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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天心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债券主承销商招标项目合同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TXCG-CS-F202207070008-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天心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企业债券主承销商招标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TXCG-F20220707000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折扣率(%)
1 企业债券主承销商 证券服务 发行规模及债券期限:不超过25亿元的企业债券,债券期限不超过7年。(最终发行数量及期限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最终批复或备案为准)具体详见“采购需求” 1 0.055
 合计金额小写: 10500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仟零伍拾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长沙天心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债券主承销商招标项目
金额明细:(本次债券实际发行总额*发行年限*0.55‰)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08-31 —— 2025-08-31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以各方最终实际签订的承销协议为准。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以各方最终实际签订的承销协议为准。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长沙车站北路支行(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300176066105000247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以各方最终实际签订的承销协议为准。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以各方最终实际签订的承销协议为准。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1甲方委托乙为本期债券的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团和协调承销团的各项工作;
6.1.2甲方作为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享有按本协议规定按时、足额取得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权利,当乙不能按本协议的规定足额划付本期债券发行款项时,甲方有权要求乙赔偿损失;
6.1.3 甲方负责本期债券的担保事宜(如有),并取得相关文件;
6.1.4甲方有权要求乙及时通报与本期债券发行、兑付有关的一切信息;
6.1.5甲方有义务按本协议规定及时、足额划拨本期债券到期兑付款项、年度付息款项及按承销协议所规定之承销费用;
6.1.6甲方须依法公开披露与本期债券有关的信息,在乙协助其制作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时,应保证其提供给乙的有关文件、资料、数据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之处,并且没有任何误导性内容及重大遗漏;甲方本次发行取得国家主管机关备案后,如发生对其经营、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前景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事项,或发生任何对其本次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构成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等义务;
6.1.7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因其改制或资产重组受到影响,如其发生改制或资产重组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承接落实义务,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有关政府部门及机构备案。
6.2乙方及其代表的承销团的权利和义务:
6.2.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作为本期债券的联合主承销商,有义务协助甲方拟定本期债券发行方案,组织专业人员从事本次发行工作,负责组织承销团并协调承销团的各项工作,为甲方提供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顾问策划、主管机关协调、方案设计和销售兑付等服务;
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在对甲方进行尽职调查的基础上,为甲方设计公司债券发行与上市的整体方案;
(2)对甲方公司债券发行与上市进行总体策划,起草债券发行工作方案,组织并主持召开甲、乙方及有关中介机构参加的协调会,并通过协调讨论,确定甲方公司债券发行总体方案及工作时间表;
(3)协助制作、编制公司债券发行所必须的申请材料(法律规定应由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制作的申报材料除外);
(4)在乙方内核机构审议通过后,协助甲方将公司债券发行申报材料上报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并协助甲方与上述部门进行沟通,以取得公司债券发行所需的各项备案文件;
(5)对甲方的法人治理结构、各项规章制度提出改善建议。
6.2.2乙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协议规定按时、足额划拨本期债券的到期兑付款项、年度付息款项,在甲方未按时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时,乙方不承担资金垫付义务,但乙方有权代理投资者依法行使追索权;
6.2.3本期债券发行首日前,若遇人民币利率发生调整、国家主管机关对债券发行政策发生调整或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调整和修改本期债券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
6.2.4乙方有义务要求承销团成员按照有关规定从事托管、转托管、交易、清算、付息和兑付等工作,承销团成员具体的权利义务将在承销团协议中进一步明确;
6.2.5乙方按承销协议取得承销佣金,应向甲方开具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6.2.6乙方须保证按面值、不超额、不提前、不逾期和不超范围发行本期债券,乙方有义务监督其他承销团成员的承销活动;
6.2.7乙方不得在本期债券的发行公告列示的发行网点之外另设发行网点或销售代理点;
6.2.8乙方有义务按照承销团协议的规定督促承销团其他成员按时划款,在承销团其他成员按时足额向乙方划付销售款项后,乙方有义务按第承销协议之规定按时向甲方划付本期债券募集款项;
6.2.9乙方有义务对本次发行其他当事人向甲方出具的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提供咨询意见;
6.2.10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因其改制或资产重组受到影响,如其发生改制或资产重组,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承接落实义务,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有关政府部门及机构备案;
6.2.11如因甲方原因,或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和/或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等非乙方原因,导致本期债券到期兑付和/或年度付息款项不能及时、足额到达相应账户而影响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和/或到期兑付时,乙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延迟付息和/或延迟兑付责任,也不承担垫付资金的义务。
6.2.12 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指派本协议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在乙方所指派的人员经甲方认可后,为保证各项工作的延续性和稳定性, 乙方拟变更相关人员,需提前通知甲方。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29.2%(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3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方若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赔偿乙方因其违约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7.4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乙方若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赔偿甲方因其违约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7.5 甲、乙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所作陈述、保证和承诺事项的,或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将对非违约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费用和责任提供全面、充分、有效的赔偿。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以各方最终实际签订的承销协议为准。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雀园路568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理人: 黄根明 法定代理人: 刘宛晨

委托代理人: 任丹蕾 委托代理人: 林海潮

电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 0731-84779547

传真: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传真:


附件列表:
天心城发2022年企业债承销合同签订情况的说明.pdf 天心城发企业债承销协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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