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固体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一期(破碎筛分车间、沉淀池)施工总承包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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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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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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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建筑固体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一期(破碎筛分车间、沉淀池)施工总承包施工合同
合同名称 | 建筑固体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一期(破碎筛分车间、沉淀池)施工总承包施工合同 |
发包人 | 莱芜同昌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
承包人 | 山东华厦建设有限公司 |
合同工期 | 365 |
合同价款 | 19684091.03 |
合同规模 | null |
工程项目地点 | 莱芜区高庄街道办事处黄沟村南 |
合同签订时间 | 2022-12-30 16:22:52.0000000 |
质量标准 | 合格 |
合同生效时间 | 2022-12-30 |
违约责任 | 1、在施工合同中,招标人称为“发包人”,中标人称为“承包人”;2、发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15 日内,支付给承包人中标金额的 10%(不低于 10%),作为本工程预付款。发包人不支付预付款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给承包人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发包人每月按形象进度的 80%(不低于 80%)支付进度款, 逾期支付工程款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给承包人并承担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工期相应顺延。4、工程竣工完成后 14 日内,付至中标金额的 85%,竣工结算完成后 14 日付至结算价款的 97%,剩余 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在缺陷责任期满后 28 日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也可以银行保函形式缴存。5、工期的提前与延误,发承包双方,每日按总造价的万分之四承担奖惩责任,奖罚款总额不超过总造价的 3%。6、依据鲁政办发[1993]72 号文有关规定,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达到质量标准的,应承担总造价 3%的违约责任。若承包人达到质量标准且达到发包人要求的质量目标的,发包人应给予总造价 \%的奖励。 |
解决争议的方法 |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 种方式解决:(一)提交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其他内容 | 7、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招标的一般不使用固定总价的合同,如果使用固定总价合同应约定风险系数及调整范围。8、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条款的约定执行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22]183 号文《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采用施工过程结算的,按鲁建标字〔2021〕45 号文件规定执行。9、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金额的 10%。10、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同时提供等额支付保函。11、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按鲁建质安字(2022)4 号文件规定执行。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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