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噪声自动监测站点运维服务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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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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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一、项目编号:XJDW-ZB-2024019
二、项目名称:2024年噪声自动监测站点运维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东一路一号
被投诉人:新疆大为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街道万科大都会8号楼908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新疆大为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的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核查,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时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提供《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资格审查小组即乌鲁木齐市污染控制中心认定其未按招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未通过资格审查。乌鲁木齐市污染控制中心以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属于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情形,违反了《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责令乌鲁木齐市污染控制中心限期改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2024年09月29日
二、项目名称:2024年噪声自动监测站点运维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东一路一号
被投诉人:新疆大为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街道万科大都会8号楼908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新疆大为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的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核查,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时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提供《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资格审查小组即乌鲁木齐市污染控制中心认定其未按招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未通过资格审查。乌鲁木齐市污染控制中心以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属于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情形,违反了《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责令乌鲁木齐市污染控制中心限期改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2024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