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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县第四中学体艺馆设备采购项目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闽侯县第四中学
乙方:福州鑫恒旭电子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21]WD[TP]2022001的闽侯县第四中学体艺馆设备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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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品牌 数量
(单位)
单价
(元)
金额 产地
类型
国别
(地区)
规格型号 产品属性
1-1 A033412 教学专用仪器 教学专用仪器 鑫恒旭等 1(批)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国内 中国 定制等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贰拾肆万元整元(¥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白沙镇可河45号;
4.3交付条件: 按期交货,完成货物后续安装调试和验收。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详见本项目招投标文件。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期次 1 验收期次说明 由甲方组织相应的验收小组会同乙方按竞争性文件、响应文件以及合同相关条款要求一同对所供货物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应符合甲方使用要求。若发现未符合竞争性文件及合同相关条款要求,需立即进行整改并通过最终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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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100 签订合同并到货,经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后,成交人持有正式发票,由采购人支付合同金额的100%。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质保期结束。
10、违约责任
10.1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购供货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2在签定采购供货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乙方需支付相应的赔偿。 10.3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采购人有权保留更换乙方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4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5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甲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乙方须按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合格的产品,安装调试完成提供6年原厂免费保修服务,(技术参数有要求或具体货物及配件如厂家、国家有更长质保期规定的从其规定),3个月内出现质量问题立即更换产品。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属本次新采购设备质量问题,乙方免费为采购人更换,并确保质量。保修期内,免费保修期自验收签收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非因操作不当造成需要更换的零配件及货物由乙方负责包修、包换。为了能保证及时响应售后服务各项内容,质保期结束后,乙方仍应负责提供终身服务且所提供的备品备件价格不得高于本次投标单项报价。 14.2在质量保证期内产品使用发生故障时,所有产品必须保证365天*24小时故障维护,乙方在接到采购人故障通知后,响应时间为4个小时,6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免费维修。如属硬件故障原因而且12小时无法排除故障的,维修时间超过24小时的,则应提供同等配置的备用新的产品以保证用户正常使用。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用户则有权要求免费更换产品,更换的质量保证期从更换之日起相应顺延。在保修期内,维修次数每个月大于3次的,则需要更换新的产品。若维修点的检修人员不能排除设备故障时,乙方负责由设备生产厂家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解决问题,其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同时应免费提供质量保证期内系统所需的零配件及附件。 14.3所投产品为原厂正品,在保证设备正常安装、使用和维护的情况下,质量保修期从本项目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4.4质量保修期结束后,乙方应提供终身有偿售后服务,进行定期维护和修理,更换零配件时只收取零配件的成本费,不收人工服务费。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闽侯县第四中学 乙方: 福州鑫恒旭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 闽侯县白沙镇溪头村可河45号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浦乾路303号世纪金辉二期31#508单元
单位负责人: 黄如 单位负责人: 邓斌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联系方法: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交通银行江滨支行
账号: 账号: 3510 0806 0018 0101 13989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22年0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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