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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财政局关于对恩施市新冠肺炎疫情医用防护物资招标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项目名称:恩施市新冠肺炎疫情医用防护物资招标采购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欧士德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恩施市产业转移工业园6号标准厂房1楼
被投诉人:湖北宇翔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恩施市新悦广场1幢1单元3楼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22年8月12日就“恩施市新冠肺炎疫情医用防护物资招标采购”项目,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出投诉,经审查后本机关于2022年8月23日受理,并向被投诉人送达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具体投诉事项:
1.被投诉人在中标成交公告中未公示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2.被投诉人在招标要求变更后未书面通知潜在投标人、未依法延迟开标时间。
经调阅相关资料查明,成交供应商“南京医药恩施州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相关产品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且在评分环节享受了20%的价格扣除;被投诉人于8月11日发布于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的“恩施市新冠肺炎疫情医用防护物资招标采购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未见相关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被投诉人对此项投诉事项未予举证。
经调阅相关资料查明,被投诉人于7月20日第一次发布招标公告,明确该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2022年08月10日,之后被投诉人先后于7月27日、7月29日、8月3日、8月5日、8月8日、8月9日发布更正公告,对采购文件中货物需求的相关参数和要求做出修改,但被投诉人未提交其已书面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的证据,同时该项目已于8月10日开标。
本机关在调查该项目有关资料中发现并查明,该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采购项目,也未进行项目分包,成交供应商南京医药恩施州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显示,该公司所投货物中“紫外线灯管”的制造商“江苏祁裕泰电光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为中型企业,而在报价评分环节享受了20%的价格扣除,违反了政策规定。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1、2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对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对其他发现的问题,责令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进行重新评审。
五、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被投诉人或第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恩施市人民政府或恩施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恩施市财政局
2022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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