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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2022年福州文旅“网红推广计划”服务类采购项目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乙方:福建博达金桥传媒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00]FJBS[CS]2022001的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2022年福州文旅“网红推广计划”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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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单位) 服务标准 金额(元)
1-1 C0302 互联网信息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 为国庆假期福州旅游进行宣传 加强国庆假期福州旅游宣传,包含达人邀请、话题营销等内容 1(项) 满足采购文件第三章的内容及要求,详见投标文件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拾玖万陆仟元整(¥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60)天内;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5号楼10层;
4.3交付条件: 经采购人验收合格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邀请一名国内知名文旅领域“头部达人”赴福州景区踩线,创作文旅短视频,在新媒体平台传播。 5.1达人邀请 5.1.1邀请一名国内知名文旅领域“头部达人”前往福州市3个以上的旅游景区或美食场所深度踩线。 5.1.2达人应以真人出镜并以“导游推介”的形式趣味讲解福州旅游。 5.1.3创作三条以上文旅短视频,每条视频要求1分钟以上,在达人抖音账号上发布。 5.1.4达人应为导游类别,在抖音短视频平台的粉丝超过1000万人。 5.2话题营销 5.2.1在抖音、微信视频号、今日头条等短视频平台发起国庆游福州相关话题,将达人推荐福州这一事件进行二次传播。 5.2.2要求视频总播放量超过5000万人次。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期次:1 验收期次说明:项目服务期满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视频发布效果评估与数据分析报告、结案报告。数据包含但不限于点赞数、播放量、评论数等。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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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70 合同签订生效后,采购人收到中标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经福州市财政局审核通过,财政支付资金额度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70%。
2 30 在项目完成且通过采购人验收,采购人收到中标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经福州市财政局审核通过,财政支付资金额度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结算余款。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履行完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止。
10、违约责任
10.1如任意一方违反本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在三日内纠正其违约行为。如违约方继续进行违约行为或者不履行其义务,守约方除就其所有损失 而获得违约方赔偿外,亦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10.2若因乙方单方面原因造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成服务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按照合同总价款10%计算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10.3 若因甲方单方面原因逾期支付合同价款,应按逾期数额的日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0.4如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拍摄工作问题、达人出行问题,在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及时书面告知对方且尽最大努力减少对对方的损害的情况下,经由甲乙双方协商并达成共识后,可延长服务合作周期,延长所需时间另行商议并书面确认。 10.5截至首条视频上线30天内,所有上线视频总播放量未达考核指标,视频总播放量完成总数每少1万次,甲方有权从应付款项中扣除乙方合同金额的0.05%(不足1万次按1万次计),但扣除累计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总金额的20%。 10.6若乙方迟延向甲方出具增值税发票或出具的增值税发票不符合要求,甲方可以顺延付款且不视为违约。 10.7乙方所制定执行的本项目宣传方案应保证不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如给甲方名誉或经济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当于本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或赔偿甲方遭受的全部损失。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乙方在履行合约时不得提供侵害其他方权利和义务的产品或服务,一旦发生法律纠纷,乙方承担所有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致的所有损失。11.3.甲方拥有最终视频的版权,所有原始高清素材通过网盘(由乙方提供)交付甲方,乙方及相关达人除履行本合同义务外,不能留作它用。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任何一方直接或间接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不承担或不及时、充分地承担本协议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或者所作的陈述和承诺是虚假的,或有重大遗漏的,则构成违约行为,一方有上述行为的,另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要求对方在规定的时间内纠正其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如果违约方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纠正行为并消除后果,对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终止本合同。该权利的行使不妨碍其要求违约方赔偿对方因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财务费用及差旅费等。 14.2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4.2.1甲方应该保证委托乙方服务的项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已经通过相应的政府采购流程,不违反财政性资金使用的管理规定。由甲方确定本合同的基本性质及服务目的,并提出具体服务要求,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合同执行 工作进行指导。 14.2.2甲方应享有为乙方所提供的文字、图片及视频等内容的著作权,或甲方已获得作者授权,且不侵犯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利。若甲方获得作者授权,甲方应根据乙方需要, 随时可以提供授权书原件和作者的身份证明。如需乙方从甲方指定的媒体、官方网站获取转载内容时,甲方应具有相关权利。如专题保留,则该条款在合作终止后依然有效。 14.2.3甲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业务流程和工作模式,及时审核乙方提供的计划、方案、建议以及针对甲方项目所设计的图形、页面等。对于乙方交付的专题页面,必须经过甲方审核通过后才可上线。 14.3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4.3.1乙方应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各项拍摄制作、宣传等相关服务。乙方接受甲方对其工作的合理指导,根据甲方合理要求及实际情况,对有合作内容的执行方案及时地进行调整。 14.3.2乙方发布的宣传视频内容至少提前3天提交给甲方审核,积极采纳甲方提出的合理修改意见,经甲方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 14.3.3乙方应享有其为本项目服务所提供的文字、图片及视频等内容的著作权,或乙方已获得作者授权,且不侵犯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利。若乙方获得作者授权,乙方应根据甲方需要,随时可以提供授权书原件和作者的身份证明。如需乙方向甲方指定的媒体、官方网站获取转载内容时,乙方应具有相关权利。如专题保留,则该条款在合作终止后依然有效。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乙方: 福建博达金桥传媒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6号楼10层 住所: 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五一北路 106号新桥联广场1#楼1204单元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林鹏
委托代理人:
朱寿良
委托代理人:
郑呈芳
联系方法: 联系方法: 13799016035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华夏银行福州鼓楼支行
账号: 账号: 12253000000408258

签订地点: 福州
  签订日期:2022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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