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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第一医院长沙市第一医院眩晕症诊疗综合系统项目合同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210140071-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第一医院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康祺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市第一医院眩晕症诊疗综合系统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21014007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长沙市第一医院眩晕症诊疗综合系统 其他医疗设备 根据招标文件 1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合计金额小写: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肆拾玖万陆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标的名称
品牌/制造商
型号规格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注
1
眩晕症诊疗系统(眩晕症诊疗系统)
志听/上海志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ZT-CHAIR-I
1
700000.00
700000.00

2
眼震图仪(视频眼震图仪)
志听/上海志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ZT-VNG-II
1
240000.00
240000.00

3
前庭康复训练仪(康复训练仪)
舒瑞、济南舒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G1
1
180000.00
180000.00

4
客观听觉测试平台(前庭肌源诱发电位)(便携式肌电图诱发电位仪)
上海海神/上海海神医疗电子仪器有限公司
NDI-093
1
150000.00
150000.00

5
诊断型听力计(听力计)
麦力声/广州市麦力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AD104
1
46000.00
46000.00

6
平衡评定与训练仪(平衡评定与训练仪)
诺诚/上海诺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XPH-B
1
180000.00
180000.00


合同金额小写:¥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
大写:壹佰肆拾玖万陆仟元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后30天内安装调试完毕。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第一医院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合同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3.3.2货到甲方指定安装位置,包括货物安装、调试及验收合格。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3464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0,说明:货到安装、验收合格后支付,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496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质保期满后,无质量或维保问题支付余款
4.2 收款账户: 长沙市银迅支行(湖南康祺医疗用品有限公司:1901016009201169157)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供应商必须提供保证满足上述主要参数及配置的全新产品,确保院方购买的设备出厂日期不超过1年(以设备验收时间为准),否则不予验收。且必须为最新机型。免费负责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提供免费操作及维修人员培训,列出培训计划,提供使用和维修中文手册。
5.2.2供应商在医院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生非最终用户(医院)原因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买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2.3设备安装后,医院按国际和国家标准及厂方标准进行质量验收。卖方应向买方提供详细的验收标准、验收手册。买方有权委托中国有资格的单位对上述仪器进行精度校核。
5.2.4设备验收合格后整机全免费保修≥3年,承诺提供设备原厂售后,验收时需提供加盖原厂公章的售后合同或协议,终身维修,提供主要配件的分项报价,质保期内保证设备95%的开机率,应用软件终身全免费升级。厂家应在中国大陆境内设有可受理售后服务事务的生产厂家全国统一的免费服务专线电话,如400或800服务电话等。
5.2.5若设备出现故障,供应商在接报时刻起12小时内工程师到达医院进行维修并排除故障,维修时间≥3天,须提供备用机,如需更换故障配件(保险期内、外)的,零配件供应最长不超过1周,需提供完善的售后维修及保障,定期巡检,每年≥4次。
5.2.6供应商负责设备接入医院信息系统,接口费用由供应商负责。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5.3.2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5.3.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5.3.4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5.3.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5.3.6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6.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6.3乙方对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6.4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7.4.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7.4.1.1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7.4.1.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7.4..1.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7.4.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5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7.5.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7.5.2除本合同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7.5.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1.2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1.2.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11.2.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11.2.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11.2.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11.3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开福区营盘路311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街道五一大道249号湘域中央花苑2号栋1308-1311室

法定代理人: 王东波 法定代理人: 张世峰

委托代理人: 林勇 委托代理人: 张强

电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 0731-84175211

传真: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传真: 0731-8417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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