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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县同安镇人民政府LED显示屏货物类采购项目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永泰县同安镇人民政府
乙方:福州科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25]AQC[TP]2022001的永泰县同安镇人民政府LED显示屏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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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品牌 数量
(单位)
单价
(元)
金额 产地
类型
国别
(地区)
规格型号 产品属性
1-1 A020207 LED显示屏 LED显示屏 品悦佳彩等,详见投标文件。 1(项)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国内 中国 P2.5等,详见投标文件。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肆拾柒万玖仟叁佰元整元(¥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15)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 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及合同要求,验收合格后交付。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运输、安装和调试 5.1.1由乙方负责将货物按签订合同的具体数量、具体地点运送到最终目的地,乙方负责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安装、调试至验收合格交付甲方使用。 5.1.2货物包装必须与运输方式相适应,包装方式的确定及包装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由于不适当的包装而造成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有任何损坏由乙方负责。 5.1.3乙方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货物调试时,甲方应提供必须的基本条件和专人配合,保证各项安装工作顺利进行。 5.1.4货物运输及安装调试所需所有费用由乙方支付。 5.2质保期和售后服务要求 5.2.1货物的质量保证期自验收合格投入使用之日起乙方应对所供货物提供1年的免费保修,对货物在必要时进行定期维护和修理,更换配件时只收取配件的成本费。 5.2.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有货物运行发生故障时乙方在接到甲方故障电话通知后3小时内到达故障现场进行免费维修。 5.2.3质量保修期后,系统设备出现故障时3小时内到达现场,如当场不能解决的,乙方在24小时内提供同型号产品更换。 5.2.4乙方须对甲方管理人员进行操作、维修、保养等方面的专业培训,直至能独立操作。 5.2.5乙方可视自身能力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更优、更合理的维修服务承诺。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验收应按照谈判文件、乙方响应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到货验收:货物按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验收。所有设备必须是原装包装。若发现原包装破损或保修条款不满足要求,甲方有权不予接收,并要求乙方无条件免费重新更换,并按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6.1.2最终验收:货物安装调试结束后,双方按合同有关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验收。 6.1.3验收各方应在验收报告上签署确认。 6.1.4验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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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50 合同签订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总价50%的预付款(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每笔款项时,成交供应商均应向采购人提供由成交供应商开具的等额的税务正式发票。 )
2 50 系统运行验收合格后,自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采购人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总价50%的阶段款。(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每笔款项时,成交供应商均应向采购人提供由成交供应商开具的等额的税务正式发票。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签订合同后一年内有效。
10、违约责任
10.1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购供货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如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2乙方必须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交货并安装完成并交付使用,因乙方的原因不能按时交货,工期每延误一日即扣除中标金额的1%赔偿甲方的损失 。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永泰县同安镇人民政府 乙方: 福州科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 永泰县同安镇岚口村桥头里15号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滨城大道101号
单位负责人: 范文 单位负责人: 王仲凌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联系方法: 18559922159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
账号: 账号: 697221970

签订地点: 福州
  签订日期:2022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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