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百集团黄山百大商厦有限公司基础照明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项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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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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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合百集团黄山百大商厦有限公司基础照明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项目公告
项目名称 | 合百集团黄山百大商厦有限公司基础照明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 |||||||||||||||||||||||||||
项目编号 | 2022BTFCJ00708 | |||||||||||||||||||||||||||
委托方 | 合百集团黄山百大商厦有限公司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 |||||||||||||||||||||||||||
交易监督部门 | 交易监督部门:合百集团黄山百大商厦有限公司党总支纪检委员 联系方式:0559-2524978 | |||||||||||||||||||||||||||
电子交易系统 | 名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电话:400 998 0000 网址:http://hy.ahggzyjy.com | |||||||||||||||||||||||||||
电子服务系统 | 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电话:0551-12345 网址:http://ggzy.hefei.gov.cn | |||||||||||||||||||||||||||
公告期限 | 公告期:2022年9月23日9:00始至2022年10月13日9:30止。 |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
黄山百大购物中心店现有基础照明灯具2800盏,其中1150盏功率为12w,1650盏功率为15w。门店日平均亮灯时长为11个小时。主要用能设备、性能参数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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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式及履约保证金 | (一) 付款方式:按季度支付,完成改造并验收合格后的次月1日为服务期起始日,在合同期限内,完成改造后次月开始每三个月为一季度,每个季度为一个结算认定周期,季度节能收益经双方确认后,受让方根据己方享有的季度节能收益向委托方发出书面付款申请表,说明应付金额、方式及对应的节能收益,并提供该笔款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方在收到受让方付款请求,经确认无误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费用支付给受让方。 (二)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生效前,受让方须向委托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2万元,转让期满如受让方未发生违约情形时不计息退还 | |||||||||||||||||||||||||||
服务内容 | (一)项目能耗情况:每年用电量:约154778.25 kw•h,按目前用电单价为0.66元/ kw•h,年平均用电金额约为102153.64元。 (二)基础照明及需求: 1.对基础照明系统进行节能改造,改造费用由受让方承担。项目改造要保证安全性、可靠性,且新投入设备须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不影响商场正常运营。 2.基础照明环境目标:不得低于国家及行业标准。改造后的灯光亮度在整个合同期不得低于改造前亮度(改造前后在相同点位采用国标照度仪测试照度值留存)。 3.意向受让方应考虑到所有技术问题、材料规格、生产制作、施工安装、现场配合协调、竣工验收和保修等因素,保证合同期内系统正常使用,合同期内由受让方承担无偿维修义务。合同期满受让方所有投入设备、系统均无偿交由委托方,并保证系统正常使用。受让方新增改造的设备维保,在合同期内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4.受让方改造照明系统,应当为委托方构建系统安全稳定的使用环境,并向委托方书面说明系统的维护和使用注意事项。 5.专厅照明及涉及的租赁商铺不在本次改造范围内。 6.受让方应当负责本项目的改造投资,并承担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行、监测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所需设备、技术购置、更换、维保费用)。 (三)核算方式: 1.每季度节能电量:服务期内,每12个月为一个周期年,每3个月为一季度,以电表计量来计算用电量。合同签订后,改造前受让方为基础照明灯具挂电费表,挂表后计算1个月的用电量(称为:A),受让方对基础照明灯具进行改造后,按电表核算1个月的用电量(称为:B),则该周期年每季度节能电量均为(A-B)*3。 2.每季度节能收益:每季度节能电量乘以该季度电费发票载明的电费平均单价(称为:C)(该季度三个月电费单价之和除以三),即为该季度节能收益。 3.受让方承诺季度收益:3*A*成交节能率*C;实际节能收益:3*(A-B)*C。 4.若该季度实际节能收益≥受让方承诺季度收益,则委托方向受让方支付该季度实际节能收益*0.7;剩余节能收益归委托方所有。若该季度实际节能收益<受让方承诺季度收益,则委托方从该季度实际节能收益中扣除受让方承诺季度收益*0.3,剩余部分由委托方支付给受让方;若该季度实际节能收益不足以扣除受让方承诺季度收益*0.3的,受让方须以转账形式向委托方补足差额部分,差额部分计算方式:受让方承诺季度收益*0.3-该季度实际节能收益。 例如: 设受让方成交节能率为50%,某季度电费平均单价C为1元/ kw•h,改造前1个月的用电量A为10000 kw•h,则受让方承诺季度收益为3*10000*50%*1=15000元。 (1)如受让方改造后1个月用电量B为4000kw•h,该季度实际节能收益为(10000-4000)*3*1=18000元,则该季度实际节能收益>受让方承诺季度收益,委托方向受让方支付该季度的节能收益为12600元(18000元*0.7)。 (2)如受让方改造后1个月用电量B为6000kw•h,该季度实际节能收益为(10000-6000)*3*1=12000元,则该季度实际节能收益<受让方承诺季度收益,委托方应从该季度实际节能收益12000元中扣除4500元(受让方承诺季度收益15000元*0.3),向受让方支付剩余部分7500元。 (3)如受让方改造后1个月用电量B为9000kw•h,该季度实际节能收益为(10000-9000)*3*1=3000元,则该季度实际节能收益<受让方承诺季度收益,且该季度实际节能收益3000元不足委托方应扣除的4500元(受让方承诺季度收益15000元*0.3),则受让方须以转账形式向委托方支付剩余部分1500元。 5.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有政府相关节能奖补资金,委托方享受30%,受让方享受70%。 | |||||||||||||||||||||||||||
报价要求 | 按照最高节能率报价,改造后的节能率相对改造前不得低于50%,否则报价无效。(合同签订后,改造前受让方为委托方基础照明灯具挂电费表,挂表后计量1个月的用电量(称为:A),受让方对基础照明灯具进行改造后,按电表核算1个月的用电量(称为:B),(A-B)/A则为节能率)。 | |||||||||||||||||||||||||||
服务期限 | 自本项目验收合格的次月1日起,服务期为8个周期年(32期) |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自2016年1月1日(含)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公共建筑基础照明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业绩。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参与。 | ||||||||||||||||||||||||||||
三、具体要求 | ||||||||||||||||||||||||||||
受让方服务期内应满足以下要求,并根据专业知识和现场情况提供其他改造,改造方案、图纸需报委托方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为使商场基础照明达到要求,更好地满足招标范围内的基础照明灯具,要求投入照明灯具,参数及技术要求如下:
(三)受让方如在委托方场内放置施工设备材料等物品,须经委托方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放置,放置在现场的设备材料委托方不负责看管,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四)合同期内,受让方应在接到委托方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维保,处理问题过程中如造成委托方损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受让方拖延到达现场处理问题的,委托方有权找第三方维修处理,所需费用按照第三方报价双倍从受让方履约保证金扣除,拖延期间造成委托方损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 (五)委托方在合同期使用过程中如发现设备、附件等参数选型不满足整个系统使用要求时,受让方须无条件更换。 (六)服务期要求 (1)方案设计:自合同签订后20个日历天内向委托方提供改造方案设计; (2)改造实施:须在签订合同后的次日起60个工作日完成并通过委托方验收; (3)运营期内,改造的照明系统由受让方负责维护并承担费用。 | ||||||||||||||||||||||||||||
四、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
参与前须知 | 1.意向受让方须登录电子服务系统,首次登录须持有与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数字证书,详情参见电子服务系统办事指南。 2.意向受让方查阅公告后,如参与本项目,则须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在公告期限内完成交易信息填写,并编制加密竞价文件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递交。 3.参与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9:00-17:30,节假日休息)拨打技术支持热线(非项目咨询):4009980000。项目咨询请拨打电话:0551-66223192。 | |||||||||||||||||||||||||||
交易保证金 | 金额 | 5000元 | ||||||||||||||||||||||||||
支付方式 |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转账形式足额缴纳交易保证金到达本项目本次公告指定账号,且应当从意向受让方账号转出。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3.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受让方名称应当一致。分公司或子公司代缴交易保证金,视同名称不一致。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的,交易保证金无效。未按要求提交交易保证金的,评审不通过。 | |||||||||||||||||||||||||||
注意事项 | 1.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采用动态虚拟账号,项目未成交的,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将会发生变化,请意向受让方参与后续项目竞价时,注意勿将交易保证金错交至其他项目虚拟账号或前次公告账号。 2.如本项目前次成交失败,委托方退还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重新参与竞价的,须向本项目重新公告对应公布的交易保证金账号重新交纳交易保证金。 3.凡转账到其他项目虚拟账户或本项目前次公告账户的,交易保证金无效。 | |||||||||||||||||||||||||||
意向受让方须递交的竞价文件资料(资格审查资料及报价资料) | 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要求制作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资格审查资料(扫描件)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意向受让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2.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 3.承诺函。 4.交易保证金退还声明函。 5.业绩合同复印件(或影印件)。 如意向受让方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未能明确反映意向受让方名称、合同内容或合同签订时间的,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 注:资格审查资料中不得含报价内容,否则评审不通过。 (二)报价资料 报价单,应按本公告中规定格式提交(详见附件)。 备注:意向受让方应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准备资格审查材料;并按资格审查文件格式要求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或电子签章 | |||||||||||||||||||||||||||
竞价文件的制作 | 1.加密竞价文件(未提供的,竞价无效): (1)加密竞价文件使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电子标书制作工具软件制作生成。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上传递交。 (2)意向受让方请注意:①意向受让方需采用最新版竞价文件制作工具软件,具体请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投标工具下载;②在国际互联网络通畅状态下启用最新版经济文件制作工具软件;③各意向受让方需注意更新,以免造成加密竞价文件制作错误,因此导致竞价无效,责任自负。 2.本项目不接收未加密的竞价文件。 3.竞价文件组成 (1)加密资格审查资料 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 (2)加密报价文件 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 | |||||||||||||||||||||||||||
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须知 | 1.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22年10月13日9:30 2.竞价文件接收时间:加密电子竞价文件的接收时间自本公告发布时间起至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请意向受让方合理安排加密电子竞价文件的提交时间)。 3.意向受让方须知 3.1意向受让方须对竞价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公告规定的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并递交。 3.2意向受让方应当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加密竞价文件的传输递交(以接收到电子签收凭证为准),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竞价文件。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未完成竞价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竞价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竞价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将拒收。 3.3意向受让方未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加密竞价文件的,被视为竞价无效。所递交的非加密竞价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及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拒收。 | |||||||||||||||||||||||||||
竞价文件解密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30分钟)对其加密竞价文件进行解密,现场解密和远程解密均可,解密失败的风险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直到项目评审结束。 3.意向受让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单位的竞价文件进行解密,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竞价。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在监督员或公证员监督下按规定解密竞价文件,导入并读取成功解密的竞价文件。 | |||||||||||||||||||||||||||
评审时间及地点 | 评审时间:同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以本项目评审地点悬挂的电子屏幕显示时间为准) 评审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评标室 备注:意向受让方可以在线解密竞价文件,无须到达现场。 | |||||||||||||||||||||||||||
特别说明 | 1.本项目采用网上提交竞价文件方式,有关网上操作详见《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详细见本公告上传附件2内容),意向受让方必须严格遵守,该规程是本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2.公告中要求加盖公章或电子签章的,均可以提供加盖公章的扫描件,也可以在网上竞价文件编制时加盖电子签章;公告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均应在网上竞价文件制作时制作成电子件上传。竞价文件中提交的资料模糊不清的,评审委员会将按不利于意向受让方的理解进行评审,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3.竞价文件的澄清,评审委员会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给意向受让方,从发起远程网上问询至问询结束原则上为15分钟,意向受让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4.因系统出现软件设计或功能缺陷、运行异常等情况,可能影响本次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委托方(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本项目评审活动,意向受让方、委托方、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各方免责。 | |||||||||||||||||||||||||||
五、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
交易方式 |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资料评审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查资料及交易保证金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意向受让方某项资格审查资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资料是否通过。如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要求提交的,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开启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一次性报价单,评审委员会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报价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受让方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 1.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则按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不得低于50%)确定受让方。 2.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如最高报价相同按下述情况处理: 由评审委员会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采用一次性抽签方式,即被抽中的确定为受让方。 3.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招租。 备注: 1.竞价文件中报价单内容与系统中报价信息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单为准。 2.评审过程中,竞价文件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如需要意向受让方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评审委员会将可能进行问询,意向受让方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审委员会可能发出的问询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若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 3.因意向受让方授权代表联系不上、没有及时登录系统等情形而无法接受评审委员会问询的,有关风险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1.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以《成交确认书》形式通知成交人,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 2.成交公告发布后,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转为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投标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资产转让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本项目收取定额交易服务费:3182元 | |||||||||||||||||||||||||||
七、其他说明 | ||||||||||||||||||||||||||||
其他 | 1.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2.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3.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4.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官网链接: http://ggzy.hefei.gov.cn/ptdt/001003/20200224/788cc287-e9f2-44de-b9e6-85baf0fb4c36.html)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程祖辉;联系电话:13965500054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0551-66223192、66223191(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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