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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关于连花清瘟胶囊(颗粒)等防疫药品(药械)经营使用行为提醒告诫书采购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经开区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各医疗机构:

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规范医药市场经营使用行为,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侵犯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经开区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制定价格,依法合规经营,公平有序竞争,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积极组织货源,保障市场供应。

二、不得借疫情防控之机大幅提高连花清瘟胶囊(颗粒)、抗原检测试剂等防疫药械的销售价格,经营者要严格控制进销差价在合理范围内,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信息等价格违法行为。

三、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不得捏造、散布生产、进货成本信息;不得捏造、散布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不得捏造、散布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信息以及推动或者可能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信息;不得散布含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信息;不得散布信息,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六、“连花清瘟”“连花”“连花清”“连花清菲”为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注册并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商标;该公司生产的“连花清瘟胶囊”的外观设计专利未授权他人使用;对制假售假、侵犯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查处。

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同时纳入企业信息公示。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若发现上述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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