)《赣州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办事指南(2022 年修订 版)》;
2.消防设计文件的技术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 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1)消防设计文件编制符合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 要求;
(2)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规定;
(3)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 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
(4)涉及明火厨房、易燃易爆设施等对火灾荷载和救援有明显影响 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
3.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 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四)人员配备要求
1.技术审查项目涉及建筑、给排水、电气、暖通等专业时,乙方须 为审查项目涉及的每个专业从江西省、赣州市消防验收现场评定专家库 中抽取不少于 1 名技术专家。乙方抽取的专家应具备一定的专业工作素 养,并经甲方审核确认。
2.乙方保障 2 名专职技术人员(至少 1 名为技术负责人,且技术负责 人应由乙方注册工程师担任,姓名:刘宇 身份证号:
360102198202220527;注册号:20221104236000000400),负责消防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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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技术审查组织工作,技术负责人应全程参与技术审查工作,保障技术 审查环节各项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3.若乙方选派的技术负责人存在不具备相应工作能力、工作素养不 满足要求等情况,甲方可要求乙方更换技术负责人,乙方应选派其他符 合条件的技术负责人;合同有效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更换技 术负责人。
4.服务期限内,技术专家及专职技术人员的办公后勤保障,由乙方 提供,甲方不予提供支持。
(五)其他要求
1.乙方在组织技术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 工图审查机构或注册执业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等问题,应书面报告甲方。
2.乙方应严格遵守工作流程,在约定的审查时限内,保质保量完成 审查工作,书面结论格式需满足《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建设 工程消防技术服务市场化改革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2〕105 号)要 求。
3.乙方应遵守相关的保密要求,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等相关 资料不得外泄。
4.乙方应做好廉政风险防控,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接受、索要相关单 位或人员的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好处费、感谢费等。
5.乙方不得组织审查由乙方作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的 项目,亦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 其它利害关系,如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如有上述情形的,由甲方安 排其他单位进行审查。
6.乙方应遵守甲方相关管理规定。
7.总结通报:乙方每季度末根据季度办结项目的情况及时进行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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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形成季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情况报告,由甲方根据报告情况 进行公开通报。
(六)乙方消防设计审查业务流程及成果要求
乙方应按照如下流程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工作。
1.初审
乙方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等有关政策法规(住建部门有新的规定或要求,从其规定),从国家、省、市建设工程消 防技术专家库随机抽取(选取)建筑、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业人员 组成专家组,对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初审,出具《建设工程 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报告》。
2.会审
专家组对消防设计文件存在的疑难点需集体讨论的,乙方可组织会 审,并形成会审纪要和结论。会审结论需提交甲方。乙方应根据会审结 果制作《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会议纪要》,参与会审人员均需签名 并填写身份证号。
3. 结论性意见
乙方根据初审、会审结果提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报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会议纪要》及工程其他资料一并交甲方。
4.档案归档
乙方应当在办理过程同步收集反映审查工作情况的所有档案资料(含技术服务过程(全程)录像),在审查办结后的 7 个工作日内将所经 手的文件、图纸、批件按甲方档案管理要求进行电子和纸质档案整理归 档。项目档案收集的内容应当符合要求,移交归档的工程档案应当完整,不得有明显的缺、漏。工程档案应当能够如实、完整反映审查项目的真 实情况,严禁弄虚作假,不得随意涂改、抽撤和更换。
5. 特殊项目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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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涉密等特殊项目工程,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审查人员要求、特别 流程要求、保密要求等完成消防设计技术审查。
第四条甲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检查乙方工作的开展情况;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提交项目成果;
(3)甲方有义务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费用;
(4)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合理的建议,双方经沟通协商确认是否采 纳该建议;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消防设计审查技术服务工作全 部或者部分任务转委托任何第三方承担。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助乙方开展工作;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费用;
(3)乙方有义务按甲方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
(4)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相关资料、数据,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 向任何第三人泄露。
(5)乙方应确保在合同履行期间内,所提交的资质资格证书均在有 效期内,如合同履行期间相应的资质资格证书失效或被撤销,甲方有权 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 进度要求
乙方须在受理之时起 5 个工作日内(不含受理当日)完成消防设计 技术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报告及结论清晰、明确的技术审查书面意见 交甲方。在法定审查工作期限内或第一次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完成 整改并提交补充或整改材料的,乙方在收到甲方移交的材料后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复核,并出具《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审查复核报告》交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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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付款方式
1.乙方应于 2024 年-2025 年每季度结束后三个工作日之内汇总上季 度审查完成项目,按审查项目清单和计费标准核算核查费用,向甲方提 出支付申请,甲方一次性完成付款。付款前乙方应出具与甲方支付金额 相等的有效正式发票。
2.合同款项支付实行银行转账方式,由甲方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内。
乙方户名:瑞金市建筑勘察设计院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红都大道支行
账 号:1510207709025901413
第七条知识产权归属
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服务工作相关成果的一切知识 产权(包括署名权)归甲方享有。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服务工 作相关成果,亦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消防设计技术审 查服务工作相关成果。
乙方提交的成果若对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 受保护的权利的侵犯,则所引起的一切索赔和争诉由乙方承担并负责支 付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或裁决费和其他费用,合同期满或终止不影响 知识产权条款的约定。
第八条保密
对于甲方提供的资料及属于甲方的成果,乙方有义务做好资料的保 密工作,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自行留存或向第三方泄露、转让,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乙方的保密责任期为 永久,不因合同的解除、终止、撤销而解除。
第九条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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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自身原因未能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费用,应当向乙方支付 违约金。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百分之五。
2.甲方违反其他义务致使乙方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向甲方提交消防设计审查技术服务工 作相关成果(3次及以上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 准为每迟延提交一日,支付合同总费用的千分之五。乙方未能按本合同 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价2‰的数额向甲方 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能到达以下服务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导致合同 解除的,乙方应当立即归还已收到的甲方款项及甲方的全部资料,逾期 归还的,每逾期1天按已支付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乙方应严守工作纪律,严禁串通各参建单位,不得对设计审查 项目的资料预审及审查出具不符合实际的审查技术报告。
(2)乙方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或注 册执业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应及时 报告属地建设主管部门。
(3)乙方在审查中发现工程有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 性条文,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 性条文,乙方应及时反馈并书面通知甲方。
(4)乙方提供的服务应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或合同规定。
(5)乙方应严格遵守工作流程,在约定的审查时限内,保质保量完 成审查工作,合同期限内累计逾期不得超过3次(造成项目在审批系统逾 期办理)。
(6)乙方应遵守相关的保密要求,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等相 关资料不得外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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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处理。
第十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由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延迟履行 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 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全部或部 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终止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 书面合同为准。
(二)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合同文本中的各项条 款,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否则将由合同终止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对 方由此引起的相关经济损失。
(三)出现不可预测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应按照有 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因本合同引起的或 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均有 权提请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其它
(一)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有经甲乙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 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其生 效日期为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日期。
(二)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本合同仅限用于网签,以最终签订的书面合同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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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瑞金市建筑勘察设计院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表人(签字):
电话: 电话:
2024 年 9 月 11 日 2024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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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合同书
采购项目:2024 年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消防验收及备案)
甲方:瑞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乙方:瑞金市建筑勘察设计院
签约时间:2024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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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瑞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乙方:瑞金市建筑勘察设计院
根据甲方的中选结果和中选通知书的要求,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 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合同金额
合同价为(大写):陆拾陆万元整
在中国境内、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 乙方负担。
乙方的服务费用按实际承担工作量据实结算,总服务费用 不超过陆拾陆万元整。
第二条服务要求和项目期限
甲方聘请乙方提供以下服务: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指提供建 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技术服务。乙方具备消防验收现场评 定技术服务资格,验收现场评定项目数量以实际需求量而定,合同金额不超过采购预算。
乙方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1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 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 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的通知》(建科规〔2020〕5 号)、《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 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赣建字〔2020〕13 号)、《关 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工作的通知》(赣建消〔2021〕6 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建设工程消防 技术服务市场化改革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2〕105 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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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政策法规文件(上级住建部门有新的政策性规定或要求,从其规定),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范及技术规定,并根 据甲方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工作。
采购项目工作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5 年 9 月 10 日。
单项结算单价:
参照赣州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第三条技术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一)技术服务的范围: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于实行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市场化改革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2〕105 号)规定,对瑞金市建设工程(含新建、扩建和改 建、装饰装修项目)消防验收现场评定项目(含消防验收备案 抽查的现场检查),乙方按甲方要求组织消防技术专家提供技术 服务,并完成项目的档案归档工作,上述技术咨询服务费用包 含在合同价款内,甲方不另行支付费用。
乙方须确保有能力、资质完成服务范围内建设工程的消防 验收现场评定工作,乙方须是依法注册的并具有建筑行业(建 筑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
(二)技术服务的内容及要求:
1.一般性工程消防验收
乙方应对甲方委托的建设工程组织技术专家开展消防验收 现场评定工作,现场评定应当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 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审 查意见,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 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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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具体项目包括:1.1建筑类别与耐火等级;
1.2 总平面布局,应当包括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 高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项目。平面布置,应当包括消防 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建设工程消防用房的布置,国家工程建 设消防技术标准中有位置要求场所(如儿童活动场所、展览厅 等)的设置位置等项目;
1.3 建筑外墙、屋面保温和建筑外墙装饰;
1.4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应当包括装修情况,纺织织物、木 质材料、高分子合成材料、复合材料及其他材料的防火性能,用电装置发热情况和周围材料的燃烧性能和防火隔热、散热措 施,对消防设施的影响,对疏散设施的影响等项目;
1.5 防火分隔,应当包括防火分区,防火墙,防火门、窗,竖向管道井、其他有防火分隔要求的部位等项目;
1.6 防爆,应当包括泄压设施,以及防静电、防积聚、防流 散等措施;
1.7 安全疏散,应当包括安全出口、疏散门、疏散走道、避 难层(间)、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项目;
1.8 消防电梯;
1.9 消火栓系统,应当包括供水水源、消防水池、消防水 泵、管网、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功能等项目;
1.10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当包括供水水源、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报警阀组、喷头、系统功能等项目;
1.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当包括系统形式、火灾探测器 的报警功能、系统功能、以及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设备和消 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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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防烟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防火,包括系统设置、排烟风机、管道、系统功能等项目;
1.13 消防电气,应当包括消防电源、柴油发电机房、变配 电房、消防配电、用电设施等项目;
1.14 建筑灭火器,应当包括种类、数量、配置、布置等项 目;
1.15 泡沫灭火系统,应当包括泡沫灭火系统防护区、以及 泡沫比例混合、泡沫发生装置等项目;
1.16 气体灭火系统的系统功能;
1.17 其他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 目,以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 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
2.现场抽样查看、测量、设施及系统功能测试应符合下列 要求:
2.1 每一项目的抽样数量不少于 2 处,当总数不大于 2 处时,全部检查;
2.2 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的设置及安全出 口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
(三)现场评定依据和结果判定标准
1.乙方应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 准,对建设单位申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标 准要求进行检查。验收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法律法规和技术 文件:
(1)国家、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令第 5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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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 书式样》;
(5)《江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 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1)现场评定内容符合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 件;
(2)现场评定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 条文规定的要求;
(3)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 容,其与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误差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 标准的要求;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数值误差要求的,误差不超过 5 ,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
(4)现场评定内容为消防设施性能的,满足设计文件要求 并能正常实现;
(5)现场评定内容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 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四)人员配备要求
1.消防验收项目涉及建筑、给排水、电气、暖通等专业时,乙方须为验收项目涉及的每个专业从江西省、赣州市消防验收 现场评定专家库中抽取不少于 1 名技术专家,乙方抽取的专家 应具备一定的专业工作素养,并经甲方审核确认。
2.乙方保障2名专职技术人员(至少1名为技术负责人,且 技术负责人应由乙方注册工程师担任,姓名:刘宇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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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102198202220527;注册号:20221104236000000400 ),负 责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组织工作,技术负责人应全程参与技术审 查工作,保障现场评定环节各项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3.若乙方选派的技术负责人存在不具备相应工作能力、工 作素养不满足要求等情况,甲方可要求乙方更换技术负责人,乙方应选派其他符合条件的技术负责人;合同有效期间,未经 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更换技术负责人。
4.服务期限内,技术专家及技术负责人的办公后勤保障,由乙方自行提供,甲方不予提供支持。
(五)其他要求
1.乙方在组织验收过程中如发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 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或注册执业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应书面报告甲方。
2.乙方应严格遵守工作流程,在约定的验收时限内,保质 保量完成验收现场评定工作,书面结论格式需满足《赣州市人 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市场化改革的通 知》(赣市府办字〔2022〕105号)要求。
3.乙方应遵守相关的保密要求,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 工图纸和消防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不得随意外泄。
4.乙方应做好廉政风险防控,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接受、索 要相关单位或人员的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好处费、感 谢费等。
5.乙方不得组织现场评定由乙方作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 图审查单位的项目,亦不得与所验收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 计单位、施工单位、消防设施检测机构等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它 利害关系,如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如有上述情形的,由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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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安排其他单位进行该项目现场评定。
6.乙方应遵守甲方相关管理规定。
7.单个项目现场评定次数达到两次后仍未通过,视为不合 格。
8.总结通报:乙方每季度末根据季度办结项目的情况及时 进行汇总整理,形成季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情况报告,由甲方 根据报告情况进行公开通报。
(六)乙方消防验收业务流程及成果要求
乙方应按照如下消防验收业务流程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消防 验收现场评定工作。
1.资料审查
乙方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等有关 政策法规(上级住建部门有新的政策性规定或要求,从其规定),从江西省、赣州市消防验收现场评定专家库中抽取建筑、暖通、给排水、电气、消防等专业技术专家组成验收组,对受理的建 设工程竣工图纸和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熟悉相关情况。
2.现场评定
乙方组织专家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资料审查后开展消防验 收现场评定,对项目验收存在的疑难点、需集体讨论的问题进 行讨论,并形成会审纪要和结论。会审结论需提交甲方。乙方 应根据现场评定、会审结果制作《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检查)报告》,参与会审、现场评定人员均需签名并填写身份证号。
3.结论性意见
乙方根据资料审查、现场评定提交《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检 查)报告》及项目其他资料一并交甲方。
4.档案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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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应当在办理过程同步收集反映验收工作情况的所有档 案资料(含技术服务过程(全程)录像),在项目办结后的7个 工作日内将所经手的文件、图纸、批件按甲方档案管理要求进 行电子和纸质档案整理归档。工程档案收集的内容应当符合要 求,移交归档的工程档案应当完整,不得有明显的缺、漏。工 程档案应当能够如实、完整反映审批项目的真实情况,严禁弄 虚作假,不得随意涂改、抽撤和更换。
5.特殊项目工程消防验收业务流程
对于涉密等特殊项目工程,乙方应按照甲方的验收人员要 求、特别流程要求、保密要求等完成消防验收现场评定。
第四条甲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检查乙方工作的开展情况;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技术规定提交项目成果;
(3)甲方有义务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费用;
(4)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合理的建议,双方经沟通协商确 认是否采纳该建议;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服 务工作全部或者部分任务转委托任何第三方承担。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助乙方开展工作;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费用;
(3)乙方有义务按甲方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4)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相关资料、数据,未经甲方书面 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
(5)乙方应确保在合同履行期间内,所提交的资质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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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均在有效期内,如合同履行期间相应的资质资格证书失效或 被撤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进度要求
乙方须在受理之时起 10 个工作日(不含受理当日)内完成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并出具验收报告(结论清晰、明确的现场 评定书面意见)交甲方。在正常验收工作期限内,建设单位完 成整改并提交补充或整改材料的,乙方在收到甲方移交的材料 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出具现场评定技术报告交甲方。
第六条付款方式
1.乙方应于 2024 年-2025 年每季度结束后三个工作日之内 汇总上季度验收完成项目,按审查项目清单和计费标准核算核 查费用,向甲方提出支付申请,甲方一次性完成付款。付款前 乙方应出具与甲方支付金额相等的有效正式发票。
2.合同款项支付实行银行转账方式,由甲方支付至乙方指 定账户内。
乙方户名:瑞金市建筑勘察设计院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红都大道支行 账号:1510207709025901413
第七条知识产权归属
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消防验收技术服务工作相关成果的一切 知识产权(包括署名权)归甲方享有。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消防验收技术服 务工作相关成果,亦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消 防验收服务工作相关成果。
乙方提交的成果若对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 权或其他受保护的权利的侵犯,则所引起的一切索赔和争诉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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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承担并负责支付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或裁决费和其他费 用,合同期满或终止不影响知识产权条款的约定。
第八条保密
对于甲方提供的资料及属于甲方的成果,乙方有义务做好 资料的保密工作,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自行留存或向第三方 泄露、转让,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赔 偿责任。乙方的保密责任期为永久,不因合同的解除、终止、撤销而解除。
第九条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
(四)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自身原因未能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费用,应当向 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百分之五。
2.甲方违反其他义务致使乙方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向甲方提交消防验收技术服 务工作相关成果(3次及以上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为每迟延提交一日,支付合同总费用的千分之五。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 本合同总价2‰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能到达以下服务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 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应当立即归还已收到的甲方款项及甲方 的全部资料,逾期归还的,每逾期1天按已支付金额的1‰向甲 方支付违约金。
(1)乙方应严守工作纪律,严禁串通各参建单位,不得对 消防验收项目的资料预审及现场评定出具不符合实际的验收技 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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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 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或注册执业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 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应及时报告当地建设主管部 门。
(3)乙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工程有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 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乙方应及时反馈并书面通知甲 方。
(4)乙方提供的服务应符合采购要求和合同规定。
(5)乙方应严格遵守工作流程,在约定的验收时限内,保 质保量完成工作,合同期限内累计逾期不得超过3次。
(6)乙方应遵守相关的保密要求,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设计 文件等相关资料不得外泄。
(六)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处理。
第十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由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 延迟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 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终止
(四)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 补充,以书面合同为准。
(五)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合同文本中 的各项条款,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否则将由合同终止方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及对方由此引起的相关经济损失。
(六)出现不可预测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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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因本合同 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甲乙均有权提请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其它
(三)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有经甲乙双方签署确认的文 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 效组成部分,其生效日期为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日期。
(四)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一份,均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仅限用于网签,以最终签订的书面合同为 准。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瑞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瑞金市建筑勘察设计院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表人(签字):委托代表人(签字):
电话:电话:
2024 年 9 月 11 日 2024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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