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桐城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三标段(龙塘村)中标候选人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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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认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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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2024年桐城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三标段(龙塘村)
中标候选人补充公告
中标候选人补充公告
项目名称 | 2024年桐城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三标段(龙塘村) | |||||
项目编号 | H1GC24A99G080 | |||||
招标人 | 桐城市农业农村局 | |||||
招标人代表及联系方式 | 邹先生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
最高限价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38元 | |||||
代理机构 | 安徽同辰工程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 | 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双创产业园1号(经开区北三路)0556-5617098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
开标时间 | 2024年09月13日09时 | 计划工期 | 150日历天 | |||
被否决的投标人名称 | 详见开评标记录表 | 被否决的依据和原因 | 详见开评标记录表 | |||
第一中标 候选人 | 名 称 | 安徽宗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投标 工期 | 150日历天 | |||
地 址 | 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范岗镇沥岗村合安路西侧 5幢102 | |||||
投标价(元)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32 | |||||
项目经理 | 张莹 | 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 | 水利水电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 | |||
皖13420172017***** | ||||||
技术负责人 | 王娟 | 质量标准 | 施工质量等级达到最新《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中的合格及以上标准 | |||
项目经理获奖 | / | |||||
项目经理业绩 | / | |||||
技术负责人获奖 | / | |||||
技术负责人业绩 | / | |||||
企业获奖 | / | |||||
企业业绩 | / | |||||
第二中标 候选人 | 名 称 | 安徽光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投标 工期 | 150日历天 | |||
地 址 | 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飞鲤镇振飞路 66# | |||||
投标价(元) | 4013313.39 | |||||
项目经理 | 刘霞 | 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 | 水利水电工程二级注册建造师 | |||
皖 2342121****** | ||||||
技术负责人 | 邢继红 | 质量标准 | 施工质量等级达到最新《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中的合格及以上标准 | |||
项目经理获奖 | / | |||||
项目经理业绩 | / | |||||
技术负责人获奖 | / | |||||
技术负责人业绩 | / | |||||
企业获奖 | / | |||||
企业业绩 | / | |||||
备注 | 原第一中标候选人安徽万旺建设有限公司同时中两个标,项目经理为同一人,因此放弃此项目中标资格。 | |||||
公示时间 | 2024年09月26日至2024年09月29日17:30 | |||||
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渠道和方式 | 一、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访问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登录安庆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220.179.5.14:90/TPBidder/memberLogin)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联系人:邹先生,联系电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二、若投标人对异议答复不满意的,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556-6699061)提出投诉,在线方式投诉的,请访问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登录安庆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220.179.5.14:90/TPBidder/memberLogin)。 三、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一)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