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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决定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许昌市财政局关于许昌市投资总公司“许昌市科技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物业”项目(项目编号:
ZFCG-G2019063号)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八
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机关于2019年8月5日正
式受理了许昌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许昌市投资总公司“许昌市科技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物业”
项目(项目编号:ZFCG-G2019063号)的投诉,经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取证,调阅该项目的招标
文件、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查看评审现场录像,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现已审查结束。现将投诉处
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许昌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许昌市八一东路888号祥瑞小区
    法定代表人:孟军亭
    代理人:马福晓
    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被投诉人1:许昌市投资总公司
    地址:许昌市财政局综合楼309室
    联系人:李亚召
    联系电话:15939915209
    被投诉人2:许昌市政府采购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许昌市竹林路与龙兴路交叉口公共资源大厦
    联系人:李欣恬
    联系电话:0374-2968687
    相关当事人:河南安得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许昌市东城区连城大道以北智慧大道以东亨源通世纪广场1栋5层512室
    联系人:马俊芬
    联系电话:0374-2116159
    二、投诉事项
    投诉人认为:
    投诉事项第1项:被投诉人对投诉人提出质疑的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的真实性
未去核实答复,存在工作不作为现象,主要依据如下:
    1.许昌市青少年活动中心物业服务管理项目和东城区政府安置小区(安和雅居)前期物业
管理项目是否为政府采购项目,被投诉人未进行核实;
    2.许昌市科技广场物业管理项目&东城区科技广场委托物业管理项目可能为同一政府采购
项目,不应重复认定分数;
    3.认为中标供应商提供了《许昌市青少年活动中心物业服务管理项目》合同及验收报告,
应属于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
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第2项:投诉人认为评委评分存在主观倾向性打分,根据《许昌市科技馆青少年活
动中心物业》招标文件第54页服务方案的要求,应打满分11分,而实际得分为8.6分。
    投诉请求: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核实相关资料真伪,依法依规处理问题,按照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
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评标。给各投标企业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
    三、处理结果
    经调查,并组织专家审查,认定以下事实:
    (一)投诉事项第1项:
    1.“许昌市青少年活动中心物业服务管理”项目:采购人为共青团许昌市委,服务期限3个
月,采购金额低于10万元。按照许昌市现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规定,低于1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
目由采购人负全部主体责任,自行完善采购手续。经调查取证,河南安得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安得广厦)提供了共青团许昌市委的相关采购手续的证明材料包括中标通知书、合同、验
收报告、资金拨付文件等,符合政府采购项目要求,其投标文件中也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中标
通知书、合同、验收报告等材料。
    东城区政府安置小区(安和雅居)前期物业管理项目:经调查,许昌市东城区招标投标管
理办公室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项目数据库,主要服务范围是东城区政府管辖
区内的1-20万元的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类项目,安得广厦为该项目政府采购类第5包“物业管理类、
保安服务类、家政服务类”的中标人。安置小区(安和雅居)属于东城区政府管辖范围内的天宝路
街道办事处三里桥社区,该物业管理项目的资金来源为许昌市东城区天宝路街道办事处,属于财政
性资金,且安得广厦提供了发包通知书、合同、验收报告的原件,符合政府采购程序。
    2.“许昌市科技广场物业管理”项目:项目编号JZFCG-G
2016064号,中标金额105.2万元,由许昌市东城区综合执法局于2016年8月12日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
行采购,服务期限为一年。
    “东城区科技广场委托物业管理”项目:项目编号JZFCG-G2017052号,中标金额298.5万元
,由许昌市东城区综合执法局于2017年9月30日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服务期限为27个月。
    上述两个项目采购人虽同为许昌市东城区综合执法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但该
两项目的采购时间、预算资金、采购编号及服务期限等均不相同,在政府采购网站分别发布了招标
公告,不属于同一政府采购项目,不属同一采购业绩。中标人安得广厦在投标文件中按照规定分别
提供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验收报告,评审专家分别计数并无不妥。
    3.本次投诉项目即“许昌市科技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物业”项目采购时间为2019年5月,采购
预算为920.36万元,采购人是许昌市投资总公司,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许昌市青少年活动中心
物业服务管理”项目采购时间为2019年3月,采购金额低于10万元,采购人为共青团许昌市委,属单
位自行完善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是本次投诉的采购项目。本次投诉项目中,安得广厦符合政府
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具有投标资格。
    同时,安得广厦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已对投标事项作出了承诺并通过了资格性审查,未违反
政府采购法律规定。在调查取证期间,采购人也出具了安得广厦公司前期未对本次投诉项目提供过
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证明。另,投诉人在该项投诉中未提供安
得广厦在本次投诉项目中前期为采购人提供过相关服务或其违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
的证明材料,缺乏事实依据,该项投诉不予采纳。
    综上,投诉事项第1项不成立。
    (二)投诉事项第2项:经专家论证对比投标文件及评标报告,招标文件中服务方案总分11
分,评委对通过资格认定的供应商均未打满分。通过对供应商投标文件的横向比较,投诉人的服务
方案不属最优方案。如按照投诉人的标准,安得广厦的服务方案也应为满分。且该项投诉事项中,
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或证明材料,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另经审查评标录像
及评标过程,无法认定评审专家的打分有不公平或倾向性。故该项投诉不成立。
    综上,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
定,本机关于2019年8月5日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
立,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许昌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财
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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