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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信息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项目编号:PYCG220727037 
二、项目名称:2022年交互式多媒体配套设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浙江意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留和路16号新峰地商务楼 a207            
   被投诉人:平阳县教育局;平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状元路68号;平阳县鳌江镇火车站大道和谐嘉园三楼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温州市鹿城区杨府山中央商务区19-4号地块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1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江意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2022年交互式多媒体配套设备项目(编号:PYCG220727037,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投诉材料经补正后,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2022年9月22日收到投诉予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投诉事项1:平台显示我方回应澄清时间逾期。事实依据:我公司参与此次投标项目,技术标,商务标都在招标文件要求之内,且在招投标平台上技术分与商务分都已公告出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11:44分来电要求我公司解释报价声明由于没有任何的规格形式要求,我公司做出回应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12:18分再次来电,要求我公司在12:30之前作出更详细的声明,时间仅有12分钟。由于此次项目涉及产品较多,收集资料需要时间,在我公司收集材料准备提交的时候系统提示超时不能提交。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投诉事项2:相比较其他投标人质疑我方价格过低不合理。事实依据:这次投标项目中共有118套硬件,折合预算下来是27000元一套,我方报价41%,折合下来11070元。剔除机柜、有源音箱与系统集成与安装这些常规化的费用,其中管控终端我方报价2460元,录播主机5453元,教室摄像机1558元,拾音麦克风1148元。这些设备哪怕在第三方平台里都能查到相对应的价格与型号,更何况此次118套数量,在价格上能有更多的下浮,下列由我公司在第三方平台查询到的价格,可作参考。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招标文件里商务标要求▲本项目采用单价统一折扣率报价,折扣率大于100%或小于0的做无效投标处理。各结算单价=招标文件清单中单价*投标单价折扣率。我公司报价41.%。投诉事项3:我公司全程参与投标流程,从上传到解密均在时间规定内,且平台上可以清楚的看到技术分和商务分,然后公布最后的招标结果,结果里没有我公司名单,且后来结果公示并没有提到我公司废标原因,但是评分细则里跟开标记录表里都有我公司详细的参点过程与打分情况,只在最后的结果里突然剔除我公司名字。至今采购网上依然没有明确我公司废标说明。事实依据:我公司时刻关注着投标结果,结果公布后我公司审核资格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全都符合标准,并且评分细则里还有我公司技术分,到最终结果公布无我公司信息,我公司仔细查看过声明,没有任何声明里提到关于我公司的废标原因。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投诉事项4:质疑回复函里有说明对我单位报价评审按无效处理。事实依据:招投标文件里明确规定▲本项目采用单价统一折扣率报价,折扣率大于100%或小于0的做无效投标处理。各结算单价=招标文件清单中单价*投标单价折扣率。我公司报价合理且合法,而且我公司通过往期的项目了解,平阳县教育局2020年录播教室设备项目预算为387.422万元,中标价为182万元,折算下来为46%的折扣。此项目的中标价格为有效中标,折扣率与我公司折扣率接近,为何平阳县教育局2020年录播教室设备项目的报价为有效,我公司价格就是无效报价。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投诉事项5: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不合理,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作无效投标处理。事实依据:针对此项回复,我公司已作出解释并有相关证明截图附上,评标委员会依然认为我公司报价不合理予以废标。我公司有权质疑评标委员会对此项目设备的市场情况的专业性,认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可能从主观意识出发予以评论而枉顾客观事情,个人主观性过于强烈,影响到了最终的评标结果。在项目中有类似供应商进入市场做低价的举动,其他项目的评标结果也都是有效结果,为何我公司在合理报价的基础上反而遭到无效标的对待,我公司对此结果持严重怀疑态度。法律依据:对于评审专家,应慎用“废标权”,凡招标文件未列入投标无效废标条款的,或未列入资格性、符合性审查项的,不应判投标文件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废标的四种情形,第三十九、第四十条规定了评标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但均没有赋予评标委员会可以随意废标的权力。可见评标委员会无权对该项目作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只能根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废标情形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废标条件进行废标,绝不能为了一己私利,随意废标。投诉事项6:平阳县公共交易资源中心的质疑回复函我公司不满意。事实依据:我公司提交的质疑函平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回复并不明确。我公司提交的质疑函对于情况都有了详细的解释,回复函里没有对解释做出答复,依然只是针对结果做出答复,那我公司提交的答复函就没有任何意义。我公司要求平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我公司质疑函的内容做出更详细的,更有针对性的答复。我公司提出的质疑包括下列情况:(1)相比较其他投标人质疑我方价格过低不合理。但我方第二次已提供声明,价格过低是我公司能掌握成本,且想进入到平阳县市场,想在价格上占据更多的优势,所以这次报价在我公司接受范围内。(2)平台显示我方回应澄清时间逾期。(3)我公司废标没有给予任何原因解释。就截止到9月20日为止,浙江政府采购网依然没有明确公布我公司废标的具体原因。这违反了公开公正的招投标原则。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六、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此次招标结果已影响到我公司相关名誉,会带给我公司严重的不良后果。申请恢复我公司投标资格或者重新招投标,且我公司保留后续对评标委员会及平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诉及上诉权利。
被投诉人平阳县教育局、平阳县招标投标中心答复称:2022年交互式多媒体配套设备(PYCG220727037)于2022年08月25日在平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2022年8月29日在政采云网上收到浙江意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项目采购结果的质疑,2022年9月6日给予了回复。本项目于2022年9月23日签订合同,已交货。特此说明。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预算金额3186000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于 2022年7月27日通过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于2022年8月25日,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中发布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本项目已签订采购合同并履行。
二、关于投诉事项1。经本机关核实,2022年8月25日本项目开评标,投诉人所提供的报价响应文件中报价折扣率为41%。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于当日11时43分向投诉人发送询标函,要求投诉人对其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提供价格书面说明。当日11时54分,投诉人澄清函答复称:厂家为了进入教育市场,补贴我公司,此价格可以供货。评标委员会于当日12时16分再次向投诉人发送询标函,要求投诉人在当日12时30分前递交相关价格合理性的证明材料及价格组成,投诉人在澄清时间内并未提供任何书面证明。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10号)第二十六条规定“评审中需要供应商对投标、响应文件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审小组和供应商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给予供应商提交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时间不得少于半小时,供应商已经明确表示澄清说明或补正完毕的除外。”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第二次询标函给予投诉人提交澄清说明的时间少于半个小时,不符合上述规定,澄清程序上存在错误,对相关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故投诉事项1本机关予以支持。
三、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本机关认为评标委员会有权对报价合理性提出异议,要求投诉人对其报价提供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并进行认定。投诉事项2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3。根据《87号令》第五十八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二)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三)评标方法和标准;(四)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五)评标结果,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中标人;(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关于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现政府采购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仅要求评标委员会将其纳入评标报告内容中,并未有法律规定需对其进行公示。评标当天的政采云系统已将投诉人的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的结果及理由进行通知,且采购人、代理机构的《质疑回复函》也对投诉人的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进行说明。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3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4。招投标文件中确实存在实质性条款“本项目采用单价统一折扣率报价,折扣率大于100%或小于0的做无效投标处理。各结算单价=招标文件清单中单价*投标单价折扣率。”该条款不足以证明投诉人的报价必然有效,仍需经过《87号令》第六十条规定的评审专家判断流程。根据上述规定,评审专家需进行专业判断主要有三项:(1)投标人的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2)投标人是否存在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3)投标人的说明是否足以证明其价格合理性。本机关认为,本次采购活动中的专家评审未偏离上述判断事项,投诉事项四不成立。
六、关于投诉事项5。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及本机关调查获取的全部现有材料,无法得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存在对项目设备市场情况专业性不足、评标存在个人主观性的结论。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五不成立。
七、关于投诉事项6。根据财政部国库司留言回复(编号:5402-3472595)“《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七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因此,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是供应商提起投诉的理由,而非投诉事项。”(留言网址:http://www.mof.gov.cn/gongzhongcanyu/zixunfankui1/gks/202002/t20200221_3472595.htm)故投诉事项1不属于投诉事项。同理,投诉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是供应商提起投诉的理由,而非投诉事项。故投诉事项6不属于投诉事项。
 
   2、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3、4、5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予以驳回。投诉事项6是供应商提起投诉的理由,而非投诉事项。投诉事项1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处理日期:2022年11月07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平阳县财政局 
   2、联 系 人:周女士 
   3、联系电话:0577-63889763   
附件信息:
平阳县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pdf
15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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