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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寿宁县第一中学录播室建设项目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宁德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寿宁县第一中学
乙方:宁德众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924]JH[GK]2022009的福建省寿宁县第一中学录播室建设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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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品牌 数量
(单位)
单价
(元)
金额 产地
类型
国别
(地区)
规格型号 产品属性
1-1 A02091103 摄录一体机 摄录一体机 翰博尔 2(套) 468520.5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国内 中国 T3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玖拾叁万柒仟零肆拾壹元整(¥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于2022年12月10日前交付;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南阳镇五校搬迁区;
4.3交付条件: 经验收合格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品目:A02091103 标的:摄录一体机 品牌:翰博尔 数量:2(套)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2.1验收标准 12.1.1中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制造厂家生产的崭新的未开箱的原包装货物。所有货物按厂家货物验收标准(符合国家或行业或地方标准)、投标文件等有关内容进行验收。中标人提供货物的制造标准及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必须符合中国相应有关标准、规范要求。产品质量达到设 计要求,安装调试各项指标符合技术参数要求且须通过质检、计量部门的检验。 12.1.2投标人必须在交货时提供所报产品货物的原厂出厂证明材料,否则不予以验收。 12.2验收程序和方法 12.2.1出厂检验: 中标人负责所提供货物的出厂检验,应按货物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保证货物原厂地和技术指标的真实性、完整性,并负责将货物送达采购人指 定的供货地点。 12.2.2到货验收: 货物送至采购人安装现场后,中标人和采购人一同拆箱,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中标人全部货物、零件、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外型、外观、包装进行到货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验收结果经双方确认后,双方代表必须按规定的验收交接单上的项目对照本合同填好验收结果并签名盖章。验收过程中,若发现货物质量有问题中标人应无条件免费更换,并无条件重新检测并调试直至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在此期间,中标人在采购人现场进行安装、调试直至验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且已含在投标总价中。中标人应负责在项目验收时将系统的全部有关技术文件、资料、及安装、测试报告等文档汇集成册交付项目单位。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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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100 验收合格后(中标人提供正式发票)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支付合同价款的100%。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5%。说明:①提交方式:合同签订前以电汇或银行转帐方式汇入采购人指 定账户;②履约保证金的退还:项目全部验收合格一年后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10、违约责任
28.1因中标人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中标人违约,中标人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28.2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中标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中标人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中标人需支付相应的赔偿。 28.3因中标人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采购人有权保留更换中标人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28.4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8.5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中标人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投标人须保障采购人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 利权、商 标权或工业设 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与采购人无关,投标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如采购人因此而遭致损失的,投标人应赔偿该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因采购或与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发生争议,由采购人和中标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选择向采购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六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寿宁县第一中学 乙方: 宁德众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寿宁县茗溪新区学府路1号 住所: 福建宁德市蕉城区天湖东路8号金龙纽约街3号楼903
单位负责人: 陈茂 单位负责人: 范举雄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0593-5517161
联系方法: 13599399297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侨支行
账号: 账号: 9060211020010000081762


签订地点: 寿宁县茗溪新区学府路1号

签订日期: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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