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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巡察审计办公室巡察驻点场所改造工程项目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中共福建省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委员会巡察审计办公室
乙方:福建省金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90]ZSZBGS[TP]2022002的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巡察审计办公室巡察驻点场所改造工程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本合同附件《廉政合同》及其他附件、其他双方补充协议或约定文件。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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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单位)
项目经理 执业证书信息 金额
(元)
1-1 B0801 房屋修缮 房屋修缮 修缮内容为原有办公楼及会议大厅分别改造修缮为宿舍楼和食堂,总建筑面积约850平方米,其中宿舍楼占地面积约200平方米,食堂占地面积约290平方米。具体详见设计文件。 60(日历天)(天) 叶巧容 闽2352011201130098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陆拾壹万壹仟壹佰零叁元整元(¥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60) 天内(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平潭综合实验区潭城镇政府路13-13号;
4.3交付条件: 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及本工程相关的其他质量标准规定。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巡察驻点场所改造工程,具体施工范围以设计文件为准。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因本项目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仅约定验收标准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及本工程相关的其他质量标准规定,补充以下: 6.1.1乙方严格按甲方要求及提供的设计文件和工程有关规范、规程进行施工, 保证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的要求,并能通过验收,不得擅自改变和违反甲方要求及设计施工,否则为质量不合格。施工过程中及验收时发现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及时落实整改直至合格,返工等整改措施费用由乙方承担,返工导致工期延误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1.2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由甲方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竣工验收,验收合格之日为工程竣工之日。若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乙方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工程竣工之日。 6.1.3甲方不得以需汇同非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项目验收等事项为由拖延验收时间。在乙方履行合同完毕后,各项资料齐全情况下申请竣工验收,甲方需按6.1.1点约定的时限内组织本工程的竣工验收。非乙方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工程验收致使竣工日期延后,由此产生的超期养护费用,按日常养护计算计入本项目结算。 6.1.4本工程因甲方需分区域投入运行使用或无法提交施工作业面等原因造成乙方停工一个月情况下,双方同意对已完成的工程量先行分段分区域验收、移交并确定养护期起始时间。 6.1.5项目竣工验收后,甲方应在项目投入运行前及时配合乙方办理工程相关移交手续。。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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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30 承包合同签订生效后10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人支付预付款,按签约合同价的30% 先行拨付工程预付款。
2 60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款进度按合同价支付至合格工程量所含款项的90%;
3 5 工程竣工结算经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含项目所属片区管理局或区财政金融事务服务中心)审定后,采购人支付至结算审定价的95%。
4 5 质保金5%,待相关文件规定的缺陷责任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至审定结算价的100%,工程款结清。本项目按相关文件规定双方协商缺陷责任期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按本项目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相关要求规定执行。即本合同签订前,成交人应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形式(保函期限为一年)向采购人指定账户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待项目终验(即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成交人提出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采购人在接到成交人的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之日起15日内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缺陷责任期满结束止。
10、违约责任
10.1甲方权利、责任。 10.1.1协调施工现场相关事宜,为乙方提供施工条件;施工过程现场的检查监督,把好作业质量关及有关材料,并作为结算工程款依据; 10.1.2 把关各道施工程序质量,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10.1.3 根据合同分期分批及时拨付、结算资金。 10.1.4 甲方现场代表:薛豪;联系方式:13950399368 10.2 乙方权利、责任 10.2.1 遵照国家、行业及设计要求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负责组织并完成本合同范围的工程施工,禁止转包或再分包,乙方不得违规转包,不得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将本合同项下的施工内容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对本工程施工安全、质量、进度负责,按我省、市、平潭区相关文件规定及甲方制度的管理,承担相关安全质量责任及处罚,承担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及甲方损失。 10.2.2乙方人员要严格遵守现场各项管理制度,自觉服从甲方因工程安全、质量、进度需要的现场指挥,保证施工顺利进行。 10.2.3做好现场保护、附近环境及安全防范措施,以避免因施工而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他原因对公众或其财产的伤害或障碍,因此引起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的,乙方应予以赔偿并消除影响。 10.2.4按相关规定统一规划现场堆放材料、机具,规范设置施工范围的标牌、标识及其费用,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0.2.5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0.2.6乙方对施工范围内工作的实施、完工负责,做好文明施工,承担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10.2.7在组织施工中,如必须变更设计,应按我省、福州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相关规定程序办理,同时做好以下程序:施工中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及时提出并以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组织相关协调工作提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经甲乙双方办理签证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在设计变更未批准前,任何一方不能强行施工。 10.2.8乙方在完工后应及时退场并清理场地。修缮施工范围内的施工期间损坏的设施,消除所有的污迹,替换所有需要更换的材料。 10.2.9按时提交相关报表、完整的施工过程资料,按照相关标准要求配合甲方办理竣工验收、结算评审、档案验收、项目移交等。 10.2.10负责本工程施工相关内业技术资料的编制(包括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验收等相关资料),提供相关设备、材料的报验资料并确保内外业同步,承担资料归档相关费用。 10.2.11乙方现场代表:翁绳梅,联系电话:13675096883。 10.3违约处理 10.3.1 处理原则为过错方承担责任,涉及经济的予以经济处罚及补偿,涉及工期的按工期违约处理,涉及社会、名誉等影响的由过错方负责消除影响并予以经济损失赔偿。 10.3.2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有合同履行不力或与甲方配合不力,造成项目建设安全、质量、进度影响的,甲方有权追究包含但不限于提出人员更换、限期整改、终止合同及经济补偿等权利,若发现乙方通过有意隐瞒或以造假手段骗取本工程标的成交的,甲方有权予以移送行业主管部门,终止承包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追究由此带来的工期、经济损失等责任。 10.3.2 除政策影响、地方经济环境等客观造成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因甲方自身原因不履行合同的,甲方应对乙方已完工工程实施验收并按实及工程量结算支付合格工程的工程款;甲方主观拖欠工程款结算的,乙方可按有关规定追究甲方拖欠工程款及其引起经济损失的相关经济责任。除政策影响等客观造成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因乙方自身原因不履行合同的,甲方没收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后续工程款(含已完工未验收工程的工程款)并追讨已付工程款,乙方承担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工期、质量、经济、名誉及社会影响等损失,包含但不限于经济补偿。。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工程期限: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60个日历天(不含法定节假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或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时间为准,竣工日期为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准。因乙方原因造成施工延迟的,不得请求顺延工期。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 14.1.1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8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3天以上(每次连续4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停水停电2天以上。 14.1.2因台风暴雨飓风等不可抗力的因素。 14.1.3 因甲方征迁(场地提供)问题及图纸原因而影响工期,由甲方签认并相应顺延工期。 14.1.4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其他因素而延误工期。 14.2工程价款结算。 14.2.1合同总价组成。本合同签约暂定总价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元(大写:陆拾壹万壹仟壹佰零叁元整),合同工程总造价已包含乙方为完成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所需的人力、材料、施工设备、临时工程和设施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等其他与工程相关的费用和报酬。 14.2.2合同价格形式。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结算,对招标控制价清单内及预算施工图内施工内容包干,不因市场因素调整造价。在清单核对结果未出前以中标总价为合同总价,在清单核对结果出具时以清单核对结果为合同总价。 14.2.3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结算时以施工设计范围、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及合同总价作为结算依据。a.完成竞争性谈判文件所附施工图设计范围工程量及谈判文件相关要求的按合同总价计算;b.项目承包合同履行期间,施工图设计范围有调整的或清单核对评审后(含放弃清单核对权利)仍有暂定项的,调整部分及暂定项工程量按实结算,招标控制价清单中已有清单项或可参考套用清单项,单价按成交供应商投标综合清单单价计取(已有招标控制价清单下定额单价可套用或参考套用的,按投标清单下定额单价套用),无适用清单项的双方按相关规定或协商确定综合清单单价的计取。 14.2.4现场相关签证、变更程序。按《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文件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岚综管综[2018]141号)执行。 14.2.5最终结算价款。以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含项目所属片区管理局或区财政金融事务服务中心)审核造价为准。现场签证、材料调差等产生的价款调整在工程结算时报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含项目所属片区管理局或区财政金融事务服务中心)审定。经过审查批准后的变更,由乙方编制预算,报监理人及甲方初审,结算时报送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含项目所属片区管理局或区财政金融事务服务中心)审核,审定最终结算价款。 14.2.6 价款支付方式。a. 合同款项的支付按本合同第6点的支付期次、比例条件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支付。b.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等额的符合甲方要求的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且不承担任何的违约责任。c.乙方应按实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如发现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甲方有权以工程款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14.3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4.3.1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1年。 14.3.2工程保修期为:根据国务院第279号令《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第80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执行,具体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1年。 14.3.3保修责任为:(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修理。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的,甲方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工程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4)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乙方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结构的质量。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 14.3.4修复费用。(1)保修期内,对于工程质量缺陷,乙方应履行保修义务,发生的修复费用以及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2)因甲方使用不当或非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乙方修复,但甲方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乙方合理的施工报酬。 14.3.5在保修期期内,乙方保修人员应保证通讯畅通,令甲方能够随时同乙方取得联系。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或合理时间内到达现场并及时处理。如乙方更换保修人员或联系电话,应及时通知甲方。若因乙方通讯不畅或故意不接、拖延推诿,甲方将视为乙方放弃养护责任,有权自行解决,由乙方承担所有费用。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捌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本合同未提及但本项目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及投标响应文件中已有的要求及约定条款内容,按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及投标响应文件执行。 。
     
甲方: 中共福建省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委员会巡察审计办公室 乙方: 福建省金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 平潭综合实验区潭城镇和平路小湖庄1号 住所: 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板桥村92号
单位负责人: 陈存国 单位负责人: 朱美玲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联系方法: 0591-87880816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鸿源支行
账号: 账号: 13115501040008392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22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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