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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区局2022年-2023年机关食堂食材采购项目货物类采购项目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
乙方:平潭润丰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90]NPZC[GK]2022001的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区局2022年-2023年机关食堂食材采购项目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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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品牌 数量
(单位)
单价
(元)
金额 产地
类型
国别
(地区)
规格型号 产品属性
1-1 A150199 其他农副食品 其他农副食品 平潭润丰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1(件)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国内 中国 符合采购人要求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贰佰伍拾叁万玖仟贰佰元整(¥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中标人须按采购人要求的时间准时送到采购人规定地点;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北厝镇金井片区天山北路1号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
4.3交付条件: 按采购人采购计划单的品种、数量、质量并准时运到供货地点后按要求验收合格后交付。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中标人须派固定车辆和司机负责送货上门,中标人在接到采购人批量送货通知后,按照采购人的要求送达所有产品; 5.2食品运输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并且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运输车厢的内仓,包括地面、墙面和顶,应使用抗腐蚀、防潮、易清洁消毒的材料。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 5.3冷藏、冷冻食品必须专用冷藏、冷冻载具运输,应当有必要的保温设备并在整个运输过程中保持安全的冷藏、冷冻温度。特别是对于长途运输的食品,保证食品在运输全过程处于合适的温度范围。 5.4整个运输过程应科学合理,运输车辆应定期清洁,保持性能稳定,符合规定的温度要求,使运输食品处于恒定的环境中。 5.5对送货车辆的定期消毒制度,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导致交叉感染,使所需物资安全性出现问题送货车辆应保持清洁,食品堆放科学合理,避免造成食品的交叉污染,如对温度有要求的食品应确定食品的温度,记录送货车辆温度,并记录存档。 5.6应保证冷藏食品脱离冷链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冷冻食品脱离冷链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5.8中标人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国家食品卫生法》及国家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物资验收实行索证制度,每批物资供货方必须出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验证明。大米、面粉必须有食品安全标志,蔬菜类有残留农药检测报告单,猪肉、禽类等食品有检验检疫证明;进口食品有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合格证明;对蔬菜、蛋类等农产品,实行可追溯制度。 5.9大米:优质二级及以上(所投产品必须符合G2761-2017、GB2762-2017、GB2763-2016相关标准要求)。粳米不允许有糟糠、发霉、结块、砂子及黄色、黑色或蒸后有酸味、霉味、异味、无粘性等质量问题,包装袋上应有生产日期、保质期、卫生许可证号、生产厂名和地址。米粒色泽精白色或淡青白色,有光泽,呈半透明清澈饱满;米粒形态:呈长形或椭圆形,子粒均匀,组织紧密完整,有少量碎米,无霉变,无虫害,无杂质;气味:具有纯正的香味,无霉味、无腐败、无异味。 5.10生鲜类:蔬菜色泽新鲜、外表干净、无黄叶、外形完整均匀,无污秽不洁、无腐烂变质、无农药残留或含有其他有毒有害物资,且为季节性蔬菜;动物产品:(1)猪肉脂肪洁白,肌肉有光泽,红色均匀,外表微干或微湿润,弹性好,有鲜猪肉特有的正常气味,并提供定点屠宰检验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瘦肉精检验合格证明、猪肉品质证明;(2)禽类:表皮色泽微红,有光泽,皮肤微燥而紧缩脂肪呈白色或淡黄色,肌肉呈红色,有光泽,弹性好,放血切口不整齐,放血良好,切口周围组织有被血浸润现象,呈鲜红色,并提供检疫章或检疫证明;(3)鲜鱼:眼球透明突出,压之有弹性,体表有透明粘液,鳞片鲜明有光泽,不易脱落,腹部不膨胀,肛门凹陷,肌肉坚实有弹性,肉的横断面有光泽,无异味,且为招标人单位所在地捕捞新鲜的季节性鲜鱼。 5.11以上产品均不应含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进 口产品必须用中文标明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 理商、进口商或经 销商名 称和地址。 5.12冷冻食品:冻禽产品应符合《鲜、冻禽产品》国家标准(GB16869-2005),其他冻品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实行之日起采用新标准。所提供的冻品应为无变质、无异味、无腐败、无杂质,无过保质期,非病死禽、畜制品。还应经检验、检疫合格,产品不得超过国家食品卫生法规规定的指标。冻品解冻失水率不得超过6%。 5.13副食品:干散货外形完整均匀,色泽正常,有光泽,无腐烂、无变质、无变味、无霉变、无虫蛀、无杂质,不混合其他无效物资,不添加对人体健康有害物资,干货要求保证干性。副食品包装应该有产品名 称、厂名、厂址或出产地等,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豆干、紫菜、虾米等散装副食品应达到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需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蛋类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法规规定的标准。 5.14食用油:符合GB7718-2011、GB28050-2011标准(所投产品的质量卫生指标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参数要求)。包装上应有生产日期、保质期、卫生许可证号、生产厂名和地址等。常温下外观清澈透明无悬浮物,气味纯正无异味,黄曲霉素不超过国家规定,不含抗氧化剂,不混合其他无效物资,不添加对人体健康有害物资。 5.15质量保障:投标人应针对所投食品的特殊情况,提供详细的食品安全保障措施,以保证所供应的食品符合以上质量要求,确保食用质量。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期次说明:按合同。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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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100 在保证收到的货物质量合格情况下,货款以实际供货数量每月结算一次,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在次月25日前做好结算工作,采购人在收到全额正式发票经审签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转账付款给中标人。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10%。
9、合同有效期
服务期限为一年(2022年11月23日至2023年11月22日)。
10、违约责任
10.1采购人在验收物资认为不合格拒收时,对中标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概不负责。中标人必须依合同按采购人的要求供应物资,中标人明确不送的,造成民警没有物资食用,按未送物资合同价值的3倍给予处罚;中标人少送的,影响民警物资食用保障的,按少送物资合同价1倍给予处罚。 10.2中标人不按采购人采购的品种、规格、数量供货或不能按时、保质、保量供货 (不可抗拒原因除外),造成采购人没有物资食用,中标人按合同价赔偿采购人所购物资(本批次少来部分)价值的3倍。 10.3因中标人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中标人应按合同价赔偿采购人损失物资(本批次不合格部份)价值的3倍。 10.4服务过程中招标人将不定期对商品进行抽检,如发现商品质量与招标文件或投标相应情况不一致,中标人应按合同价赔偿采购人损失物资(本批次不合格部份)价值的3倍,并在一个小时内重新配送合格产品。如一个月之内招标人对商品三次抽检质量不合格,则扣除当月配送物资总金额的5%。 10.5除季节性物资在当季无法提供的,招标人要求提供属于本次招标清单内的物资,中标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否则扣除当月配送物资总金额的5%;如招标人要求提供的物资不在本次采购清单内的,中标方如提供的理由经招标人落实情况为虚假情况,一个月内发现一次扣除当月配送物资总金额的5%,两次的扣除8%,三次的扣除10%。 10.6中标人提供的物资合格证明材料(物资检疫检测报告、物资品种化验单、物资合格证)与本批次物资不符时,采购人可以拒收,因此造成采购人没有物资食用,按本批物资量合同价值的3倍给予处罚。 10.7因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采购人在食用环节物资损失,根据损失程度,中标人应按合同价赔偿采购人损失物资(本批次损失物资量)价值的1-3倍。 10.8当违约扣款超过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时,超过部分从中标人货款中扣除。 10.9因中标人原因造成采购供货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中标人违约,中标人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10中标人在送货途中运输、保管所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若交接前发生损毁的,其损失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10.11中标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工商、卫生监督部门安全工作检查小组和采购人相关职能部门对食品安全方面的监督管理、检查考核。如因中标人原因造成食物中毒等事件,经卫生检疫部门认定后,中标人不仅要承担所有医疗费用、卫生检疫部门的罚金及赔偿采购人相关经济损失,同时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0.12在签定采购供货合同之后,中标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和中标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视为中标人违约,中标人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13因中标人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采购人有权保留更换中标人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14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15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中标人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0.16合同开始执行后,遇到市场物价波动等因素,造成物价上涨或下跌,价格涨跌幅度超过20%时可以调整,双方各承担50%比例。 10.17每个月最多允许调整一次价格,至少有一方提出价格调整时才启动价格调整机制,双方皆未提出调价要求时按中标价格执行,新价格的确立以采购人负责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或者按采购人书面确定的生效日期起执行,价格变动不追溯到签字生效之前(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0.18因自然灾害、政策等特殊情况市场价格出现剧烈变动时,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10.19价格调整以中标价格为基准,市场价格变化幅度参 考当地新华榕、冠超市、兴福兴三大超市平均价格的涨跌幅度执行。在合同签订前可对蔬菜价格进行一次市场调查,之后价格调整以本次调查为依据,每次价格调整参照此次市场调查结果进行对比计算涨跌幅度。 10.20计算方式:涨跌系数乘以中标价。价格调整时限为一个月,若价格调整时限到期后,价格涨跌回落到20%以内,经双方确认,按照原中标价执行。 10.21因中标人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中标人违约,中标人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22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中标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中标人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中标人需支付相应的赔偿。 10.23因中标人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采购人有权保留更换中标人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24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25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中标人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第12.2条之约定。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向(采购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4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 乙方: 平潭润丰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北厝镇天山北路1号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芦洋乡芦北村3队
单位负责人: 陈毅坤 单位负责人: 刘守成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刘一傲
联系方法:
联系方法: 13124019871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楼支行
账号: 账号: 9010814010010000028028

签订地点: 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北厝镇天山北路1号
  签订日期:202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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