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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中财采购决〔2022〕28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中财采购决〔2022〕28号)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CGZX-CG202204027
二、项目名称:中山市档案信息中心物业管理服务项目(2022-2024年)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中山众忻城市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21号大东裕商业大厦13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刚                   
    委托代理人:陈佳利
    被投诉人:中山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中山市博爱六路22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D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相关供应商: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雅生活公司)
    地  址:中山市三乡镇雅居乐花园兴业路管理大厦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中山市档案信息中心物业管理服务项目(2022-2024年)”(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CGZX-CG202204027)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7月18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请求:认真核查本项目中标供应商雅生活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电工组长”及“电工”的《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压电工作业》证书真伪性,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营商环境,以及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若相关人员证书为虚假、无效证件,请判定雅生活公司中标无效。
投诉人称:1.雅生活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电工组长”及“电工”的《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压电工作业》证书为虚假证件。
根据代理机构于2022年7月15日向投诉人回复的质疑答复函中得知,雅生活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电工组长”及“电工”的《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压电工作业》证书经相关权威网站(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http://cx.mem.gov.cn/)查询,无法查询到相关证书信息。雅生活公司未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未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做全面检查、核验持证人员证书真伪,无法确保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率达到100%。
2.本项目代理机构对待供应商的询问及质疑的处理方法敷衍,没有认真落实对政府采购行为主体的管理和监督。最终质疑答复有失公平、公正,没有对无效投标作出决定。
采购人称:采购人于2022年6月30日收到代理机构转来的投诉人的询问函,代理机构核查情况后,于2022年6月30日函复投诉人。采购人于2022年7月4日收到代理机构转来的投诉人的质疑函,由于该质疑事项调查过程较长,代理机构已于2022年7月11日初步函复投诉人,表示正在核查处理,待明确处理结果后将另行答复。针对无法查实的部分证件,代理机构要求雅生活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雅生活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提供了情况说明,综合雅生活公司的情况说明及调查情况结果,代理机构于2022年7月15日函复投诉人。
代理机构称:1.代理机构于6月29日收到投诉人提交的询问函后,随即便转送至采购人。6月30日,代理机构对投诉人作出询问答复。7月1日,代理机构收到投诉人提交的质疑函并转送至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代理机构先是通过“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得知,雅生活公司所提供的“电工组长-陆倪斌”与“电工-张红”两个岗位的人员证件无法查询到相关证件信息,再经与发证机关进行电话沟通,仍无法查实上述证件的真伪情况。其后,代理机构联系雅生活公司,要求其提供上述人员证件的相关证明材料至代理机构核查,并于7月14日发出《关于提供相关材料的函》,再次提请其针对上述人员证书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作书面情况说明。
7月15日,代理机构收到雅生活公司回复的《情况说明函》。雅生活公司表示,针对“电工组长-陆倪斌”及“电工-张红”的证件无法查询情况,持证人已前往发证机关现场沟通咨询。发证机关答复称,因二人未能按时复审,故无法通过网上查询该证书情况,但二人所持证件是真实的。
同日,代理机构经与采购人确认质疑答复内容后,作出质疑答复。另外,鉴于该质疑事项调查过程较长,故代理机构于7月11日向投诉人所提质疑事项作出初步答复。
2.对于投诉人认为“代理机构未认真落实对政府采购行为主体的管理和监督”的问题。实际上,代理机构并不具有“管理和监督”职能,且无法判断该质疑事项是否属于无效投标的情形。对于投诉人认为“代理机构于质疑答复中作出‘不影响采购结果’这一决定,是不合理的决定”的问题。代理机构经与采购人沟通作出“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答复并非表示已确认投诉人所提质疑事项属于无效投标的情形,而是指若雅生活公司所提供的“电工组长-陆倪斌”及“电工-张红”不纳入得分计算,最后的评审得分排名仍保持不变。
雅生活公司称:1.其司“电工组长”及“电工”的《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压电工作业》是真实的,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
雅生活公司“电工组长”及“电工”的《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压电工作业》是员工通过培训考试而获得的,是真实的,且上述证件原件显示仍在有效期内。虽然因员工未复审导致无法查询到其信息,但并不影响该证件的真实性。因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未要求提供网站查询截图,且雅生活公司基于上述证件原件显示仍在有效期内的事实基础,在未得知员工证件未复审的情况下,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上述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主观故意,也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并未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相关规定。
2.其司具备中标的履约能力。雅生活公司就该项目提供的是物业服务,并非电工服务,电工资质证书未复审,并未达到影响中标结果的严重程度,与中标相关的其他各项材料雅生活公司完全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并符合相关标准,即雅生活公司具备中标的履约能力。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本项目预算金额753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2年5月27日,代理机构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2年6月23日,本项目开标、评标;2022年6月27日,代理机构发布中标(成交)公告;2022年7月1日,投诉人提出质疑;2022年7月11日、7月15日,代理机构答复质疑;2022年7月18日,投诉人提起投诉。2022年9月5日,代理机构发布《结果更正公告(第一次)》,载明因雅生活公司放弃中标资格,现确定中山众忻城市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即投诉人)为本项目中标人。
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关于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三、评审程序”“3.详细评审”“商务部分”中载明“电工组长(2.0分) 拟投入本项目的电工组长:持有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电工作业、操作项目:高压电工作业),得2分”“电工(6.0分) 拟投入本项目的电工:持有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电工作业、操作项目:高压电工作业),每个得2分,本项最多得6分”。
雅生活公司《投标文件》“第四章 电工组长-陆倪斌”提供了陆倪斌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电工作业,准操项目:高压电工作业,加盖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特种作业证件专用章);“第五章 电工”提供了张红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电工作业,准操项目:高压电工作业,加盖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特种作业证件专用章),丁颜荣、姜翰林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电工作业,准操项目:高压电工作业,签发机关: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本机关于2022年7月25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官方网站“服务”“查询服务”“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模块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网址:http://cx.mem.gov.cn/)中未查询到陆倪斌、张红的上述证书信息。
本机关于2022年7月26日向上述证书的签发机关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调查取证函》。2022年8月4日,收到江苏省应急厅《关于中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调查取证工作的复函》,复函中载明陆倪斌、张红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电工作业,准操项目:高压电工作业)均不是江苏省应急管理厅核发的。
雅生活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递交《放弃中标声明函》。
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于2022年7月1日向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2022年7月11日、7月15日答复质疑,代理机构已在7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人递交的质疑函作出答复。
以上事实,有《投诉书》《中山市档案馆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项目的情况说明》《中山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山市档案信息中心物业管理服务项目(2022-2024年)投诉事项的情况说明》《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答复函》《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政府采购投诉调查取证函》(中财采购函〔2022〕29号)《江苏省应急厅关于中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调查取证工作的复函》《放弃中标声明函》《中山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山市档案信息中心物业管理服务项目(2022-2024年)的质疑答复函》等证据证实。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该投诉事项是针对雅生活公司提出,鉴于雅生活公司已放弃中标资格,本项目采购结果发生变更,投诉人认为其权益受损的前提条件已不存在,因此,投诉人提起的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阅投诉人对本项目的质疑函与代理机构质疑答复函,代理机构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人质疑事项作出答复。且在处理质疑事项过程中,未发现代理机构存在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2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在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启动了向相关单位、第三方调查取证程序,总计12个工作日。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中山市财政局
                               2022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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