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公告信息 | | 公告标题: |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档案数字化、精细化扫描项目招标公告 | 有效期: | 2022-09-22 至 2022-09-29 | 撰写单位: | 辽宁汇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档案数字化、精细化扫描项目)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档案数字化、精细化扫描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10月13日 13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2-210112-00322 项目名称: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档案数字化、精细化扫描项目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350,000.00 最高限价(元):350,000 采购需求:查看 一、服务需求: (一)项目情况 目前现存历史档案较多,分类不明确、排序混乱,无法满足档案的调取查阅,极大地影响办事效率。现通过对相关档案的重新归集整理,达到分类明确、目录清晰、排序准确的目的,有效提高办事效率,同时满足社会上调查取证人员对档案的调阅利用,同时为将来档案电子化做准备。 (二)项目内容 对电子档案资料进行卷内目录编辑、核对、卷内分件挂接等精细化处理。 二、技术要求: (一)服务范围: 由中标供应商对采购人提供的电子档案资料进行卷内目录编辑、核对、卷内分件挂接等精细化处理,具体如下: 序号 | 项目类型 | 描 述 | 数量 | 1 | 2010-2022年度卷宗电子档案精细化及相关的软硬件服务 | 数字档案备份、 卷内目录录入、 卷内文件核对、 电子卷册分件、 电子分件质检、 软件分件挂接、 提供多媒体档案精细化管理软件与档案管理软件实现无缝对接(此项为软件的升级服务)。 | 14335册 | 2 | 卷宗电子档案数字化 | 诉讼档案补扫 | 210000页 | (二)服务要求: l、供应商应按时、按质完成项目规定的服务内容; 从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周内由供应商提交总体工作计划,并对项目进度、人员安排等进行规划,一周内完成项目开始前的设备进场、人员培训等前期准备工作; 自第二周开始档案的编辑、核对、卷内分件挂接等精细化处理工作,并按双方协商开始计算和监控工作进度; 2、为保证档案的保密和安全,以及工作完成的质量,供应商必须在采购人的档案管理人员协助下,进行档案的编辑分件工作; 3、供应商应确保编辑的文件资料准确、清晰,具体要求符合《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案卷格式标准>的通知》(高检办字[2016]379号)、《辽宁检察机关诉讼档案精细化工作规范(试行)》(辽检办字[2021]16号),并完成《档案基本信息(汇总表)》; 4、供应商须随时接受采购人的检验和抽查,并按采购人要求及时修改错误;并应每周向采购人提交一次工作报告,对本周工作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要求、下周工作计划进行阐述,接受采购人对工作进度的宏观控制。 (三)服务标准: 满足《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案卷格式标准>的通知》(高检办字[2016]379号)、《辽宁检察机关诉讼档案精细化工作规范(试行)》(辽检办字[2021]16号) (四)安全和保密要求 (1)中标供应商应自觉维护采购人的利益,严格遵守采购人的保密规定,签署采购人提出的《保密承诺》; (2)中标供应商应指定专职档案交接员与采购人的专职档案交接员配合,负责原始档案的交接工作(填写档案交接单); (3)中标供应商在工作现场设安全保密员,负责档案原件在整个档案扫描流程中的安全管理和已扫描档案数据的安全保密工作; (4)无关物品一律不得带入工作现场; (5)未经采购人许可,任何物品不得带离工作区域; (6)工作区域采用内部局域网传输交换数据,不得存在对外出口; (7)已扫描的数据除按规定刻制提交的光盘以外,只能放在工作区的电脑上,中标供应商工作人员不得携带任何移动数据存储介质进入工作现场,或将存储数据带离现场; (8)不合格退回的返工介质,在中标供应商确认后交采购人销毁; (9)工作电脑在扫描工作完成之前,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离开工作现场,项目所需的工作电脑、扫描仪等设备、耗材均由中标供应商自行提供,项目服务过程中必需的监控、办公桌椅、档案装具及水电条件等均由采购人提供。 (10)全部扫描工作完成并已通过验收后,工作电脑上的全部数据必须在采购人技术人员的监督下彻底销毁(低级格式化数据存放硬盘) 三、商务部分: 1、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以实际签订为准) 2、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付款方式及条件:服务完成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分两次支付,每次50%。 4、报价要求:总价报价。投标报价应包含完成本次服务的一切费用,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5、验收标准:执行相关规定 验收程序: (1)项目验收分为阶段验收和总体验收; (2)项目阶段验收 中标供应商分别在完成每年度期限分段的档案著录工作后,备齐相应的项目文档和接收单,向采购人提交验收; 采购人在收到上述文件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阶段验收结论; (3)项目总体验收 项目全部完成后,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交项目文档、项目总结报告、阶段验收单和总体验收申请; 采购人在收到上述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总体验收结论; (4)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满足《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案卷格式标准>的通知》(高检办字[2016]379号)、《辽宁检察机关诉讼档案精细化工作规范(试行)》(辽检办字[2021]16号); (5)对于项目验收中存在的问题,由中标供应商更正和修改之后,可再次申请验收;更正和修改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二次验收不合格时,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追究中标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6)由于采购人原因未能任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中标供应商不承担由此引起的项目工期拖延的后果责任; (7)因采购人改变设计方案导致工作日期延误的,经双方书面确认,工作日期相应顺延。 验收结论: 每批档案精细化成果质量检验达到验收指标要求,予以验收“通过”。验收未通过应视情况进行返工或修改后,重新进行验收。 验收完成后须经验收组成员签字。验收“通过”的结论,须经相关领导审核、签字后生效。 验收报告:按国家规定执行 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 6、质量标准:合格。 7、违约责任: (1)项目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以上约定义务的,即构成违约; (2)中标供应商违反安全保密条款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供应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违约责任的,造成另一方经济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4)采购人变更设计方案时,同时重新书面确定项目执行时间。中标供应商在此时间内完成项目,不构成违约。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以实际签订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落实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就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等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服务类项目。 (2)中小企业是指《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规定的中小企业单位,本项目为服务采购,要求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3)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规定的“其他未列明行业”。 (4)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2年09月22日 08时30分至2022年09月29日 17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2年10月13日 13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电子响应文件上传至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备份文件按采购文件要求递交至沈阳市浑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浑南区新硕街1-1号,二楼)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1、开评标过程中对投标文件解密环节,需供应商自备笔记本电脑解密。 2、由于疫情原因,投标人可不到现场出席开标会议,不出席开标会议的投标单位请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以下材料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代理机构邮箱(huicheng_zb@163.com): (1)加密备份文件;(2)投标文件一致性承诺函(加盖公章的扫描件);(3)授权委托人姓名、联系电话、微信号 3、由于投标人原因导致加密备份文件无法使用的,责任自负。 4、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邮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地 址: 沈阳市浑南区 联系方式: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辽宁汇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沈阳市铁西区云峰南街20-1号 联系方式: 024-25158333-8103 邮箱地址: huicheng_zb@163.com 开户行: 中信银行沈阳沈新路支行 账户名称: 辽宁汇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账号: 8112 9010 1250 0706 51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 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 | 关联计划 | 附件: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