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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汀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工程总承包及运营一体化答疑纪要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招标公告,区块链已存证
存证时间:
存证哈希值:
区块高度:
长汀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工程总承包及运营一体化
补充通知(一)
致:各潜在投标人
长汀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工程总承包及运营一体化(招标项目编号:E3508210801100239001)对招标文件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及对投标人的提问的回答如下:
1.评分的得分要求设置说明不明确
招标文件中“类似运营业绩”中的要求“以联合体方式承担的业绩,可作为投标人的业绩”。该句话的意思是以联合体中标的EPC+O、PPP、BOT等业绩中作为联合体中主要负责运营任务的单位业绩方可承认?还是说只要有参与的所有联合体成员均可认为具有运营业绩,无论该成员是否有负责运营任务?
运营任务应该由专业的运营单位负责,故为保证运营任务的顺利实施,我公司认为应该明确修改说明为:“以联合体方式承担的业绩,只认可投标人作为牵头人且负责运营任务的业绩。”
答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执行,若投标人提交的类似运营业绩以联合体方式承接的,须在业绩的相关合同(或联合体协议书)中体现由其负责业绩项目中的运营任务,否则业绩不计,其余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资格与业绩重复。
招标文件中“类似运营业绩”中的要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与资格条件的业绩可重复”。
同一业绩不应该在作为资格后,还能作为后续评分的加分。有资格参与投标的运营单位至少都可获得2分,该评分设置对投标人的考评将毫无意义。应改为“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与资格条件的业绩不可重复”。
答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执行。
3.“智慧平台能力”的要求不符合项目需求
有污水处理相关的软件著作并不能代表运营单位具有智慧平台的能力。有可能只是污水处理相关的设计或者设备制造等研发软件,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毫无关系。故我公司建议修改为“投标人具备智慧平台相关的软件著作权的得1分,满分1分”
答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执行。
4.“运营能力认证”的要求不符合项目需求
根据我单位在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官方网站上的了解,该环境服务证书的“服务项目”包含“①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②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③工业废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④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营服务、⑤除尘脱硫脱硝设施运营服务、⑥工业废气处理设施运营服务、⑦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运营服务、餐饮业油烟净化设施运营服务”这八类且等级均分为一、二、三级,级别一级为最优。
考虑本项目为超过50座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则②~⑦均与本项目无关,另外根据中环协颁发的《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认证实施规则》,具有不少于50座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经验的才可申请服务等级一级认证。故我公司建议应明确说明,修改为:证书的服务项目需包含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且服务等级为一级。
答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执行。
5.本项目设计资质要求:具备有效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水污染防治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 请问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乙级以上资质是否包含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甲级和乙级资质、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和乙级、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甲级和乙级、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 另外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工程设计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水污染防治工程)仅能承担工业废水治理、城镇污水处理、污(废)水回用的等仅含污水处理的设计,是没资格承担排水管网工程设计的,应进行修改。   
答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执行。设计行业资质和设计综合资质的范围均大于设计专业资质,本项目的设计资质要求:“具备有效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水污染防治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中的“及以上”已说明包含设计行业资质和设计综合资质。根据《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的要求,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中“水污染防治工程”和“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工程”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市政行业资质中“排水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相应级别的工程设计业务。
6.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2.2.项目建设规模中“已委托第三方运维的存量资产50座,待第三方运维期满后(2030年)纳入本次运维范围”,2030年后这些存量资产的运营情况不明,请明确移交后的进出水标准。
答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执行,届时由招标人根据最新的国家省、市、县相关规定确定运维标准。  
7.在运营合同附件1中污水处理设施环境效益考核项中,进水水质的要求为“进水COD浓度≥150mg/l得20分,150mg/l>进水COD浓度≥130mg/l得12分,进水COD浓度<130mg/l不得分”。实际取样的农村污水进水COD浓度甚至低于80mg/L,考核方案中要求COD≥150mg/L,难以达到,请明确进水COD浓度标准依据。
答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执行,该标准按照《福建省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工作有关评估办法的通知》(闽农污提升办〔2021〕4号)中要求执行。  
8.在运营合同附件1中污水处理设施环境效益考核项中,对水量进行考核,“负荷率≥80%的得10分,80%>负荷率≥60%的得5分,负荷率<60不得分”。农村污水水量波动较大,水量无法保障,水量考核标准是否调整或取消。
答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执行。  
9.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2.6质量要求2中,出水水质为“指标为DB35/1869-2019中的基本控制项目”,请明确具体出水考核标准。
答复:出水水质具体标准应根据每座处理站尾水去向等情况确定。DB35/1869-2019 中有相关规定。
10.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第一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0项:运营部分最高限价: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费用单价偏低,不利于整体运维效果的达成,是否存在调整运维单价的空间。
答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执行。   
11.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2.2.项目建设规模中,“上述各子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额均暂定,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和轻重缓急对各子项目进行逐项梳理,条件成熟一个实施一个,招标人可根据建设需要、规划要求、项目审批情况等按规定调整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投资额,各个子项目(以招标人划定的建设单元为准)的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经长汀县政府(或授权招标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未经长汀县政府(或授权招标人)的书面同意中标人擅自开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相应的工程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若达不到这么多子项的,是否有相应的补偿机制。
答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执行,建设内容和投资额的调减后,中标人不得进行任何索赔,该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2.本项目发包人:长汀城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中标本项目特许经营权,现对外发包招标项目建设运营一体化,是否已提前书面告知主管部门(长汀住建局),并经其同意?
答复:长汀城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获得项目特许经营权,由其履行建设单位职责对外公开招标。
13.运营质量担保金额为建安费用的10%,进入运营期5年后可转为保函。此项担保金额过高,占用时间较长,对中标人造成了极大的资金压力。建议修改为建安费用的3%,进入运营期2年后可转为保函。
答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执行。
14.注册地在龙岩市辖区外的投标企业不允许使用担保保函及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此条款对潜在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不符合《招标投标法》中公平公正的原则,建议对投标企业一视同仁设置相同的条款。
答复:该条款修改:投标人均可采用担保保函或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
15.项目公司注册资本要求不少于500万。相较于本项目不超过1300万/年的运营规模明显过高,建议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降低至100万。
答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执行。
16.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投标人获得过高新技术企业的得2分,满分2分。注:(1)若投标人为联合体,由联合体中承接运营任务的投标人提供;(2)投标人应提交证书扫描件。”建议补充:或可以由联合体中承接运营任务的投标人的控股子公司提供。
答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执行。
17.运维合同“1.1 定义”中建设期和运营期定义中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建议调整为“开始运营日”,在“开始运营日”的5.1.1款中取消竣工验收要求;
答复:建设期:指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的期间。运营期:指本项目开始运营日的次日起至运营期届满之日止的期间。《运营服务合同》5.1.1中已经明确,开始运营的前提条件为(1)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2)污水处理设施处于连续稳定运行状态,且连续14日出水满足要求。
18.运维合同“1.1 定义”中“项目资产”下(3)应调整为“在本项目下产生的技术、技术章程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乙方在本项目之前已拥有的不属于本项目相关资产”;
答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执行。
19.合同“2.1.1甲方已获得签订本合同所必需的授权及批准……”,相关授权及批准应提前公示并作为合同附件;
答复:相关授权及批准将在中标后正式签订合同中作为合同附件。  
20.合同“3.1 项目运营服务范围”之“(二)污水收集管网”的“其中50座已委托第三方运维的站点所配套的存量管网,待第三方运维期满后(2030年)纳入乙方运维范围”,管网规模和定位应提前公示;
答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执行,届时由招标人进行盘点后移交给中标人运营维护。
21.合同“4.1.2 甲方在运营服务期内的义务”(2)要求,因甲方为全部资产的产权所有人,因此应调整为“及时获得相关的许可或批准文件和保持文件有效”;
答复:《运营服务合同》“4.1.2 甲方在运营服务期内的义务”(2)修改为“及时获得相关的许可或批准文件和保持文件有效”。  
22.合同“4.1.2 甲方在运营服务期内的义务”(5)之③要求,建议调整为“初步完工验收+水质达标验收即转入运营期”;
答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执行。 
23.合同“4.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的乙方权利下(3)应该增加“进水水质超过合同约定的水质,乙方应被免除因出水超标受到的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考核处罚以及可能受到的相关行政处罚”;乙方义务下(7)应该调整为“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自费取得和保持项目运营所要求的乙方自身需具有的批准,配合甲方取得和保持项目运营所要求的其他所有批准。”;
答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执行。
24.合同“5.2.1 出水水质标准”,应当明确分别达到GB18918-2002、DB35/1869-2019、GB5084-2021各自标准的哪一级(档、类)标准;“5.2.2 进水水质标准”,应该增加进水水质中各污染物指标的范围数值;
答复:出水水质具体标准应根据每座处理站尾水去向等情况确定,进水水质除COD外指标外,其余指标根据项目实质情况另行确定。
25.合同“5.2.3 噪声、臭气标准”,由于本项目可研报告缺少除臭、降噪的工程量,如需设计属设计范围和边界变更,工程投资应相应调整;
答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执行。  
26.合同“5.2.4 对新标准的执行”,应当甲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答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执行,《运营服务合同》7.4调价机制中已有相关约定。  
27.合同“运营管理考核指标(污水处理设施)”下“组织管理”→“内部运行管理”→“自行监测”,应当明确在线监测监控仪表数量。
答复:在线监测监控仪表数量根据招标人的需要和监管要求设置,具体以招标人的要求为准。  
28.运维合同建议增加的存量设施(厂站和管网)的接管机制,即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设施状态、质量、效果,对于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的,甲方应负责消缺、修缮、改造后再由乙方接管运维,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已委托其他运维方的设施需乙方接管前采取相同机制。
答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执行,届时由招标人进行盘点后移交给中标人运营维护。
29.评分标准中2.2.4小节,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中,要求如下:
“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投标人可以提交下列第1 种或(和)第 2 种的类似工程业绩) 。
第 1 种: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下同)的前五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造价不少于 2 亿元的市政工程类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每项得 1.5分。
第 2 种: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下同)前已取得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且仍在建的工程造价不少于 2 亿元的市政工程类工程总承包项目,每项得 1 分。”
业绩要求中的“市政工程类”范围过大,会造成大量只从事过市政道路、市政给水的企业参与投标,考虑到本项目为农村污水收集及处理项目,未从事过污水工程建设的单位中标后无法提供高效的服务,建议将2.2.4小结中的要求修改为:“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投标人可以提交下列第1 种或(和)第 2 种的类似工程业绩) 。
第 1 种: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下同)的前五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造价不少于 2 亿元的市政工程类污水处理工程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每项得 1.5分。
第 2 种: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下同)前已取得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且仍在建的工程造价不少于 2 亿元的市政工程类污水处理工程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每项得 1 分。”
答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执行。
30.评分标准中2.2.4小节,企业信用评价中“②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网址:zjt.fujian.gov.cn)每季度公布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以项目截标时在评价系统已发布的数据为准。”与前述内容“2.承担主体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信用分=承担主体工程施工(市政工程类)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5%。”不一致,请明确。
答复:按照文件的要求执行,以“承担主体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信用分=承担主体工程施工(市政工程类)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5%”为准。
31.根据招标公告“8.2.运营质量担保金额:建安费用的10%。担保形式:以银行转账或电汇的方式提交。担保期限:有效期从本项目范围内的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管网的开始进入运营期之日起到退还履约担保。担保的退还:运营期内,连续五年考核合格后,运营质量担保可转为履约保函,保函退还条件同运营履约担保。担保提交时间:中标单位每次申请到进度款达到1000万元的节点时,须同时向招标人提交100万元(即建安费用的10%)作为运营质量履约担保。若中标人未按规定提交运营质量履约担保,招标人有权直接从当期工程款中扣回,并有权终止《工程总承包合同》和《运营服务合同》。”问:其中担保形式是否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电子保函形式提交?
答复:运营质量履约担保须以银行转账或电汇的方式提交,不接受银行保函或电子保函形式。
32.职称专业为环境科学是否满足投标人资格条件及评分办法中运营项目负责人具备环保工程类或给排水类中级/高级工程师职称专业要求?
答复:环境科学满足招标文件中环保工程类职称专业要求。环保工程类职称专业包括不限于环境监测、环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治理、环境科研、环保新技术开发、环境工程设计、环境放射性监测、生态修复、环境分析、环境工程、城市环境卫生、环境规划与管理、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生态修复、园林绿化等环保相关专业;给排水类职称专业包括不限于给排水工程、污水处理、再生水处理等给排水相关专业。
33.类似运营业绩中,运营范围仅有农村生活污水设施,不包含管网,是否满足招标文件中资格条件或加分项要求?
答复:不满足资格条件及加分项要求。类似运营业绩的运营范围必须同时包含污水设施及管网方予认可。
34.因疫情原因,我司环境服务证书未能及时换发新证,原证书有效期已过,续期手续正在办理中。是否可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证书颁发机构)出具相关证明予以认可。 
答复:环境服务证书有效期在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年12月30日内期满的,须提供证书颁发机构相关证明。相关证明中,须体现证书状态有效;网站(http://www.caepi.org.cn/)查询截图显示信息中,“证书状态”须为“有效”。 
 
本补充通知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供投标人自行查阅和下载,由投标人自行打印成书面文件,招标人不再以其它方式通知投标人。请投标人在开标前随时登录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的相关网站查看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若因投标人的疏忽而未及时发现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的,后果自行承担。
 
招标人:长汀城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福建省闽招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15日
澄清公告.pdf
20221215长汀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工程总承包及运营一体化补充通知(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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