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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市级质检核查招标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公告信息
 
公告信息
公告标题: 盘锦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市级质检核查招标公告 有效期: 2022-09-02 至 2022-09-22
撰写单位: 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中心(盘锦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盘锦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市级质检核查)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盘锦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市级质检核查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09月22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2-211100-01986
项目名称:盘锦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市级质检核查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1,824,800.00
最高限价(元):1,824,800
采购需求:查看
一、项目概述
为深入贯彻落实2018年10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关于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国普办的决策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数据成果质检核查工作。根据《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总体方案》(国灾险普办发〔2020〕2号)、《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实施方案(修订版)》(国灾险普办发〔2021〕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引发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数据成果质检核查指南的通知》(建办质函〔2021〕264号)文件要求,盘锦市拟整理现有数据、资料,制定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数据成果质检核查工作的技术路线、实现方法等,编制住建系统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数据成果质检核查实施细则,包含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调查要求等,支撑盘锦市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数据成果质检核查的工作指导、质检核查、工作总结等工作。
二、服务内容
2.1方案编制
根据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引发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数据成果质检核查指南的通知》(建办质函〔2021〕264号)文件要求,为确保我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质检核查任务按期完成,结合盘锦市实际情况,编制住建系统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质检核查实施细则,包含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质检核查工作的组织实施、质检核查要求等。
2.2技术指导
普查工作启动后,针对房屋建筑承灾体调查工作的质量审核工作提供全流程的技术指导,并协助市住建局针对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质检核查工作进度进行督导检查工作。
2.2.1质检核查工作
根据国普办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普查成果数据的质检核查工作,采用人工抽查质检、外业巡检核查、市级质检核查等方式,并针对存在问题的数据提出整改要求,指导相关调查县(区)或调查队完成问题数据的整改。
(一)房屋建筑质检核查要求
1、对县级调查工作实施过程监管,指导县级制定调查工作要求、管理制度并贯彻落实。
2、收到县级纵向汇交的数据和县级自检报告后,采取软件质检、人工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一致性进行检查。
3、对每个县汇交数据质检核查并认定后,逐个向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纵向汇交。
4、对县级汇交数据进行软件质检时,应使用国家统一开发的软件系统。对县级汇交数据进行人工核查时,外业抽检的比例原则上不小于0.4%。
(二)市政设施质检核查要求
1、对县级调查工作实施过程监管,指导县级制定调查工作要求、管理制度并贯彻落实。
2、收到县级纵向汇交的数据和县级自检报告后,采取软件质检、人工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一致性进行检查。
3、对每个县汇交数据质检核查并认定后,逐个向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纵向汇交。
4、对县级汇交的市政设施调查数据进行软件质检时,应使用国家统一开发的软件系统。对县级汇交的道路、桥梁调查数据进行核查时,抽检的比例原则上不小于0.4%,对供水设施进行100%的质检核查。
2.2.2质检核查成果总结报告
负责对每个县汇交数据形成市级质检核查报告,完成对所辖各县数据的质检、核查和汇交后,形成市级质检核查总报告,向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
三、时间要求
交付时间:2022年10月30日前完成项目所有内容。
四、付款方式
分期支付,采购人分二次支付中标供应商。
1.自合同签字盖章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供应商支付项目报酬总额的50%。
2.完成本项目所有建设内容并通过省级住建部门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供应商支付项目报酬总额的50%。
五、项目验收
1.由甲乙双方按照招标文件、响应文件及合同要求,一同对服务内容验收并签字确认。
2.验收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出具验收报告给中标供应商。
六、其他
项目任务实施中涉及到的相关保密数据、资料、文档等按照相应相关保密规定执行,中标供应商有对资料保密的义务。不得以商业目的使用该资料或者开发和生产其他产品;中标供应商可根据需要对资料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对数据格式进行转换,但未经许可,不得将修改、转换后的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
 
       
合同履行期限:2022年10月30日前完成项目所有内容。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详见采购文件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进行采购,投标人必须为中小微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拟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须具备乙级(含)及以上测绘资质证书。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2年09月02日 00时00分至2022年09月22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2年09月22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东华路77号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 辽东湾新区创业中心D座4段15楼
联系方式: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中心(盘锦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地  址: 大洼区东华路77号
联系方式: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邮箱地址: 无
开户行: 无
账户名称: 无
账号: 无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 0427-8650081
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
关联计划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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