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无城水环境综合治理二期工程项目-无为城东南片区雨污分流提升改造工程勘察设计中标候选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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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认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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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项目名称 | 无为市无城水环境综合治理二期工程项目-无为城东南片区雨污分流提升改造工程勘察设计 | |
项目编号 | WH21GC2022SZ8228 | |
标段名称 | 无为市无城水环境综合治理二期工程项目-无为城东南片区雨污分流提升改造工程勘察设计 | |
标段编号 | WH21GC2022SZ822801 | |
招标人 | 名称 | 无为市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地址 | 无为市无城镇翠湖路与宝晋路交叉口 | |
联系人及电话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 | 芜湖中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 | 芜湖市镜湖区文化路 39-2 号海螺商务楼北楼 4-5 层 | |
联系人及电话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
开标时间 | 2022年12月07日 | |
第一中标 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中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乙级资质、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资质 | |
费率(%) | 56.89% | |
项目负责人 | 余雪松 | |
证书编号:3421100612 | ||
证书名称:给水排水工程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 ||
设计期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及后续服务完成之日 | |
质量承诺 | 合格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详见附件 | |
规定公示的 项目负责人业绩 | 详见附件 | |
第二中标 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工程勘察综合甲级 | |
费率(%) | 56.88% | |
项目负责人 | 周文明 | |
证书编号:DJ2019040011555 | ||
证书名称:给排水、环境工程正高级工程师 | ||
设计期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及后续服务完成之日 | |
质量承诺 | 合格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详见附件 | |
规定公示的 项目负责人业绩 | 详见附件 | |
第三中标 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大连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行业甲级、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资质 | |
费率(%) | 56.78% | |
项目负责人 | 李晨 | |
证书编号:1428200171 | ||
证书名称:给排水高级工程师 | ||
设计期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及后续服务完成之日 | |
质量承诺 | 合格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详见附件 | |
规定公示的 项目负责人业绩 | 详见附件 | |
评标被否决单位及原因 | 华昕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公示时间 | 公示发布次日起3日 | |
其他招标文件规定的公示项 | 详见附件 | |
提示 | 1、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在线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网址:http://whsggzy.wuhu.gov.cn)。 2、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根据《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接收转办暂行办法》(公管办[2018]11号)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受理中心提出投诉(网址:http://whsggzy.wuhu.gov.cn),联系电话:0553-3121232。 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