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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大瑶灌区管理所团结、宇泰水厂水表(IC)卡表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LYCG-JZ-202211210122-1
采购人(全称): 浏阳市大瑶灌区管理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市世誉电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团结、宇泰水厂水表(IC)卡表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LYCG-20221121012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团结、宇泰水厂水表(IC)卡表采购 其他计量标准器具 DN20IC卡预付费智能水表2000台,DN40IC卡预付费智能水表60台,DN100IC卡预付费智能水表20台。 1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合计金额小写: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合计金额大写:玖拾壹万叁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货物名称
型号规格
品牌
制造厂商名称
中小企业
数量
单价
合计
1
IC卡预付费智能水表
DN20
东润
湖南东润智能仪表有限公司
小型、微型企业
2000台
330
660000
2
IC卡预付费智能水表
DN40
东润
湖南东润智能仪表有限公司
小型、微型企业
60台
2350
141000
3
IC卡预付费智能水表
DN100
东润
湖南东润智能仪表有限公司
小型、微型企业
20台
5600
1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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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申明:此价格为包干价,本合同的单价和总价中均已包含了但不限于设备运输保险费、运输费、装卸费、材料费、人工费、差旅费、税金及售后服务费用等乙方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费用,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采购完毕并完成交货并通过验收。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甲方的验收仅代表对数量、规格等外表特征的认可,不代表对质量的认可,双方对质量产生争议的,以甲方聘请的第三方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准,鉴定费由过错方承担。
3.2 履行地点:浏阳市大瑶灌区管理所(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免费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货物验收合格前存在的损毁、灭失、脏污的风险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8561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7,说明:合同签订后,货物到采购人指定地点,质检验收合格并采购人签字确认后支付合同总额的 97%.,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739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说明:剩余 3 %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7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4.2 收款账户: 湖南浏阳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世誉电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2001030762516660000001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质保期:2年。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若乙方所提供货物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进行维修免收人工费及配件费等,小修12小时内完成,大修24小时内完成。无法在时限内完成维修的应及时更换或退回有质量瑕疵的产品;退回产品的,乙方无偿提供全新配品给甲方使用。免收一切费用包括运输费、人工费等。
(2)乙方所提供的产品性能及质量有国家标准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应符合部颁标准或企业标准。
(3)交付的产品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型号规格、质量要求以及投标文件的规格响应表、配置清单表、质量保证、售后服务一致。除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该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本项目按照简易程序进行验收。采购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招标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以及合同约定的内容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验收情况作为支付货款的依据。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4)项目验收不合格,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5)产品验收合格前存在的损毁、灭失、脏污的风险均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瑕疵担保
(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知识产权保护
(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保密义务
(1)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2%(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否则,视为违约;乙方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7.5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视为违约;乙方逾期交付的应自违约之日起每日按合同价款金额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五日以上(含)未能交付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应予以赔偿。验收不合格视为未完成,且日期不顺延。
7.6 乙方交付产品,甲方使用后发现乙方提交的产品不符合本合同或附件(如有)约定的功能或质量的;甲方同意使用的,乙方产品应当按质论价,并在货款结算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或乙方相应退回;甲方不同意使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或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及返还所有货款,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由乙方另行赔偿。
7.7 如因乙方所交货物质量等问题导致甲方及其员工或第三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支付由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及赔偿金。
7.8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要求承担保修义务,每逾期一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500元的违约金,并自行聘请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发现三次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本协议,将质保任务另行发包给第三方,同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合同中止与终止
12.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2.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浏阳市大瑶镇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荷花街道唐家洲社区早城二期四栋一单元1008

法定代理人: 邹志勇 法定代理人: 李世武

委托代理人: 彭敦根 委托代理人: 李世武

电话: 0731-83808249 电话: 15675841140

传真: 0731-83808249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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