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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昌市石燕桥镇2021年以工代赈结余资金项目设计服务合同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设计合同
 
 
 
工 程 名 称: 隆昌市石燕桥镇2021年以工代赈结余资金项目设计服务             
项 目 编 号:隆昌中介(直)[2022]739号   
建  设  单  位: 石燕桥镇人民政府           
设   
计    人: 四川智博锦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签 订 日 期:    2022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石燕桥镇人民政府    
设计人:四川智博锦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隆昌市石燕桥镇2021年以工代赈结余资金项目设计服务施工图设计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序号
项目
名称
设计阶段、内容及规模
1
隆昌市石燕桥镇2021年以工代赈结余资金项目设计服务施工图设计服务
原路基硬化改建4.5米宽670.411米长,采用C30混凝土浇筑硬化18cm,铺筑18cm二灰。石燕桥镇叶家沟村12组,起止点为油房沟到马道子。
2
设计费用共计
小写:10000元
大写:壹万元整
说明
1.设计范围为规划、施工图设计。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相关批文
1
设计前
 
2
设计委托书
1
设计前

 
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施工图设计文件
5
初设批复及相关资料提供后45日内
 

 
 
第五条  本合同设计收费为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
占总设计费
%
付费额
(元)
付 费 时 间
(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第一次付款
70%
7000
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并主管部门审查、财评后。
第二次付款
30%
3000
竣工验收后

 
说明:
1.在竣工验收后结清全部设计费,不留尾款。
2. 出施工图不含施工图审查时间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 发包人责任:
6.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6.1.3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4 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1.5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 设计人责任:
6.2.1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国家现行技术规范
6.2.3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国家规范规定的年限。
6.2.4 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6.2.6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设计费的100%。
7.3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7.4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  其他
8.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8.2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8.3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4 发包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究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8.5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6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7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施工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8.8 本合同一式 肆份,发包人贰份,设计人 贰 份。
8.9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订金后生效。
8.10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1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2 其它约定事项:
发包人:石燕桥镇人民政府(盖章)  设计人:四川智博锦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开户名称:四川智博锦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工业园支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51050142629500000751
 
                               
签订日期: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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