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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2年第14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2年第14号)
一、项目编号:JH22-211400-01365
二、项目名称:葫芦岛市医疗保障服务大厅网络新媒体及信息化服务能力提升工程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葫芦岛中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马小街22-38号楼3单元701
被投诉人1:葫芦岛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地 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湾大街甲一号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投诉人:葫芦岛中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葫芦岛市龙港区马小街22-38号楼3单元701 被投诉人:葫芦岛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地址:葫芦岛市龙湾大街甲一号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采购项目的名称:葫芦岛市医疗保障服务大厅网络新媒体及信息化服务能力提升工程采购项目的编号:JH22-211400-01365采购人名称:葫芦岛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代理机构名称:葫芦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投诉事项1:本次项目招标文件的所属行业为服务类。事实依据:根据招标文件中第三章服务需求。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章第二条中内容∶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结合招标文件第三章服务需求,本次项目应该属于货物采购,不属于是服务类。投诉事项2:本项目的评标方法。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一、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第五十四条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投诉事项3:产品参数要求中第12条“存储设备”技术参数中加▲项技术要求。事实依据:▲最大可接入32路支持高空抛物行为检测的IPC,可联动录像、抓图、蜂鸣报警、预置点、邮件、本地报警输出、IPC报警输出以及日志记录;支持按通道、日期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录像检索,以及关联录像回放,并导出图片。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二)中规定∶以上内容属于“设定的技术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投诉事项4:产品参数要求中第18条“UPS主机”技术参数中加▲项技术要求。事实依据:▲UPS输出功率因数必须为1 (1kVA=1kW) ,以便与负载完美匹配。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二)中规定∶以上内容属于“设定的技术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投诉事项5:评分细则商务部分第一条。事实依据:2020年1月1日至今投标人类似业绩标准,每提供一项得2 分,最多得10分。注∶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提供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或不满足不得分。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三)中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以上内容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投诉请求:以上招标文件不合理参数及相关内容,要求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赔偿投诉人未能正常参与本项目的损失。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四、调查取证情况采购人葫芦岛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葫芦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葫芦岛市医疗保障服务大厅网络新媒体及信息化服务能力提升工程(采购项目编号:JH22-211400-01365,以下称“本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2022年11月2日,采购代理机构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招标公告。2022年11月9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2022年11月15日,被投诉人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2022年11月21日,我局收到投诉人提出的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2022年11月23日,我局向被投诉人、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2年11月25日,被投诉人向我局提交《质疑答复函》作为投诉答复材料。为公正处理投诉事项,我局于2022年12月1日组织召开了投诉事项专家论证会,并邀请相关专业3名专家参加会议。会上,专家认真审阅项目招标文件、投诉书等相关材料。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论证,提出了专家意见。经调查,我局查明事实如下:关于投诉事项1。专家意见为:经查,被投诉人选定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品目为硬件集成实施服务。经查阅招标文件第三章服务需求部分,本次采购需求包括硬件设备和附带软件的安装、调试,被投诉人将品目确定为硬件集成实施服务符合《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规定,本项目属性确定为服务类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条的规定。综上,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2。专家意见为:经查阅招标文件第三章服务需求部分,本次采购包括硬件、软件的安装调试和售后运维,没有统一的技术、服务标准,因此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可以对供应商的服务质量和能力进行综合考察,评选出优质供应商以提升医保网络新媒体信息化水平。综上,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3。专家意见为:招标文件要求硬盘录像机“最大可接入32路支持高空抛物行为检测的IPC,可联动录像、抓图、蜂鸣报警、预置点、邮件、本地报警输出、IPC报警输出以及日志记录;支持按通道、日期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录像检索,以及关联录像回放,并导出图片”,是采购人的实际使用需求,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并且上述技术参数并非独家参数,市场上许多同类产品均能满足,因此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本项目为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适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投诉人法律适用错误。综上,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3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4。专家意见为:只有UPS输出功率因数与负载的功率因数完全匹配时,UPS才能满足负荷输出,此时UPS处在最佳工作状态。因此采购人要求“UPS输出功率因数必须为1 (1kVA=1kW) ,以便与负载完美匹配”是被投诉人的实际使用需求,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并且上述技术参数并非独家参数,市场上许多同类产品均能满足,因此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本项目为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适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投诉人法律适用错误。综上,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4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5。专家意见为: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类似业绩,可以证明供应商具备相关的服务经验和服务能力,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该项评审因素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因此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本项目为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适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投诉人法律适用错误。综上,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5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5不成立。五、处理决定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全部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或辽宁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葫芦岛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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