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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隆昌市第八中学运动场改造工程设计服务合同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四川省隆昌市第八中学运动场改造工程     
工程地点:         四川省隆昌市第八中学              
合同编号:      2022—0025                          
设计证书等级 : 建筑行业甲级                                  
发   包  人:   四川省隆昌市第八中学                   
设   计  人:   中叙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签 订 日 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四川省隆昌市第八中学       
     
设计人:中叙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四川省隆昌市第八中学运动场改造工程  ,工程地点为四川省隆昌市第八中学,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及地方相应的现行行业规范标准。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中标函(文件)
3.3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3.4投标书
第四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
4.1 项目名称:四川省隆昌市第八中学运动场改造工程
4.2 阶    段:工程施工图设计阶段
4.3 建设地点:四川省隆昌市第八中学            
4.4 服务内容:施工图设计(改造运动场8000平方米,包括运动场及道路硬化,跑道及运动区铺设塑胶,配套建设旗台,排水沟、周边围墙改危重建),在发包方授权下进行资料整理收集、积极参与与该工程设计有关的其他配合性工作等。
4.5工程规模:项目总投资约106万元。                       
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根据项目进度要求,及时向设计人提交设计件所需的技术资料。
5.1 学校规划总平面图(红线图)1份。                                  
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6.1 交付设计文件时间:合同签订后15日,如遇特殊情况,依次顺延。
6.2 交付成果文件的地点:四川省隆昌市第八中学    。
6.3 交付文件的内容:建筑施工图图纸6套及电子档。
6.4设计人提交的施工图图纸等设计文件的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所有。
第七条 费用
项目服务费共计23600元,(大写:贰万叁仟陆佰元整)。
支付办法: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整正式设计文件及正规等额发票后七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70%,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七日内支付剩余30%的设计费。
第八条 支付方式
8.1设计费支付进度。
付费次序
支付
约定
付费额(元)
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第一次付费
70%
16520.00
设计成果经审查通过后七日内支付70%。
第二次付费
30%
7080.00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七日内支付30%
备注
此费用已包含6%的增值税,在发包人结清设计费后再完善竣工验收资料。

8.2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式发票。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发包人责任
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2个工作日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2个工作日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9.1.5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9.1.6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9.1.7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9.1.8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规范、标准图集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
9.1.9承担本项目外国专家来设计人办公室工作的接待费(包括传真、电话、复印、办公等费用)。
9.2设计人责任
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9.2.3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负责采取补救措施。
9.2.4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9.2.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9.2.6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第十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仲裁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隆昌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并付费用。
12.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安装结束为止。
12.3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家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2.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付费用。
12.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7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 肆 份,发包人 贰份,设计人 贰 份。
12.8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9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10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四川省隆昌市第八中学       中叙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四川省宜宾市徐州区柏溪街道科贸北路兴旺家园6幢2层1号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电  话:                    电  话: 0831-6660877
传  真:                   
传  真: 0831-6660877
开户行:                       
开户行: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屏支行
开户帐号:                   
开户帐号:2010953102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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