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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昌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项目编号:[350721]FJHSSC[GK]2022009
二、项目名称:顺昌县中小学物业社会化服务类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顺昌县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顺昌县中山东路34号一层
被投诉人:福建恒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南平市顺昌县双溪中山中路2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顺昌县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恒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和顺昌县教育局关于顺昌县中小学物业社会化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721]FJHSSC[GK]2022009,下称“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中标公司提供的荣誉材料涉嫌虚假。
投诉事项2:中标公司微型企业声明涉嫌违反相关法规。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投诉请求1:中标公司法人(修晓敏)同一法人集团公司(福建兴远碳科集团有限公司)在政府采购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建议取消相同法人相关企业中标资格。
投诉请求2:签订合同应当终止履行。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证,本次采购项目采用的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
关于投诉事项1:福州雪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工商部门盖章的企业变更材料,认定变更前的雪品智慧(福州)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同变更后的福州雪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同一家公司,同一家公司所得荣誉不涉及虚假。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福建兴远碳科集团有限公司从业人员39人。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四条规定,可以认定福建兴远碳科集团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请求1:福建兴远碳科集团有限公司未参与本项目投标,法人修晓敏不是失信人员。因此,该投诉请求不予支持。
投诉请求2:投诉事项对中标结果无影响。因此,该投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1. 投诉事项1-2不成立,驳回投诉。
2. 驳回投诉请求1-2。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顺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顺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项  

 
顺昌县财政局
202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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