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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县白中初级中学教学综合楼(施工)补充通知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闽清县白中初级中学教学综合楼(施工)
答疑纪要
 
招标编号:E473501241805180011001
 
各投标人:
招标人现对招标文件做出以下修改、澄清及补充:
一、问: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的空的,请代理明确具体进度款如何支付。
答: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更改如下: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等正式书面协议或文件。(2)招标文件及澄清修改通知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           ;
联系电话:    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
联系电话:                            ;
电子信箱:                                ;
通信地址:    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按照设计图纸确定。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施工图纸或红线图所确定的建设用地。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不另行提供。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部门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本建设项目执行建设部和本省颁布的所有现行规范和标准,若上述标准和规范做出修改时,则以修改后的新标准和规范为准,有出入的则以较严格的为准;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采用由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标准和要求。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不适用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文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经财政评审中心审核后);(9)招标文件;(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天内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3 套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以发包人签发的图纸目录为准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安全施工方案及监理工程师要求的其他与本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0天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3 套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书面  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收到文件后14 天内批复   。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合同指定的发包人地址、或发包人书面通知的其他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代表或其书面指定的接收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合同指定的承包人地址、项目管理机构或承包人书面通知的其他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书面指定的其他接收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现场机构,或监理人书面指定的其他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指定的其他接收人。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自行办理在公共道路使用特殊施工车辆的特别许可证及其他出入施工现场所需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发包人协助),发生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承包人应自行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发生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另行免费提供。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不增加发包人的任何费用。
1.10.5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场内外交通运输安全,因场内外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等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10.6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与通用合同条款相同。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删除通用条款,代之以:
1.13.1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当符合第1.13.2项和第1.13.3项条件时,承包人可要求对工程量清单的下列情形进行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
(2)工程量清单缺项的;
(3)工程量偏差的;
(4)其他未按照国家现行计价规范或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1.13.2 采用总价合同时,工程量清单存在第1.13.1项(1)(2)(3)(4)错误的,以及采用单价合同时,工程量清单存在第1.13.1项(1)(2)(4)错误的,按照下列期限和程序进行修正:
(1)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工程量清单修正报告,并附相应的修正事项。承包人未在上述规定期限提出修正报告的,视为工程量清单没有错误;
(2)发包人应在收到修正报告后28天内进行核对,对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合同价款进行相应修正、调整,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书面形式确认。
(3)在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前,发包人发现工程量清单错误的,可提出修正。
(4)工程量清单修正后的单价,适用本专用条款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的规定。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删除本条款中的“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
身份证号:                           ;
职    务:                         ;
联系电话:                         ;
电子信箱:                         ;
通信地址:   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以授权书载明的授权事项与权限为准,但发包人代表在行使下列权限所涉及事项时必须有发包人盖章批准后方为有效:(1)同意工程分包;(2)签发开工通知、同意暂停施工或批准延期;(3)同意设计变更、经济签证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变更;(4)同意价格调整、变更价款、索赔,或暂估价、暂列金额的使用;(5)签发各类支付(付款)证书;(6)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等;(7)其他合同约定或发包人书面确定的事项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根据双方书面确认的施工现场移交计划分期(或一次)将施工现场移交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按第10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施工现场移交计划。发包人应在发出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施工场地分期(或一次)移交承包人使用,以满足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进行施工现场移交,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施工现场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供满足施工需要容量的水、电线路供承包人使用,使用过程中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图和内业资料(含相应的施工变更签证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认记录,以及建筑装修材料“三证”、机电设备“三证”和说明书)等一切资料一式三套(其中一套为原始材料),工程竣工图电子文档光盘一份。上述文件的原始材料必须齐全,符合福建省建筑和市政工程文件管理规程规定的工程技术档案要求,并按相关规定装订成册。承包人若未按时交付合格的工程竣工资料,发包人可不予拨付工程结算款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内业资料叁套;竣工结算资料陆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在合同规定的验收完成后28天内提交给发包人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书面文档及电子档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承包人在图纸会审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2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发包人合理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每月的25日上报当月完成的工程量和下月工程进度计划。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过程中,承包人应:①时刻关注和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所有在场工作人员的安全,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现场施工应当保持有条不紊,避免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②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发包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负责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并承担责任。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办理,并承担责任和费用。
④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竣工验收交付发包人使用前,承包人应负责承包范围内全部半成品的保护工作,并承担全部费用。
⑤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应当详细了解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采取适当措施予以保护,如果上述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并使发包人免受任何损失,包括经济和名誉。
⑥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应负责整个场地的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做到文明施工、保持施工场地清洁。本工程所有施工建筑垃圾均应全部漕运出现场。场地平整、场地道路、场地排水排污附属设施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施工费用均包括在工程总造价中,本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清理费用、临时性收费、临时性占用场地费、临时设施费和不可预见费用,均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⑦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承包人若违反上述约定,由此引起的任何纠纷、索赔、诉讼,以及一切社会风险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⑧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承包人应当接受发包人对资金的监管。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                       ;
身份证号:                        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
联系电话:                         ;
电子信箱:                         ;
通信地址:                           ;
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项目负责人为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执行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全权代表。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协调、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竣工结算等方面工作,由其代表承包人全面负责。
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得低于25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书面通知后7日内提交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若未按时提交,承包人承担违约金叁万元;在收到监理人的书面通知后14日内未能提交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并承担违约金伍拾万元。
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擅自离场3天内,承包人承担违约金1万元;擅自离场超过3天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并承担违约金15万元。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更换项目负责人每人每次15万元人民币。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如承包人收到的第二次更换通知14日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该项目经理停止工作,并指示承包人暂时停止施工,违约责任按照第7.8.2款【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处理。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本项目开工前3天内或其他发包人要求的期限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如承包人收到的第二次更换通知14日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该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停止工作,并指示承包人暂时停止施工,违约责任按照第7.8.2款【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处理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应总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代表批准后方可离开,否则视为擅自离开施工现场  。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更换技术负责人每人次15万元人民币;更换施工员、质量员(质检员)、安全员、机械员(机管员)、试验员和材料员,每人次3万元人民币。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必须保证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及时到工地现场指挥协调施工,对上述人员实行每天签到登记制度,并于每周一上午将签到登记表送交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将随时检查承包人的上述人员是否到位,如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现签到登记表不实或以上人员没有在现场履行职责,且未向发包人事先书面说明并获得书面同意的,则发包人可按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缺岗处罚,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缺岗按每人天1500元标准处罚承包人,施工员、质量员(质检员)、安全员、机械员(机管员)、试验员和材料员缺岗按每人天500元标准处罚承包人,其罚款由监理工程师签发,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当月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并按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累计缺岗天数的三倍延迟拨付进度款。因承包人工程管理人员缺岗致使连续两个周每周被处罚款达到15000元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或没收其履约担保,并且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有承包人负责。
3.5 分包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本工程不允许承包人以任何名义进行转包和分包。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履约担保可以以现金或银行保函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方式提交。履约担保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履约保证金递交时间: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十日内合同签订前提交招标人,履约担保有效期至工程验收合格之日。履约担保金将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予以退还。履约保证金退还时不计利息。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按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监理合同执行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的事项:(1)同意工程分包;(2)确认施工组织设计,批准施工进度计划,签发开工通知、同意暂停施工或批准延期;(3)同意设计变更、经济签证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变更;(4)同意价格调整、变更价款、索赔,或暂估价、暂列金额的使用;(5)签发各类支付证书;(6)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等;(7)其他合同约定或甲方书面确定的事项。
本合同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关于监理人监理内容和权限的约定存在冲突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 ;
职    务:                        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
通信地址:  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1)委托的职权:监理人按规定和本合同内容以及投标文件确认的材料产品项目,进行监理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安全生产和工程投资的控制管理外,还对承包人通过本施工合同及投标文件确认的技术、管理、主要人员、投入的主要设备情况和材料的数量与质量进行监理。
(2)需要取得发包人同意才能行使的职权:调整主要工程技术人员、调换主要材料、品种、规格、质量、数量、重量或技术参数等;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决定工期延期;工程隐蔽部位的签证和覆盖指示;审批工程分包;实施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批准索赔意向及审批索赔金额。
将本款第二句修改为:“发包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发包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按通用条款约定。
第二款中“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修改为:“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应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意见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后执行。”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若发包人要求创优的,以发包人的书面通知为准 。
5.2 质量保证措施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为了保证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对施工现场作业必须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1)建立质量责任制,项目经理部应设立专职质量检查员,班组设质检员,明确各级职责,开工前应报监理工程师备案。
    (2)接受发包人与监理人定期与不定期的施工质量、进度等检查。
(3)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未按设计图纸及施工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包括回填海砂、回填土的质量、回填砂、土的压实度、承载力、标高、填方红线范围等),影响工程质量,在监理工程师发出整改通知书后3个日历天内承包人需整改完毕,如施工单位拒绝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规范要求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一次30万元的经济处罚,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抵扣或从承包人的履约担保中支取,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承包人赔偿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承包人不得将石块或垃圾等不符合设计图纸及施工规范要求的回填材料进行填方,平整场地时应清理干净,如有发现用石块或垃圾等不符合设计图纸及施工规范要求的回填材料进行回填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一次30万元的经济处罚,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抵扣或从承包人的履约担保中支取,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承包人赔偿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48小时前通知监理人及发包人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12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符合国家住建部、福建省及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安全生产有关要求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现行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其安全施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增加:在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过程中,承包人应:(1)时刻关注和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所有在场工作人员的安全,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现场施工应当保持有条不紊,避免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2)为了保护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负责提供照明、警卫、护栏、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责任。(3)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办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4)承包人应负责整个场地的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做到文明施工、保持施工场地清洁。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按发包人批准的安全文明施工计划书规定的比例及工程款的支付比例同步支付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含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及监理单位要求编制有关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安全交底等工程技术资料。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增加:发包人和监理人确认或批准施工组织设计,均不构成变更。涉及变更的,应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接到承包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后7日历天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本项目开工前7天内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本项目开工前7天内  。
7.3.2开工通知
删除本条款中的“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工程开工前3天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删除通用条款第7.5.1项中“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将第(5)修改为“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
将第(7)修改为“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工作量增加或额外增加的工作量且必须经发包人的书面签署为准。”。
本款补充: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工期每延误1天,赔偿金为合同金额的3‰,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抵扣或从承包人的履约担保中支取,关键节点工期延误或延误总工期超过10天以上,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承包人赔偿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合同价格的10%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投标人可自行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中标人应自行提供合法的弃土区。土方开挖不因各种地质、运距发生变化等各种因素而调整单价。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8级以上(不含8级)台风  ;
(2)    日雨量60mm以上暴雨 ;
(3)    以上标准均按福州市气象部门公布为准    。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删除本条款中“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详见《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明细表》。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采购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修建的临时设施应满足本项目施工需要且符合相关规定,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
临时占地的申请:  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发包人可以应承包人要求协助 。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满足本项目施工需要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按有关规定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按有关规定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按通用条款约定        。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施工中发生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或其他工程变更情况,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无条件进行变更施工。在施工过程不论何种原因,预计工程量清单内的单个项目工程量可能发生增加,承包人必须征得发包人书面认可后方可施工,否则增量部分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在获得发包人书面认可后按下列变更程序及估价原则执行。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0.4.1.1工程量清单内项目的单价,按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的该项目的单价执行;若工程量清单内的单个项目工程量变动幅度超过±30%并导致合同总价变动幅度超过±1%的,工程量增加部分或工程量减少后剩余部分,发、承包一方可以重新提出综合单价,必须经另一方确认同意后变更合同价款。
10.4.1.2.工程量清单外项目的单价,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审核后的本招标项目控制价的有关计价规定确定综合单价后乘以报价折扣率[投标总价/控制价]计取该项目的综合单价;若无相应的定额子目或材料价格时,由承包人与发包人派出的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协商后,报发包人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项目单价。
增加:10.4.2 承包人责任引起的变更
如果变更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变更引起的任何变更金额和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承担。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另行协商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不适用    。
删除第10.7.3项中“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0.8 暂列金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不适用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是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按照项目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综合价格编制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包括①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市场价格变化;②定额取费标准调整、各类政策性规费调整;③因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的变化,采取的临时措施。但不包括下列事项: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不可抗力及11.1约定的价格波动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0.4、11.1条款的约定执行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本项目不适用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本项目不适用。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承包人进场后30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预付款额度为签约合同价的10%,预付方式为银行转帐。承包人应提供同等金额的正式发票。
预付款支付期限: /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发包人按照当期应支付承包人工程进度款的10%扣回预付工程款,直至工程款支付至80%时一次性扣清预付款。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本合同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及相应专业工程的《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单价子目按月计量(即按清单计量),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递交当月完成的工程量和进度报表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按照发包人和监理人认可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格式。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在收到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核确认后28天内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不适用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在本条后补充:
    12.6 工程款支付额度:①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根据确定的工程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发包人按当月确定的合格工程量所含款项的80%支付进度款;②工程竣工并经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③工程完成结算,并经发包人审核批准后,发包人支付至审核价的97%(处罚款、违约金除外);剩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质量缺陷责任期满付清。工程进度款均以转帐形式支付,承包人须提供有效发票。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承包人在工程完工并具备初验后向监理人申请初验,监理人在接到申请报告后7天内组织发包人、承包人及相关单位进行初验。若经初验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应在初验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及竣工验收所需资料。若经初验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应按初验意见进行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再重新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包括
竣工资料内容:本款第(2)项约定为: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和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
竣工资料份数:一式陆份。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发包人不承担本项违约金。
删除通用条款(3)目中“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删除通用条款(5)目中“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3.2.3竣工日期
本项“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修改为:“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发包人不承担本项违约责任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每逾期一天支付违约金1万元。或按照逾期竣工处理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删除第13.4.2项条款中“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28天内或工程移交后15日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简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份数:陆份。
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应至少包括下列资料:
(1)竣工结算书、工程量计算过程资料,应提供纸质和电子文档;
(2)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等;
(3)项目招标文件、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
(4)工程竣工图纸、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5)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索赔、会议纪要,以及其他双方确认增加或核减的合同价款的资料;
(6)材料、工程设备采购合同及其他认价单;
(7)经批准的开、竣工报告或停、复工报告;
(8)其他工程造价调整的相关资料。
竣工结算申请单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应按要求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
竣工结算应按施工合同类型采用相应的编制方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l采用总价合同的,应在合同总价基础上,对合同约定能调整的内容及超过合同约定范围的风险因素进行调整。
2采用单价合同的,在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内的综合单价应固定不变,并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且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6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为24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3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竣工结算价款的3%。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无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1)若在缺陷责任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若承包人未按上述规定提供保修承诺书,发包人有权延期退还部分工程保修金。(2)由发包人在工程结算时预留,待工程缺陷责任期(1年)满后,出具保修承诺,结清质量保证金。(3)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本项目质量保修期如下: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其他项目为2年。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48小时以内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本项最后一款修改为:“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按第7.3.2项约定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按第12.4款〔工程进度款支付〕、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第14.4款〔最终结清〕约定办理。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由发包人负责调换符合合同约定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按第7.8.1项〔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约定办理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
(7)其他:   无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①因承包人不按施工设计图纸要求施工和经监理方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或违反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或施工工艺不合格等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全部责任和费用以及赔偿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有权没收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
②除发包人同意外,本工程严禁分包、转包,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如现场发现未经发包人同意的第三方进入现场施工,发包人有权采取勒令停工、或解除合同等行动,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经发包人同意的部分工程可以分包,但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负责分包人管理,费用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承包人在分包现场派驻监督管理人员,协助发包人保证合同的履行。
③对于承包人承诺的配备投入或必须配备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未能及时到场的,每缺少一项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天,且进场施工机械应满足工程要求。若承包人进场的机械设备未能满足施工质量、进度要求的,承包人应承担发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为其租赁所缺设备的费用。
④承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承包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发包人有权调整承包人的工作内容直至解除本合同,发包人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a、承包人假借他人公司名义承接本工程,或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将本工程的一部分或全部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承包商施工;
b、承包人延期开工达7日(发包人原因造成的除外);
c、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全面停工达三日;
d、承包人有停业、倒闭、破产或财务发生困难的情况或因其他因素使承包人不能履行合同责任的情况或承包人违背本合同或附件的规定时;
e、承包人未能有规律和连续施工,不听从发包人的指令或拒绝改正;
f、承包人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g、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将工程转包给其他人或违法分包(未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不能将工程的任何部分予以分解);
h、承包人拖欠工人工资,出现工人到工地追讨工资现象的或到有关部门投诉拖欠工资的;
i、出现承包人拒绝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
j、承包人未按监理工程师要求对工程质量不合格部位及安全不合格部位进行整改到位的;
k、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将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上;隐蔽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承包人擅自隐蔽;
l、承包方的人员殴打监理方与发包方人员;
n、场地交通:由发包人提供施工主干道之后,到各个施工点的施工道路由承包方保证畅通,其费用在承包方的措施费中包干,除非不可抗力造成的情况外。
o、施工组织计划中的进度控制应达到省、市的先进水平。周计划按班次编排,应在计划中承诺劳动力的数量与组成。
p、有其他违约行为。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承包人如因16.2.1条款所述情况之一而遭发包人解除合同时,应立即停工,负责遣散工人并将现场施工材料、工程用机具和设备等转交由发包人全权使用。无论发包人自理或改由其他承包商施工,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全部工程完工后进行结算,并解除合同,但发生其他赔偿事件,发包人仍依法向承包人要求赔(补)偿而不受上述约束。承包人不能按照批准的施工进度要求完成施工的(发包人的原因除外),发包人有权启用承包人履约保证金用于促进施工进度的材料款及其它工程款,在此情况下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并承担全部费用和责任。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违约责任: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金额的5%计计算违约金。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违约责任: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退场处理,还应按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违约责任:①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但质量合格的,应按合格价格的5%计算违约金;②质量不合格的,应负责修复至合格,并按签约合同价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每逾期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以上违约金,发包人可在承包人的履约担保和到期应付款中扣回。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合同解除导致的全部损失,并按签约合同价(不含暂定金额)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承包人承担    。
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第(1)目中“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修改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审核的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为烈度7度以上地震、8级以上(不含8级)台风、日雨量60mm以上暴雨,按气象、地震部门公布为准,以及县市级以上政府公告不允许施工的日期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3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按有关规定执行,且已含在投标报价中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本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本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约定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不同意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起诉。
 
本“答疑纪要”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与本“答疑纪要”不一致之处,以本“答疑纪要”为准。不同时间上对同一内容的多种描述,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
 
招标人:闽清县白中初级中学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中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18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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