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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昌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项目编号:[350721]FJHSSC[GK]2022007-1
二、项目名称:顺昌县城区公办幼儿园、乡镇中小学(含幼儿园)食堂食品定点采购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南平市品味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黄墩小作村土地公垄头2层
被投诉人:福建恒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南平市顺昌县双溪中山中路2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南平市品味贸易有限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恒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和顺昌县教育局关于顺昌县城区公办幼儿园、乡镇中小学(含幼儿园)食堂食品定点采购服务项目(项目编号[350721]FJHSSC[GK]2022007-1,下称“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并于2022年10月4日补齐投诉材料。
投诉事项1:评分标准中未明确判定标准,使用模糊字眼(基本、较能),容纳多少所学校算较能符合和基本符合呢?试问何为符合的场所,在顺昌当地算最符合的场所吗?。
投诉事项2:“食品经营许可证”若为强制性认证,不能作为评分项,若不是强制性认证作为评分项每项不得超过1分。
投诉事项3:大篇幅的提供所谓的图片及文字描述得分,分值达到18分,占技术总分比例近30%,超出分值设置规定。
投诉事项4:项目重新开标,且项目名称已变更,招标文件内容也调整,项目编号及备案编号并未进行调整。
投诉事项5:食品经营许可证项目中并没有“餐饮服务项目”,拟定招标文件应谨慎科学,以免误导参与投标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6:业主方在投诉正式受理前联系投诉人是否违反规定。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停止招标投标活动。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证,本次采购项目采用的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
关于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明确说明能同时容纳37所学校食堂食品分配分拣,完全满足场地需求的得3分,较能符合项目实际情况,较能满足采购需求的场地得2分,基本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基本满足采购需求的场地得1分。已明确判定标准,且招标文件未要求在顺昌设置场地。根据《南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平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二)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中第19条:“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评审因素未量化到相应区间,未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其表现形式示例:1根据供应商的技术方案进行评分,优秀的得3分,良好可行的得2分,一般的得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未明确判定标准。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中已写明投标供应商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含糕点类食品制售项目或餐饮服务项目的得3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为提供的不得分。只有取得了相关许可证书,才可从事相关行业,属于强制性认定证书,且分值设定未违反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35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取得许可。根据《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二)关于评标方法:非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资格认证、银行资信证明、资质证书等作为评分条件的,每项加分不超过1分,投标人应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技术、商务需求,优于招标文件的可适当加分,但每项不得超过3分。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图片及文字描述是为了证明场地真实性及保障学生食品安全,《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文件编制指引和实施指引的补充通知(二))》等法律法规中要求的不得超过技术部分总分值的20%针对的是样品或演示,该招标文件不涉及样品或演示。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该项目重新组织招标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组织招标形式均未发生改变,项目编号及备案编号为系统默认非人为设定。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5:食品经营许可主体业态包含餐饮服务经营者,且实际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在该项中均未扣分,对采购结果均不产生实质影响。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6:经核实业主方并未直接联系投诉人,且该投诉为要求补齐投诉材料时新增,未经过质疑,也非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因此,驳回该投诉。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1. 投诉事项1-5不成立,驳回投诉。
2. 投诉事项6不符合法律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顺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顺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项  

 
 
 
顺昌县财政局
202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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