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2年第12号)-行政处罚
微信分享
关注项目
标讯收藏
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认领
立即查看
|
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一、项目编号:[350125]ZDL[CS]2020004、[350125]ZDL[CS]2020001
二、项目名称:永泰县长庆镇中洋村乡村振兴规划设计服务类采购项目、永泰县长庆镇中洋村乡村振兴规划软件运营服务服务类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永泰县长庆镇人民政府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长庆镇镇府路67号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收到福州市财政局移送问题并经查实,你单位以下项目存在下列的违法情形:
(一)你单位委托厦门中达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永泰县长庆镇中洋村乡村振兴规划设计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125]ZDL[CS]2020004),存在下列违法情形:
1、采购邀请书设置“特定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2、在具体评审标准和方法中条款的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亦与合同履行无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3、在具体评审标准和方法中设置企业实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4、在具体评审标准和方法中设置特定行业的奖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5、在综合评分的标准和方法技术项中的招标要求响应,属于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相对应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二)你单位委托厦门中达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永泰县长庆镇中洋村乡村振兴规划软件运营服务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125]ZDL[CS]2020001),存在下列违法情形:
1、在具体评审标准和方法中设置供应商实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2、在具体评审标准和方法设置的相关奖项未细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3、在具体评审标准和方法设置的技术项中“招标要求响应”条款,该条款属于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相对应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永泰县长庆镇人民政府作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
永泰县财政局
2022年6月2日
二、项目名称:永泰县长庆镇中洋村乡村振兴规划设计服务类采购项目、永泰县长庆镇中洋村乡村振兴规划软件运营服务服务类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永泰县长庆镇人民政府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长庆镇镇府路67号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收到福州市财政局移送问题并经查实,你单位以下项目存在下列的违法情形:
(一)你单位委托厦门中达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永泰县长庆镇中洋村乡村振兴规划设计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125]ZDL[CS]2020004),存在下列违法情形:
1、采购邀请书设置“特定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2、在具体评审标准和方法中条款的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亦与合同履行无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3、在具体评审标准和方法中设置企业实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4、在具体评审标准和方法中设置特定行业的奖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5、在综合评分的标准和方法技术项中的招标要求响应,属于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相对应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二)你单位委托厦门中达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永泰县长庆镇中洋村乡村振兴规划软件运营服务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125]ZDL[CS]2020001),存在下列违法情形:
1、在具体评审标准和方法中设置供应商实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2、在具体评审标准和方法设置的相关奖项未细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3、在具体评审标准和方法设置的技术项中“招标要求响应”条款,该条款属于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相对应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永泰县长庆镇人民政府作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
永泰县财政局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