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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市发展和改革局防疫物资采购第二批(2)竞争性谈判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公告信息
 
公告信息
公告标题: 新民市发展和改革局防疫物资采购第二批(2)竞争性谈判公告 有效期: 2022-08-30 至 2022-09-01
撰写单位: 辽宁金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新民市发展和改革局防疫物资采购第二批(2))竞争性谈判公告
项目概况
新民市发展和改革局防疫物资采购第二批(2)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09月02日 13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2-210181-00136
项目名称:新民市发展和改革局防疫物资采购第二批(2)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1,000,000.00
最高限价(元):1,000,000
采购需求:查看
名称
保存液
检测人数
数量
一次性使用病毒采样管1:10
6ml
10
20万支
一次性使用病毒采样管1:20
12ml
20
50万支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3日内供货(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微企业、支持监狱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优先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若为制造商,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供应商若为代理商,需提供《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2年08月30日 08时30分至2022年09月01日 16时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2年09月02日 13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六、开启
时间:2022年09月02日 13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新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开标室(二)(新民市辽河大街115号)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1、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须自行办理数字认证证书,响应文件递交采用辽宁政府采购网网上递交及现场电子件(U盘)递交两种形式同时执行,并在响应文件中承诺电子文件和电子(u盘)文件的一致性,按采购文件要求进行签字、盖章。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在规定时间内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递交响应文件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相关通知。
2、供应商可在开标现场或场外自行解密报价,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逾期未解密视为放弃投标。
3、供应商应认真学习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文件制作指南按要求对电子文件进行签章,确保文件真实有效,清晰可辨,因供应商原因造成的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4、未尽事宜依照辽财采函【2021】363号文件执行。
十、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新民市发展和改革局
地  址: 新民市辽河大街市府路18号
联系方式: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辽宁金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新民市站前大街108号
联系方式: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邮箱地址: lnjjzbxm@126.com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保工支行
账户名称: 辽宁金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账号: 2100140400105908129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李阳阳、李艳双
电  话: 15566005747
评分办法:最低评标价法;
关联计划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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