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卫辉市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骨干基地建设项目(二次)》投诉事项的处理决定卫财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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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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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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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我单位于2022年11月23日受理了滑县牧星科技饲料有限公司关于《卫辉市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骨干基地建设项目(二次)》的投诉。经调查,现将投诉有关情况及处理决定通报如下:
一、投诉人、被投诉人
投诉人:滑县牧星科技饲料有限公司
地址:滑县新区人民路南段路东
被投诉人1:卫辉市农业农村局
地址:卫辉市太公路中段
被投诉人2: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15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 2022年 11月 01日,向 卫辉市农业农村局和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2年11月6日给予了答复,因对其答复不满意,投诉人于2022年11月23日依法向我局递交了投诉书,投诉事项为:
评标报告:“资格审查不合格供应商名单 供应商名称 滑县牧星科技饲料有限公司 未通过资格审查标准原因 未按要求提供信用查询截图”。我公司在响应文件中资格证明文件第20页-32页为“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网页中的信用报告证明文件截图,该文件属于信用中国官方网站的证明文件,文件第21-26页右上角有清晰的文件生成日期:2022年10月26日10:49:44,明确显示“诚实守信1条(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0条”、“经营异常0条”、“其他0条”,第29、30、31、32页又有截图,可以证明我公司在投标截止前,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我公司信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应资格审查不合格而废标。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影响评审结果。责令卫辉市农业农村局、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财政局或卫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卫辉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为2022年12月19日。
卫辉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