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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长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道G316(吴航路-江莲路)中央隔离栏绿化景观提升服务项目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长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乙方:福建华汇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82]JJZB[CS]2022002-1的福州市长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道G316(吴航路-江莲路)中央隔离栏绿化景观提升服务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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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单位)
服务标准 金额
(元)
1-1 C1303 园林绿化管理服务 园林绿化管理服务 种植技术要求参照《城市绿化施工与验收规范》 国道G316(吴航路-江莲路)中央隔离栏种植同安红三角梅8500株、彩色三角梅686株,最终总价以实际供货量为准,验收时数量按实结算。 1(批) 乙方提供的苗木数量、规格、土球规格等均须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合同等相关要求;苗木的生产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拾叁万陆仟陆佰元整(¥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30)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G316国道(吴航路-江莲路);
4.3交付条件: 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及采购合同要求。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执行。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执行。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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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40 三角梅种植完毕且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开具正规发票,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
2 30 合同满一年且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开具正规发票,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
3 30 待养护期满且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开具正规发票,甲方向乙方付清余款。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服务期限为两年,三角梅种植完毕初验合格之日起算。
10、违约责任
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执行。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执行。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执行。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磋商文件第三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磋商文件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4.1、采购清单: 1,种植土回(换)填;技术要求:(1)泥炭混合种植土 数量:321.00m3;单价:71.37元/m3;合价 22909.77元;生产产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 2,栽植灌木;技术要求:(1)三角梅 (2)同安红8500株 盆栽开花(3)自然高度40~45cm,冠幅35~40cm,(4)成活养护期半年日常养护期1年6个月;数量:8500.00株;单价:43.06元/株;合价 366010元;生产产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 3,栽植灌木;技术要求:(1)三角梅 (2)彩色686株 盆栽开花(3)自然高度40~45cm,冠幅35~40cm,(4)成活养护期半年日常养护期1年6个月;数量:686.00株;单价:50.18元/株;合价 34423.48元;生产产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 4,项目措施费;技术要求:安全文明施工费、防尘喷雾措施费、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其他总价措施费等;数量:1.00项;单价:13256.75元/项;合价 13256.75元;生产产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 14.2、国道G316(吴航路-江莲路)中央隔离栏种植同安红三角梅8500株、彩色三角梅686株,最终总价以实际供货量为准,验收时数量按实结算。 14.3、种植作业前准备 14.3.1乙方必须根据苗木的品种、种植地点编制合理的进度计划。乙方按照施工计划的进度安排,提前对作业地块种植苗木的数量、品种进行核实并标注,同时联系甲方共同确认。 14.4、苗木种植,种植技术要求参照《城市绿化施工与验收规范》。 14.5、苗木规格须经验收合格,若达不到要求的,乙方应负责整改至符合要求,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14.6、苗木质量要求 14.6.1本次采购的苗木应均为合格产品,苗木来源渠道合法。乙方不得以次充好,同时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甲方的要求做好售后养护服务工作。 14.6.2乙方提供的苗木数量、规格、土球规格等均须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合同等相关要求;苗木的生产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14.6.3养护过程中,如发现三角梅开花效果不理想,乙方需负责更换,费用自行承担。 14.6.4新种植的三角梅必须是绽开程度7-8成的无病虫害健壮的,形体应饱满匀称;为确保更优景观效果,全线三角梅花同时盛开应保证每年至少两次,否则视验收不合格,将扣减合同价款的15%。 14.6.5为避免出现三角梅叶子发黄,乙方须精细化管理,确保三角梅叶片青绿,花朵艳。 14.6.6日常浇水、拔除杂草、除虫、施肥、修剪等由乙方负责,发现三角梅效果不理想、枯死、被盗等损耗由乙方负责在12小时内补换,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若不及时补换处以死亡数额的三倍扣罚。杂草、卫生不到位按每天每次扣罚款1000元直至整改到位。 14.6.7乙方务必挑选品种优质的三角梅,精心养护,让花期延长以达较长的观赏期;乙方必须严格履行承诺,保证三角梅花开不断,一年三季有花。如发现未按投标承诺履行,将扣减合同价款的5%,由甲方直接从项目款中抵扣。 14.6.8为保证景观效果乙方应养护到位,日常甲方每月进行一次巡查并通知整改。 14.6.9乙方必须严格履行投标承诺,保证管理人员和机械设备按时到位。如发现未按投标承诺履行,将扣减合同价款的5%,由甲方直接从项目款中抵扣。 14.7、项目安全文明施工 14.7.1乙方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工具,种植应设置安全警示牌,乙方在施工养护过程中应注意安全。若发生意外事故,责任由乙方负责。种植完成后,及时清扫地面及栏杆粘染的土渍,清运工程垃圾。 14.8、本项目服务期限为两年,三角梅种植完毕初验合格之日起算。 14.9、验收要求 14.9.1所摆三角梅需种密,以密铺不露土为准原则。经验收,如发现数量密度未达标或三角梅质量未达标,应按合格质和量补足,若不补足处每天以月款额的1/30扣罚,5天(含5天)未补齐按半月计算扣罚,超过15天,整月扣罚,发现三次以上数量和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责任由乙方自负。 14.9.2所摆三角梅需整齐有美感,如发现效果不理想通知整改,整改后乙方须通知甲方并有义务再次提供车辆往返现场;如48小时内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甲方有权拒绝签字并按总金额的2%扣罚。 14.9.3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合同、技术标准说明及国家有关的质量规范、标准规定均为本招标项目的验收依据。甲方根据此依据进行三角梅规格标准、数量、花期等方面的验收。 14.9.4拒收条件:达不到规格要求的三角梅;病虫害严重的;生长势很差可能影响成活率的;运输过程中损毁的三角梅;严重畸形影响景观效果的。 14.10、本项目至少配备5名服务人员。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福州市长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乙方: 福建华汇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长乐区文武砂街道文松路666号 住所: 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福州市生物医药和机电产业园新药创制中心1号楼二十三层
单位负责人: 邱群 单位负责人: 张志杰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庄永兴
联系方法: 0591-28801535
联系方法: 0591-83748055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南支行
账号: 账号: 35001880007052532963

签订地点: 福州市长乐区
  签订日期: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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