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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中介机构招标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公告信息
 
公告信息
公告标题: 沈阳市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中介机构招标公告 有效期: 2022-09-30 至 2022-10-12
撰写单位: 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撰写人: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沈阳市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中介机构)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沈阳市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中介机构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10月21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2-210100-05874
项目名称:沈阳市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中介机构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650,000.00
最高限价(元):650,000
采购需求:查看
 一、服务内容
投标人受采购人委托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沈阳市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细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要求,大力推动《“数字沈阳”建设行动方案(2021-2023年)》实施和东北数字经济第一城建设,加快实现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对符合政策扶持条件的项目进评审的相关工作。对上报项目按照“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进行技术评审,提供项目技术评审名单和评审报告,作为项目扶持的相关评审依据。
二、 评审类别及范围和评审方式
1.支持数字经济软件类产品产业化。
评审范围:大数据、人工智能、软件及服务业、数字文化创意等领域的企业。
评审方式: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围绕研发队伍、研发投入、创新能力、销售规模、地方贡献等方面按各20%权重组织专家开展绩效评价,按照排名对80分以上补助不超过15家单位。
2.鼓励数字经济硬件类产品产业化。
评审范围:移动通讯、物联网及智能设备、集成电路、机器人及智能制造等硬件类产品产业化项目。
评审方式: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围绕技术水平、研发投入、创新能力、市场前景(未来预期的市场规模和企业产品占比)、地方贡献等方面按各20%权重组织专家开展绩效评价,按照排名对80分以上补助不超过5家单位。
3.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加快发展。
评审范围:数字经济规模以上企业。
评审方式: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围绕研发投入、创新能力、营收规模、发展速度、地方贡献等方面按各20%权重组织专家开展绩效评价,按照排名对80分以上奖励不超过40家单位(5000万以下不超过30家、5000万以上不超过10家)。
4.引导数字经济领军型企业做优。
评审范围: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数字经济企业。
评审方式: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围绕营收规模、创新能力、行业地位、带动配套、地方贡献等方面按各20%权重组织专家开展绩效评价,按照排名对80分以上奖励不超过10家单位。
5.鼓励数字经济优秀企业创新发展。
评审范围:大数据、人工智能、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及服务业、集成电路等数字经济“新字号”企业。
评审方式: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围绕营收规模、研发队伍、创新能力、市场前景(未来预期的市场规模和企业产品占比)、地方贡献等方面按各20%权重组织专家开展绩效评价,按照排名对80分以上奖励不超过20家单位。
6.支持数字经济聚集区(园区、基地、楼宇)建设。
评审范围:各区、县(市)根据资源禀赋、功能定位、产业发展等优势,组织创建数字经济示范集聚区(园区、基地、楼宇)。
评审方式: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围绕企业导入(引进企业数量和大小)、集聚规模、目标兑现、运营服务、地方贡献等方面按各20%权重组织专家开展绩效评价,按照排名对80分以上补助不超过3家单位。
7.促进数字经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评审范围:数字经济园区、楼宇运营主体及其他市场主体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研发、设计、测试、工具等相关服务;管理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战略咨询、发展规划、项目策划、融资服务、人才培训、法律咨询、财务服务等),且服务本地企业50家以上。
评审方式: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围绕研发投入、服务数量、服务种类、创新能力、营收规模等方面按各20%权重组织专家开展绩效评价,按照排名对80分以上补助不超过5家单位。
8.鼓励改(扩)建数字经济等载体项目。
评审范围:符合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方向及任务要求,利用(购买或租赁)闲置厂房、楼宇等存量资源,改(扩)建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的数字经济楼宇等载体项目。
评审方式: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围绕企业导入(引进企业数量和大小)、改(扩)建规模、集聚规模、运营服务、地方贡献等方面按各20%权重组织专家开展绩效评价,按照排名对80分以上补助不超过5家单位。
9.支持制造业数字化升级。
评审范围:对利用数字技术在通用机械装备等“五老”、石油化工等“三原”和相关新兴产业领域制造业企业进行数字化升级的项目。
评审方式: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围绕研发投入、改造投入、技术水平、营收规模、地方贡献等方面按各20%权重组织专家开展绩效评价,按照排名对80分以上补助不超过5家单位。
10.加快数据流通与应用。
评审范围: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数据服务平台,服务本市企业数达到50家(含)以上;将高价值数据接入数据服务平台的企事业单位。
评审方式: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围绕研发团队、营收规模、创新能力、数据应用、地方贡献等方面按各20%权重组织专家开展绩效评价(其中,高价值数据占比数据服务平台交易规模应高于10%),按照排名对80分以上补助或奖励不超过15家单位(平台单位不超过5家、数据单位不超过10家)。
11.支持创建数字经济领域市级产业创新中心。
评审范围:国内外龙头企业(行业头部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创建大数据等数字经济领域市级产业创新中心。
评审方式: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围绕创建进度、研发团队、目标兑现、技术攻关、地方贡献等方面按各20%权重组织专家开展绩效评价,按照排名对80分以上补助或奖励不超过3家单位。
12.加快网络、新技术、应用试验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评审范围:IPv6、物联网、卫星互联网等通信网络基础设施;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工业互联网、算力中心等新技术基础设施;车联网、无人机、无人驾驶等数字技术应用试验设施。
评审方式: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围绕服务内容、技术水平、示范应用、产业支撑、地方贡献等方面按各20%权重组织专家开展绩效评价,按照排名对80分以上奖励不超过5家单位。
13.支持工业企业开放与建设数字技术应用场景。
评审范围: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提升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和营销管理水平,实施数字化生产线以及智能车间(数字工厂)建设的项目。
评审方式: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围绕数字赋能、降本增效(降低成本占比和提高效率程度)、整合创新、示范应用、地方贡献等方面按各20%权重组织专家开展评选,按照排名给予奖励。
14.支持服务业企业开放与建设数字技术应用场景。
评审范围:应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推进商贸物流、批零住餐,医疗、教育、养老,金融、旅游、文化等领域融合发展的项目。
评审方式: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围绕模式(业态)创新、市场前景(未来预期的市场规模和企业产品占比)、规模效益、示范应用、地方贡献等方面按各20%权重组织专家开展评选,按照排名给予奖励。
15.支持农业农村开放与建设数字技术应用场景。
评审范围:应用数字技术,促进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农产品深加工、农产品质量溯源、农业生产资料配送、农村电商等融合发展的项目。
评审方式: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围绕降本增效(降低成本占比和提高效率程度)、整合创新、规模效益、示范应用、地方贡献等方面按各20%权重组织专家开展评选,按照排名给予奖励。
16.支持传统基础设施开放与建设数字技术应用场景。
评审范围:应用数字技术,推动道路交通、城市运行、民生保障、教育卫生等传统基础设施改造升级的项目。
评审方式: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围绕绿色节能、集约高效、改善民生、示范应用、地方贡献等方面按各20%权重组织专家开展评选,按照排名给予奖励。
17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培育市场品牌。
评审范围:经事前核实备案,参加国家相关部门(国家级行业协会)主办的国家级数字经济展会(沈阳市除外)或在中央一级媒体投放产品广告的数字经济企业。
评审方式: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围绕展会(媒体)规模、展会(媒体)级别、营收增幅、营收规模、地方贡献等方面按各20%权重组织专家开展绩效评价,按照排名对80分以上补助不超过10家单位(参展单位不超过5家、投放广告单位不超过5家)。
18.支持在沈举办数字经济创新创业赛事。
评审范围:经事前核实备案,国家相关部门(国家级行业协会)及省、市有关部门(省、市级行业协会)主办的数字经济创新创业赛事。
评审方式: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围绕赛事规模、主要成果、企业导入(引进企业数量和大小)、宣传影响、地方贡献等方面按各20%权重组织专家开展绩效评价,按照排名对80分以上补助不超过5家单位。
19.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国内数字经济活跃地区建设飞地创新服务中心等载体。
评审范围:对各类市场主体在国内数字经济活跃地区通过租赁或购买厂房、楼宇等建设运营2000平方米以上飞地创新服务中心等载体,吸引各类人才在沈注册企业并入驻飞地创新服务中心发展。
评审方式: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围绕申报项目的运营面积、企业导入(引进企业数量和大小)、人才引入、集聚规模、地方贡献等方面按各20%权重组织专家开展绩效评价,按照排名对80分以上补助不超过5家单位。
 
三、项目组人员要求
技术评审工作组成员5人以上负责日常工作和评审组织工作,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应具有电子、信息工程专业背景。
四、具体服务要求
要求服务咨询机构对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有正确的理解和认识,对整个项目有完整的服务方案、评审流程,有质量、进度控制措施等。及时组织相关申请企业的技术评审,对每个项目评审内容、评审指标、流程等做细化个性化管理。技术评审过程中需要外聘专家的专家费由中标供应商负责。外聘专家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水平,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执业资格。评审专家职责包括按要求完成项目评审任务;客观公正提出项目评审意见,并对评审意见负责;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及其他相关规定。
服务时效要求:在承担评审任务后,接到服务通知后至少 2 小时内响应, 8小时内到场。
 
五、服务质量要求
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人对评审工作的内容、重点和完成时限等要求完成评审报告。具体要求:
1、用项目负责人制,负责项目评审全过程的组织、协调及评审报告的编制。
2、项目负责人根据不同类别项目成立由不同专业专家组成的项目评审小组承担评审工作。评审小组的人数应根据不同类别项目和复杂程度确定。
3、评审小组应当由了解国家和行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相关行业的情况,并具备丰富的项目评审经验的专家组成。
4、及时报告项目评审情况并提出建议的处理方案;
5、总结工作情况,定期向采购人出具报告;
6、应采购人要求,参加采购人组织召开的各项工作会议;
7、出具最终成果文件和意见。
8、评审咨询团队成员的相对稳定性,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自行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及项目负责人。
9、在服务期内中标人存在隐瞒事实、串通作弊、骗取财政资金等情况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被委托资格,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0、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应保证独立性、公正性、客观性,严禁私下与项目单位接触,以及透露评审相关情况及评审结果。
六、服务成果要求
按照采购人的要求,根据《沈阳市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细则》内容提交评审报告。中标供应商提交的所有成果性文件及资料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相关部门颁发的相关服务内容现行的规程、标准、规范、办法及辽宁省及沈阳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服务内容成果方面的文件、规定。从接受评审委托开始,第三方评审机构(投标人)要建立项目申报、初步意见、现场答辩、部分项目现场查看、专家打分、结论意见等全流程可追溯体系,并对每一个流程独立建档,相关资料一并存档。第三方评审机构留存的项目档案资料,要与提供给采购人存档的资料保持一致,且保存期限为永久保存。
七、评审费的支付
单个项目评审费支付的标准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标准明细表,出具评审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本项目预算总额65万元,此金额即项目的支付上限,用完即止不再支付,但中标人须继续提供技术评审服务至合同期满。
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标准明细表
类别
政策名称
主要内容
评审费用参考标准(财政)
难度系数取值
拟委托评审标准
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
沈阳市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细则
支持数字经济软件类产品产业化。对大数据、人工智能、软件及服务业、数字文化创意等领域的企业,上一年获得软件类产品自主知识产权且销售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择优按照不超过产品当年实际销售额的10%补助,每户企业可申报多个产品,每个产品限申报一次,每户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技术评审:
当期投资额1亿元以上项目0.7万元/个;
当期投资额0.5-1亿元项目0.6万元/个;
当期投资额0.5亿元以下项目0.5万元/个。
0.2
参考技术、财务评审最低值标准,并结合实际:
技术评审0.1万元/个。
鼓励数字经济硬件类产品产业化。对移动通讯、物联网及智能设备、集成电路、机器人及智能制造等硬件类产品产业化项目,择优按照不超过项目当年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
与财政参考标准相同
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加快发展。对数字经济规模以上企业,以上一年为基数,当年数字经济产品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同比增长15%以上的,择优奖励20万元;当年数字经济产品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择优按照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0.2
参考技术、财务评审最低值标准,并结合实际:
技术评审0.1万元/个。
引导数字经济领军型企业做优。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数字经济企业,择优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00亿元后,每上一个100亿元台阶奖励100万元。
0.2
参考技术、财务评审最低值标准,并结合实际:
技术评审0.1万元/个。
鼓励数字经济优秀企业创新发展。围绕培育壮大大数据、人工智能、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及服务业、集成电路等数字经济“新字号”企业,根据企业在技术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和经济效益及增速等方面的综合表现,每年评选出20家以内数字经济优秀创新企业,每户企业奖励50万元。每户企业三年内限获奖励一次。
0.5
参考技术、财务评审最低值标准,并结合实际:
技术评审0.25万元/个。
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
沈阳市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细则
支持数字经济聚集区(园区、基地、楼宇)建设。鼓励各区、县(市)根据资源禀赋、功能定位、产业发展等优势组织创建独具特色的数字经济示范集聚区(园区、基地、楼宇)。经对示范集聚区(园区、基地、楼宇)引进企业、经济规模等建设运营指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估择优后,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区、县(市)应按照不低于市级补助的额度,共同予以补助。
技术评审:
当期投资额1亿元以上项目0.7万元/个;
当期投资额0.5-1亿元项目0.6万元/个;
当期投资额0.5亿元以下项目0.5万元/个。
1
与财政参考标准相同
促进数字经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数字经济园区、楼宇运营主体及其他市场主体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研发、设计、测试、工具等相关服务;管理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战略咨询、发展规划、项目策划、融资服务、人才培训、法律咨询、财务服务等),且服务企业50家以上,择优按照不超过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设备购置或融资租赁、软件及系统集成开发、网络环境搭建及其他固定资产(不含基建投资)】的40%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0.3
参考技术、财务评审最低值标准,并结合实际:
技术评审0.15万元/个。
鼓励改(扩)建数字经济等载体项目。对符合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方向及任务要求,利用(购买或租赁)闲置厂房、楼宇等存量资源,改(扩)建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的数字经济楼宇等载体项目,择优按照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闲置厂房、楼宇内外部装修,增添必要的办公设备及家具,水电、供暖、通讯等网络接入设施设备费用(不含基建投资)】的20%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
与财政参考标准相同
支持制造业数字化升级。对利用数字技术在通用机械装备等“五老”、石油化工等“三原”等产业进行数字化升级的项目,择优按照不超过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
与财政参考标准相同
支持产业数字化试点示范项目。加快产业数字化进程,推进制造业企业全生命周期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产业数字化试点示范项目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0
 
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
沈阳市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细则
加快数据流通与应用。支持企业(单位)建设数据服务平台,对企业(单位)投资建设的数据服务平台并服务企业数达到50家(含)以上,按照项目投资额4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鼓励企业(单位)将高价值数据接入数据服务平台加强应用,按照该数据流通收益的10%给予数据接入企业(单位)最高100万元奖励。
技术评审:
当期投资额1亿元以上项目0.7万元/个;
当期投资额0.5-1亿元项目0.6万元/个;
当期投资额0.5亿元以下项目0.5万元/个。
0.3
参考技术、财务评审最低值标准,并结合实际:
技术评审0.15万元/个。
支持创建数字经济领域市级产业创新中心。鼓励国内外龙头企业(行业头部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创建大数据等数字经济领域市级产业创新中心。经对创建市级产业创新中心股份合作、联盟组建、卡脖子技术攻关、产品创新、产业培育等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估择优后,每年给予300万元补助,达标验收认定后,再给予100万元奖励。
0.5
参考技术、财务评审最低值标准,并结合实际:
技术评审0.25万元/个个。
加快新技术、算力、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对IPv6、物联网、卫星互联网等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对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工业互联网、算力中心等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对车联网、无人机、无人驾驶等数字技术应用试验设施建设,择优按照不超过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
与财政参考标准相同
支持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发展。对本市科研院所、大专院校、骨干企业建设的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获国家级认定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获省级认定的给予50万元奖励。
0
 
支持工业企业开放与建设数字技术应用场景。对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提升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和营销管理水平,实施数字化生产线以及智能车间(数字工厂)建设的项目进行评选,择优选择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升级效果明显,典型示范作用突出的优秀项目,给予一等奖(1名)100万元、二等奖(2名)各50万元、三等奖(3名)各20万元的奖励。
0.5
参考技术、财务评审最低值标准,并结合实际:
技术评审0.25万元/个,。
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
沈阳市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细则
支持服务业企业开放与建设数字技术应用场景。对应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推进商贸物流、批零住餐,医疗、教育、养老,金融、旅游、文化等领域融合发展的项目进行评选,择优选择商业模式新、市场占有率大、经济社会效益突出的新产业新业态优秀项目,给予一等奖(1名)100万元、二等奖(2名)各50万元、三等奖(3名)各20万元的奖励。
技术评审:
当期投资额1亿元以上项目0.7万元/个;
当期投资额0.5-1亿元项目0.6万元/个;
当期投资额0.5亿元以下项目0.5万元/个。
0.5
参考技术、财务评审最低值标准,并结合实际:
技术评审0.25万元/个。
支持农业农村开放与建设数字技术应用场景。对应用数字技术、促进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农产品深加工、农产品质量溯源、农业生产资料配送、农村电商等融合发展的项目进行评选,择优选择技术先进、涉及面广、影响力大、实施效果好的优秀项目,给予一等奖(1名)100万元、二等奖(2名)各50万元、三等奖(3名)各20万元的奖励。
0.5
参考技术、财务评审最低值标准,并结合实际:
技术评审0.25万元/个。
支持传统基础设施开放与建设数字技术应用场景。重点组织应用工业互联网、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铁路、公路、机场、市政、能源、水利、环保等传统基础设施改造升级的项目进行评选,择优选择绿色节能、集约高效、应用效果突出的优秀项目,给予一等奖(1名)100万元、二等奖(2名)各50万元、三等奖(3名)各20万元的奖励。
0.5
参考技术、财务评审最低值标准,并结合实际:
技术评审0.25万元/个。
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培育市场品牌。对参加国家各部委(国家级行业协会)主办的国家级数字经济展会(沈阳市除外)或在中央一级媒体做产品广告的数字经济企业,经事前核实备案后,择优按照当年场地租赁费、布展费的70%给予补助,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在中央一级媒体投放产品广告的,择优按照当年广告费的5%补助,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0.2
参考技术、财务评审最低值标准,并结合实际:
技术评审0.1万元/个。
支持举办数字经济创新创业赛事。对国家各部委(国家级行业协会)、省市政府有关部门(省市级行业协会)主办的数字经济创新创业赛事,经事前核实备案后,分别给予大赛奖金总额的50%和3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
0.2
参考技术、财务评审最低值标准,并结合实际:
技术评审0.1万元/个。
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
沈阳市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细则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国内数字经济活跃地区建设飞地创新服务中心等载体。对各类市场主体在国内数字经济活跃地区通过租赁或购买厂房、楼宇等建设运营2000平方米以上飞地创新服务中心等载体,吸引各类人才入驻飞地创新服务中心发展,以同区位市场平均价为基准,择优给予建设运营主体租金50%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飞地创新服务中心改(扩)建项目按照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厂房、楼宇内外部装修,增添必要的办公设备及家具,水电、供暖、通讯等网络接入设施设备费用(不含基建投资)】的20%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技术评审:
当期投资额1亿元以上项目0.7万元/个;
当期投资额0.5-1亿元项目0.6万元/个;
当期投资额0.5亿元以下项目0.5万元/个。
1
与财政参考标准相同

八、其他要求
在专项评审活动中,第三方评审机构、评审专家、会计师事务所等必须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1.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表达明确、具体和充分。
2.保护评审企业的知识产权,妥善保管评审材料,不得复制、扩散与评审有关的材料,对评审所涉企业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3.评审期间,不得收取项目单位任何财物。
4.当专家与项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时,必须主动及时申明并回避。当专家难以判断本人是否符合回避原则时,应主动及时地向评审组织单位或评审活动负责人说明有关情况。
5.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泄露评审专家名单、专家评审意见、评审结果和评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应当保密的评审情况。
6.对于不遵守专家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与企业恶意串通干扰公正评审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专项评审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组织等有关方面的监督。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生效后2个月内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2
预算金额(元):350,000.00
最高限价(元):350,000
采购需求:查看
一、服务内容
投标人受采购人委托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沈阳市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细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要求,大力推动《“数字沈阳”建设行动方案(2021-2023年)》实施和东北数字经济第一城建设,加快实现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对符合政策扶持条件的项目进评审的相关工作。对上报项目按照“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进行财务评审,提供项目财务评审名单和评审报告,作为项目扶持的相关评审依据。
二、 评审类别及范围和评审方式
1.支持数字经济软件类产品产业化。
评审范围:大数据、人工智能、软件及服务业、数字文化创意等领域的企业。
评审方式: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围绕研发队伍、研发投入、创新能力、销售规模、地方贡献等方面按各20%权重组织专家开展绩效评价,按照排名对80分以上补助不超过15家单位。
2.鼓励数字经济硬件类产品产业化。
评审范围:移动通讯、物联网及智能设备、集成电路、机器人及智能制造等硬件类产品产业化项目。
评审方式: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围绕技术水平、研发投入、创新能力、市场前景(未来预期的市场规模和企业产品占比)、地方贡献等方面按各20%权重组织专家开展绩效评价,按照排名对80分以上补助不超过5家单位。
3.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加快发展。
评审范围:数字经济规模以上企业。
评审方式: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围绕研发投入、创新能力、营收规模、发展速度、地方贡献等方面按各20%权重组织专家开展绩效评价,按照排名对80分以上奖励不超过40家单位(5000万以下不超过30家、5000万以上不超过10家)。
4.引导数字经济领军型企业做优。
评审范围: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数字经济企业。
评审方式: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围绕营收规模、创新能力、行业地位、带动配套、地方贡献等方面按各20%权重组织专家开展绩效评价,按照排名对80分以上奖励不超过10家单位。
5.鼓励数字经济优秀企业创新发展。
评审范围:大数据、人工智能、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及服务业、集成电路等数字经济“新字号”企业。
评审方式: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围绕营收规模、研发队伍、创新能力、市场前景(未来预期的市场规模和企业产品占比)、地方贡献等方面按各20%权重组织专家开展绩效评价,按照排名对80分以上奖励不超过20家单位。
6.支持数字经济聚集区(园区、基地、楼宇)建设。
评审范围:各区、县(市)根据资源禀赋、功能定位、产业发展等优势,组织创建数字经济示范集聚区(园区、基地、楼宇)。
评审方式: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围绕企业导入(引进企业数量和大小)、集聚规模、目标兑现、运营服务、地方贡献等方面按各20%权重组织专家开展绩效评价,按照排名对80分以上补助不超过3家单位。
7.促进数字经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评审范围:数字经济园区、楼宇运营主体及其他市场主体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研发、设计、测试、工具等相关服务;管理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战略咨询、发展规划、项目策划、融资服务、人才培训、法律咨询、财务服务等),且服务本地企业50家以上。
评审方式: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围绕研发投入、服务数量、服务种类、创新能力、营收规模等方面按各20%权重组织专家开展绩效评价,按照排名对80分以上补助不超过5家单位。
8.鼓励改(扩)建数字经济等载体项目。
评审范围:符合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方向及任务要求,利用(购买或租赁)闲置厂房、楼宇等存量资源,改(扩)建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的数字经济楼宇等载体项目。
评审方式: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围绕企业导入(引进企业数量和大小)、改(扩)建规模、集聚规模、运营服务、地方贡献等方面按各20%权重组织专家开展绩效评价,按照排名对80分以上补助不超过5家单位。
9.支持制造业数字化升级。
评审范围:对利用数字技术在通用机械装备等“五老”、石油化工等“三原”和相关新兴产业领域制造业企业进行数字化升级的项目。
评审方式: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围绕研发投入、改造投入、技术水平、营收规模、地方贡献等方面按各20%权重组织专家开展绩效评价,按照排名对80分以上补助不超过5家单位。
10.加快数据流通与应用。
评审范围: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数据服务平台,服务本市企业数达到50家(含)以上;将高价值数据接入数据服务平台的企事业单位。
评审方式: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围绕研发团队、营收规模、创新能力、数据应用、地方贡献等方面按各20%权重组织专家开展绩效评价(其中,高价值数据占比数据服务平台交易规模应高于10%),按照排名对80分以上补助或奖励不超过15家单位(平台单位不超过5家、数据单位不超过10家)。
11.支持创建数字经济领域市级产业创新中心。
评审范围:国内外龙头企业(行业头部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创建大数据等数字经济领域市级产业创新中心。
评审方式: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围绕创建进度、研发团队、目标兑现、技术攻关、地方贡献等方面按各20%权重组织专家开展绩效评价,按照排名对80分以上补助或奖励不超过3家单位。
12.加快网络、新技术、应用试验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评审范围:IPv6、物联网、卫星互联网等通信网络基础设施;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工业互联网、算力中心等新技术基础设施;车联网、无人机、无人驾驶等数字技术应用试验设施。
评审方式: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围绕服务内容、技术水平、示范应用、产业支撑、地方贡献等方面按各20%权重组织专家开展绩效评价,按照排名对80分以上奖励不超过5家单位。
13.支持工业企业开放与建设数字技术应用场景。
评审范围: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提升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和营销管理水平,实施数字化生产线以及智能车间(数字工厂)建设的项目。
评审方式: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围绕数字赋能、降本增效(降低成本占比和提高效率程度)、整合创新、示范应用、地方贡献等方面按各20%权重组织专家开展评选,按照排名给予奖励。
14.支持服务业企业开放与建设数字技术应用场景。
评审范围:应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推进商贸物流、批零住餐,医疗、教育、养老,金融、旅游、文化等领域融合发展的项目。
评审方式: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围绕模式(业态)创新、市场前景(未来预期的市场规模和企业产品占比)、规模效益、示范应用、地方贡献等方面按各20%权重组织专家开展评选,按照排名给予奖励。
15.支持农业农村开放与建设数字技术应用场景。
评审范围:应用数字技术,促进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农产品深加工、农产品质量溯源、农业生产资料配送、农村电商等融合发展的项目。
评审方式: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围绕降本增效(降低成本占比和提高效率程度)、整合创新、规模效益、示范应用、地方贡献等方面按各20%权重组织专家开展评选,按照排名给予奖励。
16.支持传统基础设施开放与建设数字技术应用场景。
评审范围:应用数字技术,推动道路交通、城市运行、民生保障、教育卫生等传统基础设施改造升级的项目。
评审方式: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围绕绿色节能、集约高效、改善民生、示范应用、地方贡献等方面按各20%权重组织专家开展评选,按照排名给予奖励。
17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培育市场品牌。
评审范围:经事前核实备案,参加国家相关部门(国家级行业协会)主办的国家级数字经济展会(沈阳市除外)或在中央一级媒体投放产品广告的数字经济企业。
评审方式: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围绕展会(媒体)规模、展会(媒体)级别、营收增幅、营收规模、地方贡献等方面按各20%权重组织专家开展绩效评价,按照排名对80分以上补助不超过10家单位(参展单位不超过5家、投放广告单位不超过5家)。
18.支持在沈举办数字经济创新创业赛事。
评审范围:经事前核实备案,国家相关部门(国家级行业协会)及省、市有关部门(省、市级行业协会)主办的数字经济创新创业赛事。
评审方式: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围绕赛事规模、主要成果、企业导入(引进企业数量和大小)、宣传影响、地方贡献等方面按各20%权重组织专家开展绩效评价,按照排名对80分以上补助不超过5家单位。
19.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国内数字经济活跃地区建设飞地创新服务中心等载体。
评审范围:对各类市场主体在国内数字经济活跃地区通过租赁或购买厂房、楼宇等建设运营2000平方米以上飞地创新服务中心等载体,吸引各类人才在沈注册企业并入驻飞地创新服务中心发展。
评审方式: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围绕申报项目的运营面积、企业导入(引进企业数量和大小)、人才引入、集聚规模、地方贡献等方面按各20%权重组织专家开展绩效评价,按照排名对80分以上补助不超过5家单位。
 
三、项目组人员要求
财务评审工作组成员10人以上负责日常工作和评审组织工作,并明确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注册会计师证书。项目组成员应具有财务、会计专业背景。
四、具体服务要求
要求服务咨询机构对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有正确的理解和认识,对整个项目有完整的服务方案、评审流程,有质量、进度控制措施等。及时组织相关申请企业的财务评审,对每个项目评审内容、评审指标、流程等做细化个性化管理。财务评审项目组成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水平,项目组内应配备注册会计师以及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执业资格的成员。评审机构职责包括按要求完成项目评审任务;客观公正提出项目评审意见,并对评审意见负责;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及其他相关规定。
服务时效要求:在承担评审任务后,接到服务通知后至少 2 小时内响应, 8小时内到场。
 
五、服务质量要求
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人对评审工作的内容、重点和完成时限等要求完成评审报告。具体要求:
1、用项目负责人制,负责项目评审全过程的组织、协调及评审报告的编制。
2、项目负责人根据不同类别项目成立由不同专业专家组成的项目评审小组承担评审工作。评审小组的人数应根据不同类别项目和复杂程度确定。
3、评审小组应当由了解国家和行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相关行业的情况,并具备丰富的项目评审经验的专家组成。
4、及时报告项目评审情况并提出建议的处理方案;
5、总结工作情况,定期向采购人出具报告;
6、应采购人要求,参加采购人组织召开的各项工作会议;
7、出具最终成果文件和意见。
8、评审咨询团队成员的相对稳定性,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自行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及项目负责人。
9、在服务期内中标人存在隐瞒事实、串通作弊、骗取财政资金等情况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被委托资格,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0、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应保证独立性、公正性、客观性,严禁私下与项目单位接触,以及透露评审相关情况及评审结果。
六、服务成果要求
按照采购人的要求,根据《沈阳市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细则》内容提交评审报告。中标供应商提交的所有成果性文件及资料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相关部门颁发的相关服务内容现行的规程、标准、规范、办法及辽宁省及沈阳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服务内容成果方面的文件、规定。从接受评审委托开始,第三方评审机构(投标人)要建立项目申报、初步意见、现场答辩、部分项目现场查看、专家打分、结论意见等全流程可追溯体系,并对每一个流程独立建档,相关资料一并存档。第三方评审机构留存的项目档案资料,要与提供给采购人存档的资料保持一致,且保存期限为永久保存。
七、评审费的支付
单个项目评审费支付的标准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标准明细表,出具评审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本项目预算总额35万元,此金额即项目的支付上限,用完即止不再支付,但中标人须继续提供财务评审服务至合同期满。
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标准明细表
类别
政策名称
主要内容
评审费用参考标准(财政)
难度系数取值
拟委托评审标准

 
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
沈阳市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细则
支持数字经济软件类产品产业化。对大数据、人工智能、软件及服务业、数字文化创意等领域的企业,上一年获得软件类产品自主知识产权且销售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择优按照不超过产品当年实际销售额的10%补助,每户企业可申报多个产品,每个产品限申报一次,每户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财务评审:
当期投资额1亿元以上项目0.5万元/个;
当期投资额0.5-1亿元项目0.4万元/个;
当期投资额0.5亿元以下项目0.3万元/个。
0.2
参考技术、财务评审最低值标准,并结合实际:财务评审0.06万元/个。

 
鼓励数字经济硬件类产品产业化。对移动通讯、物联网及智能设备、集成电路、机器人及智能制造等硬件类产品产业化项目,择优按照不超过项目当年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
与财政参考标准相同

 
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加快发展。对数字经济规模以上企业,以上一年为基数,当年数字经济产品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同比增长15%以上的,择优奖励20万元;当年数字经济产品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择优按照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0.2
参考技术、财务评审最低值标准,并结合实际:
财务评审0.06万元/个。

 
引导数字经济领军型企业做优。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数字经济企业,择优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00亿元后,每上一个100亿元台阶奖励100万元。
0.2
参考技术、财务评审最低值标准,并结合实际:
财务评审0.06万元/个。

 
鼓励数字经济优秀企业创新发展。围绕培育壮大大数据、人工智能、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及服务业、集成电路等数字经济“新字号”企业,根据企业在技术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和经济效益及增速等方面的综合表现,每年评选出20家以内数字经济优秀创新企业,每户企业奖励50万元。每户企业三年内限获奖励一次。
0.5
参考技术、财务评审最低值标准,并结合实际:
财务评审0.15万元/个。

 
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
沈阳市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细则
支持数字经济聚集区(园区、基地、楼宇)建设。鼓励各区、县(市)根据资源禀赋、功能定位、产业发展等优势组织创建独具特色的数字经济示范集聚区(园区、基地、楼宇)。经对示范集聚区(园区、基地、楼宇)引进企业、经济规模等建设运营指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估择优后,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区、县(市)应按照不低于市级补助的额度,共同予以补助。
财务评审:
当期投资额1亿元以上项目0.5万元/个;
当期投资额0.5-1亿元项目0.4万元/个;
当期投资额0.5亿元以下项目0.3万元/个。
1
与财政参考标准相同

 
促进数字经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数字经济园区、楼宇运营主体及其他市场主体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研发、设计、测试、工具等相关服务;管理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战略咨询、发展规划、项目策划、融资服务、人才培训、法律咨询、财务服务等),且服务企业50家以上,择优按照不超过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设备购置或融资租赁、软件及系统集成开发、网络环境搭建及其他固定资产(不含基建投资)】的40%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0.3
参考技术、财务评审最低值标准,并结合实际:
财务评审0.09万元/个。

 
鼓励改(扩)建数字经济等载体项目。对符合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方向及任务要求,利用(购买或租赁)闲置厂房、楼宇等存量资源,改(扩)建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的数字经济楼宇等载体项目,择优按照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闲置厂房、楼宇内外部装修,增添必要的办公设备及家具,水电、供暖、通讯等网络接入设施设备费用(不含基建投资)】的20%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
与财政参考标准相同

 
支持制造业数字化升级。对利用数字技术在通用机械装备等“五老”、石油化工等“三原”等产业进行数字化升级的项目,择优按照不超过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
与财政参考标准相同

 
支持产业数字化试点示范项目。加快产业数字化进程,推进制造业企业全生命周期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产业数字化试点示范项目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0
 

 
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
沈阳市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细则
加快数据流通与应用。支持企业(单位)建设数据服务平台,对企业(单位)投资建设的数据服务平台并服务企业数达到50家(含)以上,按照项目投资额4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鼓励企业(单位)将高价值数据接入数据服务平台加强应用,按照该数据流通收益的10%给予数据接入企业(单位)最高100万元奖励。
财务评审:
当期投资额1亿元以上项目0.5万元/个;
当期投资额0.5-1亿元项目0.4万元/个;
当期投资额0.5亿元以下项目0.3万元/个。
0.3
参考技术、财务评审最低值标准,并结合实际:
财务评审0.09万元/个。

 
支持创建数字经济领域市级产业创新中心。鼓励国内外龙头企业(行业头部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创建大数据等数字经济领域市级产业创新中心。经对创建市级产业创新中心股份合作、联盟组建、卡脖子技术攻关、产品创新、产业培育等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估择优后,每年给予300万元补助,达标验收认定后,再给予100万元奖励。
0.5
参考技术、财务评审最低值标准,并结合实际:
财务评审0.15万元/个。

 
加快新技术、算力、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对IPv6、物联网、卫星互联网等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对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工业互联网、算力中心等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对车联网、无人机、无人驾驶等数字技术应用试验设施建设,择优按照不超过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
与财政参考标准相同

 
支持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发展。对本市科研院所、大专院校、骨干企业建设的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获国家级认定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获省级认定的给予50万元奖励。
0
 

 
支持工业企业开放与建设数字技术应用场景。对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提升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和营销管理水平,实施数字化生产线以及智能车间(数字工厂)建设的项目进行评选,择优选择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升级效果明显,典型示范作用突出的优秀项目,给予一等奖(1名)100万元、二等奖(2名)各50万元、三等奖(3名)各20万元的奖励。
0.5
参考技术、财务评审最低值标准,并结合实际:
财务评审0.15万元/个。

 
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
沈阳市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细则
支持服务业企业开放与建设数字技术应用场景。对应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推进商贸物流、批零住餐,医疗、教育、养老,金融、旅游、文化等领域融合发展的项目进行评选,择优选择商业模式新、市场占有率大、经济社会效益突出的新产业新业态优秀项目,给予一等奖(1名)100万元、二等奖(2名)各50万元、三等奖(3名)各20万元的奖励。
财务评审:
当期投资额1亿元以上项目0.5万元/个;
当期投资额0.5-1亿元项目0.4万元/个;
当期投资额0.5亿元以下项目0.3万元/个。
0.5
参考技术、财务评审最低值标准,并结合实际:
财务评审0.15万元/个。

 
支持农业农村开放与建设数字技术应用场景。对应用数字技术、促进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农产品深加工、农产品质量溯源、农业生产资料配送、农村电商等融合发展的项目进行评选,择优选择技术先进、涉及面广、影响力大、实施效果好的优秀项目,给予一等奖(1名)100万元、二等奖(2名)各50万元、三等奖(3名)各20万元的奖励。
0.5
参考技术、财务评审最低值标准,并结合实际:
财务评审0.15万元/个。

 
支持传统基础设施开放与建设数字技术应用场景。重点组织应用工业互联网、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铁路、公路、机场、市政、能源、水利、环保等传统基础设施改造升级的项目进行评选,择优选择绿色节能、集约高效、应用效果突出的优秀项目,给予一等奖(1名)100万元、二等奖(2名)各50万元、三等奖(3名)各20万元的奖励。
0.5
参考技术、财务评审最低值标准,并结合实际:
财务评审0.15万元/个。

 
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培育市场品牌。对参加国家各部委(国家级行业协会)主办的国家级数字经济展会(沈阳市除外)或在中央一级媒体做产品广告的数字经济企业,经事前核实备案后,择优按照当年场地租赁费、布展费的70%给予补助,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在中央一级媒体投放产品广告的,择优按照当年广告费的5%补助,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0.2
参考技术、财务评审最低值标准,并结合实际:
财务评审0.06万元/个。

 
支持举办数字经济创新创业赛事。对国家各部委(国家级行业协会)、省市政府有关部门(省市级行业协会)主办的数字经济创新创业赛事,经事前核实备案后,分别给予大赛奖金总额的50%和3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
0.2
参考技术、财务评审最低值标准,并结合实际:
财务评审0.06万元/个。

 
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
沈阳市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细则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国内数字经济活跃地区建设飞地创新服务中心等载体。对各类市场主体在国内数字经济活跃地区通过租赁或购买厂房、楼宇等建设运营2000平方米以上飞地创新服务中心等载体,吸引各类人才入驻飞地创新服务中心发展,以同区位市场平均价为基准,择优给予建设运营主体租金50%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飞地创新服务中心改(扩)建项目按照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厂房、楼宇内外部装修,增添必要的办公设备及家具,水电、供暖、通讯等网络接入设施设备费用(不含基建投资)】的20%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财务评审:
当期投资额1亿元以上项目0.5万元/个;
当期投资额0.5-1亿元项目0.4万元/个;
当期投资额0.5亿元以下项目0.3万元/个。
1
与财政参考标准相同

 

 
 
八、其他要求
在专项评审活动中,第三方评审机构、评审专家、会计师事务所等必须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1.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表达明确、具体和充分。
2.保护评审企业的知识产权,妥善保管评审材料,不得复制、扩散与评审有关的材料,对评审所涉企业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3.评审期间,不得收取项目单位任何财物。
4.当专家与项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时,必须主动及时申明并回避。当专家难以判断本人是否符合回避原则时,应主动及时地向评审组织单位或评审活动负责人说明有关情况。
5.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泄露评审专家名单、专家评审意见、评审结果和评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应当保密的评审情况。
6.对于不遵守专家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与企业恶意串通干扰公正评审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专项评审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组织等有关方面的监督。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生效后2个月内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002包投标人具备省级(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2年09月30日 18时00分至2022年10月12日 16时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2年10月21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电子投标文件在辽宁政府采购网提交。备份投标文件递交至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南门文件接收区。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备份投标文件、《递交备份投标文件登记表》可以邮递方式送达,送达时间以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件人收到时间为准。备份投标文件、《递交备份投标文件登记表》邮寄地址: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B座8楼。收件人:夏伟,联系电话:024-22896648。邮递送达请确保邮递联系人电话的清晰及畅通。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  址: 沈中大街206-3号
联系方式: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 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B座
联系方式: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邮箱地址: 无
开户行: 详见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表13.1
账户名称: 详见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表13.1
账号: 详见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表13.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 024-22896656
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
关联计划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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