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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江县贵安新天地贵豪苑(二区)高边坡工程(施工)补充通知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连江县贵安新天地贵豪苑(二区)高边坡工程(施工)
答疑纪要
招标编号:E3501220102100122001
各投标单位:
招标人现对招标文件作出以下澄清、修改及补充:
 
一、投标人质疑及答复如下:
1、问:“招标文件中无预付款,根据闽财建[2007]157号文 第十二条规定,合同应当明确预付款进度款的比例。(一)预付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价款的30%;为了保质保量按期完成该项工程,请招标人按规定确认工程预付款。”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本工程不设预付款。
 
2、问:“考虑该工程规模、性质、工程工期及工程实际情况,为了更好的保质保期的完成该工程望贵司改为固定单价合同。”
答:按原招标文件条款“固定总价形式”执行。
 
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及补充如下:
1、原招标文件招标人地址: 连江县丹凤园路2号二层
修正为: 福州市连江县新民路14号 。
 
2、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5项34.2.15条工程量清单核对: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异议,中标单位必须在中标后28天内核对清单,并由业主在15个工作日内送审计中心审核(审计中心要实行审核限时承诺制),超过规定时限的,不予确认。特殊情况须经县包项目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如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纸存在误差,工程量按实增减。合同价款做相应的调整:核对后工程量清单经建设单位或授权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并经连江县审计中心审定后作为合同价款调整及竣工结算的依据。中标人逾期不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的,视作放弃核对工程量清单,由于工程量清单偏差引起的损失由中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有权不予支付。中标人所报核对清单的价款与经审核后的价款偏差大于10%的,即(送审金额-审后金额)审后金额>10%,视为故意虚报。将按中标人多报的金额计算审核费用,标准按连江县人民政府文件办理告知单,(编于GZ201510302)相应校准并由招标人支付给审核单位,从中标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修正为:34.2.15工程量清单核对: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异议,中标单位必须在中标后28天内核对清单,并由业主在15个工作日内送审计中心审核(审计中心要实行审核限时承诺制),超过规定时限的,不予确认。特殊情况须经县包项目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如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纸存在误差,工程量按实增减。合同价款做相应的调整:核对后工程量清单经建设单位或授权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并经连江县审计中心审定后作为合同价款调整及竣工结算的依据。中标人逾期不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的,视作放弃核对工程量清单,由于工程量清单偏差引起的损失由中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有权不予支付。
 
3、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11条:分包
√允许,允许分包内容:根据闽建筑 [2012]35 号及闽建筑 [2013]12 号规定,“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 ”等“ 一体化 ” 服务业务,如承包人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的建机一体化企业,投标时,投标人承诺使用建机一体化企业。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资质要求: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的建机一体化企业
修正为:√不允许分包
 
4、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第18.1/18.2.1条:对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形式进行补充说明:本项目取消使用纸质保函。
 
三、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答疑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答疑纪要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 连江县土地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单位: 福建齐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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