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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项目编号:WMU-2022989 
二、项目名称:温州医科大学数码显微互动教学系统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宁波舜宇仪器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余姚市舜宇路66-68号            
   被投诉人:浙江乐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温州医科大学            
   地    址:温州市瓯海区三垟街道桥头河大桥温州生命健康小镇B0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温州医科大学茶山校区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南京江南永新光学有限公司南京市栖霞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达路9号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宁波舜宇仪器有限公司对温州医科大学数码显微互动教学系统(编号:WMU-2022989,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投诉材料经补正后,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11月9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宁波舜宇仪器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 1:浙江乐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我司的质疑回复:经评审小组复核,贵公司商务和技术文件提供的同类业绩和五份销售合同、采购需求偏离表、产品彩页、产品检測报告等内容,只是说明了此次投标产品响应采购需求,不能证明系统软件登记证书《舜宇物联显微互动教学系统》就是招标文件评分明细中的“数码显微镜无线互动系统软件登记证书或软件著作权证书”。贵公司商务和技术文件中仅提供了《舜宇物联显微互动教学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没有提供《物联显微互动教学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条款,此次质疑函提供的资料不能作为评审依据。因此评审小组一致认为关于软件著作权的技术评分无误,贵公司的质疑请求不予支持,质疑不成立。我司认为:本次投标中,我司提交的投标文件,全部使用《物联显微互动教学系统》作为本次投标的产品名称,包括提供的业绩证明、公开发行的产品彩页,国家光学仪器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以及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软件著作权证书。从公布的评标结果来看,评审小组已经认可我司物联显微互动教学系统的参数功能符合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而一般要求提供著作权证书只是为了证明提供的软件是正版且正式发行的软件。此次招标的“数码显微互动教学系统”是由教师端数码显微镜、学生端数码显微镜、显微互动教学软件及电脑等设备构成。其中的显微互动教学软件,国家并没有统一的命名标准,各厂家的命名也不完全相同。只要软件功能符合采购需求即可。我司显微互动教学系统的命名本身就是“舜宇物联显微互动教学系统”。评审小组对我司提供的软件著作权证书仅依照表达文字不同来评判不符合招标要求的评分细则,有失公正,损害了我司的正当权益。事实依据:1.我司提交的《商务和技术文件》中第180页已提供了《舜宇物联显微互动教学系统》简称“SMES”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舜宇物联显微互动教学系统》就是无线互动教学系统,只是命名不同。2.我司《商务和技术文件》第50-82页所附的同类业绩和五份销售合同,其中第一、二、四合同中均体现了互动系统控制软件的型号SMES和互动系统是无线的说明。3.我司《商务和技术文件》采购需求偏离表第90-93页均对显微镜硬件、互动系统控制软件要求无线传输的条款都有响应说明。投标产品技术支持材料第98-101页均对我司显微镜硬件和互动系统控制软件都是无线传输有详细的技术资料文字描述。以上响应说明和技术资料均能证明我司的互动系统为无线互动教学系统。4.我司《商务和技术文件》第130页-141页为我司“物联显微互动教学系统”的公开发行的产品彩页,有关于我司产品的详细介绍,多处内容可以证明我司的“物联显微互动教学系统”实际就是采用了“无线网络传输”。5.我司《商务和技术文件》第156页国家光学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显微互动教学系统”的产品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第2页,序号一,系统基本构成中有关于无线网络的说明。6.我司的投标演示视频中第1、2、3、5条所展示的,我司的产品均是在无线传输模式下实现互动教学的,直接证明我司的物联显微互动教学系统为无线互动教学系统。7.我司向国家版权局递交的《物联显微互动教学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流水号2020R11L205825)中“主要功能和技术特点”中描述为:“该系统基于物联显微镜的教学实验室教学互动系统,由若干台具有显微数码成像功能以及经物联网化可由无线WiFi外传影像数据功能的物联显微镜、若干台学生端智能手机或平板电脑,和1台教师端计算机构成。每位学生可利用自己的智能手机或平板电脑APP,通过实验室局域网WiFi,无线连接其实验用物联显微镜,进行显微实验的影像观察和记录。教师机通过无线局域网,基于物联网技术,可向所有学生端智能手机或平板电脑广播课程教学视频、或观察任意学生端手机影像、或传送教学文件,或向所有学生手机分享某学生的典型实验过程、以及在教学过程中与学生进行问题互动。学生也可通过自己的智能手机,向教师提交实验过程影像和报告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重新组织专家就评分细则序号5 “软件著作权:提供数码显微镜无线互动系统软件登记证书或软件著作权证书,得2分”项目对我司的评分进行复核,修改我司的得分情况。投诉人宁波舜宇仪器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回复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投标文件等证据。
    被投诉人一浙江乐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辩称:我司于2022年10月20日组织原评审小组进行协助质疑答复,评审小组复核认为宁波舜宇仪器有限公司商务和技术文件提供的同类业绩和五份销售合同、采购需求偏离表、产品彩页、产品检测报告等内容,只是说明了此次投标产品响应采购需求,不能证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舜宇物联显微互动教学系统》就是招标文件评分明细中的“数码显微镜无线互动系统软件登记证书或软件著作权证书”。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条款,评审小组认为根据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舜宇物联显微互动教学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进行评审无误,虽然投诉人在质疑函里提供了《舜宇物联显微互动教学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但评审小组认为质疑函提供的资料不能作为评审依据,因此评审小组一致认为关于软件著作权的技术评分是无误的。根据评审结果及评审小组协助质疑答复结论,我司尊重评审小组的意见。被投诉人浙江乐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供了采购文件、质疑函、评审小组协助答复质疑情况说明、质疑回复函、评审报告、供应商投标文件等证据。
    被投诉人二温州医科大学辩称:温州医科大学数码显微互动教学系统(项目编号:WMU-2022989),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我校委托代理机构浙江乐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组织采购活动,于2022年10月13日09:30在浙江乐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评标,经评审小组评审,最终推荐南京江南永新光学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宁波舜宇仪器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第二中标候选人,于2022年10月13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确定南京江南永新光学有限公司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并向南京江南永新光学有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2022年10月19日我校和代理机构收到宁波舜宇仪器有限公司提交的质疑函,2022年10月20日代理机构组织原评审小组进行协助质疑答复,2022年10月21日对宁波舜宇仪器有限公司的质疑进行正式答复。2022年11月18日我校收到贵厅的书面通知,宁波舜宇仪器有限公司对本项目提起投诉。本项目当前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经再次复核本项目招标文件、宁波舜宇仪器有限公司投标文件、评审材料及投诉材料,我校尊重本项目原评审小组在评审和协助答复阶段作出的意见。
    相关供应商南京江南永新光学有限公司述称:(1)投诉人在我司中标后质疑评审专家技术分评分有误,投诉人认为自己提供了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而未得分,而从招标代理公司浙江乐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第一次质疑回复中我们可以明确得知投诉人宁波舜宇仪器有限公司只提供了软件名称名为《舜宇物联显微互动教学系统》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而并未提供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的“数码显微镜无线互动系统软件登记证书或软件著作权证书”,故提供的软件著作权证书与招标要求的不符,且在招标文件中未提相关证明文件来证明自己提供的软件证书就是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数码显微镜无线互动系统软件登记证书”,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条款,专家评审及评标委员根据招标现场投标人投标正式文件中的资料进行评审,得出投诉人宁波舜宇仪器有限公司此条不得分,专家评审及评标委员评审无任何错误,评标结束后投诉人再提供任何相关文件进行佐证,对本次评标结果不产生任何影响。(2)标书中所明确要求的提供“数码显微镜无线互动系统软件登记证书”,而宁波舜宇有限公司提供的《舜宇物联显微互动教学系统》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中所谓的“物联互动”和“无线互动”从正常认知中是2个概念,其本质区别在于1、物联的本质是感知与服务,无线的本质是基于手机和PC的线上信息和内容推送和共享。2、物联指的是领域,无线指的是传输方式。投诉人不能仅仅通过二者之前存在相应繁琐的关系来混淆视听,通过一系列的反推理妄想认为其提供的物联互动系统就是无线互动系统,且让专家评委自行将二者的概念基于主观意识进行概念定义统一,而不是基于客观资料进行评定,既违背了正常人的认知,也与招标要求不符,所以不得分,评审结果既符合招标要求,也符合事实情况,清晰无误。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WMU-2022989),2022年9月22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2年10月13日09:30开标,共6家供应商参与投标,10月13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南京江南永新光学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10月19日,被投诉人浙江乐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收到投诉人宁波舜宇仪器有限公司对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质疑函;10月20日,被投诉人浙江乐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组织原评审小组进行协助质疑答复;10月21日,浙江乐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就质疑事项作出质疑答复。本项目尚未签订采购合同。
    二、采购文件 第六部分 评标原则及方法
序号
评分因素
分值
评分标准及细则
备注
5
软件著作权
0-2
提供数码显微镜无线互动系统软件登记证书或软件著作权证书,得2分。
注:提供软件登记证书或软件著作权证书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CA电子公章。
客观分

投诉人宁波舜宇仪器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软件著作权证书显示软件名称为“舜宇物联显微互动教学系统〔简称:SMES〕V1.0”,著作权人:宁波舜宇仪器有限公司。本项目评审报告显示:评审因素5,评标委员会5位成员对中标供应商南京江南永新光学有限公司的打分均为2分,对另外4家投标供应商的打分均为0分;
    三、采购文件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五开标和评标 7.投标文件的澄清 7.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评审小组可以在“政采云”平台在线询标或其他有效形式要求投标人对同一份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或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内容(招标文件其它地方有规定处理方法的除外)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在线回复或其他有效形式在询标规定时间内进行澄清或说明(需盖电子签章或实体公章),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本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审过程中未对投诉人宁波舜宇仪器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舜宇物联显微互动教学系统》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进行询标。
    四、质疑答复阶段,评审小组协助答复质疑情况说明载明“宁波舜宇仪器有限公司商务和技术文件提供的同类业绩和五份销售合同、采购需求偏离表、产品彩页、产品检测报告等内容,只是说明了此次投标产品响应采购需求,不能证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舜宇物联显微互动教学系统》就是招标文件评分明细中的“数码显微镜无线互动系统软件登记证书或软件著作权证书”。 宁波舜宇仪器有限公司商务和技术文件中仅提供了《舜宇物联显微互动教学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没有提供《舜宇物联显微互动教学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因此评审小组一致认为关于软件著作权的技术评分无误”。
    五、投诉处理阶段,宁波舜宇仪器有限公司提交的《舜宇物联显微互动教学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流水号2020R11L205825)中“主要功能和技术特点”载明:“该系统基于物联显微镜的教学实验室教学互动系统,由若干台具有显微数码成像功能以及经物联网化可由无线WiFi外传影像数据功能的物联显微镜、若干台学生端智能手机或平板电脑,和1台教师端计算机构成。每位学生可利用自己的智能手机或平板电脑APP,通过实验室局域网WiFi,无线连接其实验用物联显微镜,进行显微实验的影像观察和记录。教师机通过无线局域网,基于物联网技术,可向所有学生端智能手机或平板电脑广播课程教学视频、或观察任意学生端手机影像、或传送教学文件,或向所有学生手机分享某学生的典型实验过程、以及在教学过程中与学生进行问题互动。
    六、南京江南永新光学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为65.2分,最终得分为84.49分,排名第一,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宁波舜宇仪器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为65.8分,最终得分为84.42分,排名第二,未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机关认为:
评审因素“提供数码显微镜无线互动系统软件登记证书或软件著作权证书,得2分。注:提供软件登记证书或软件著作权证书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CA公章”,投诉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软件名称为“舜宇物联显微互动教学系统”的软件著作权证书,虽然软件名称与评审因素设定不完全一致,该著作权证书对应的软件是否包括“无线互动”功能也不明确,但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同类业绩和五份销售合同、采购需求偏离表、产品彩页、产品检测报告等内容均可说明响应产品具有“无线互动”功能的情况下,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未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径行认定该著作权证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确属不当,且根据宁波舜宇仪器有限公司在质疑答复及投诉阶段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等材料,该著作权证书对应的软件具有“无线互动”功能。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投诉人就评分项“软件著作权”的评审得分(0分),可能调增2分,其总评审得分也可能相应调增。评审报告中,南京江南永新光学有限公司总得分为84.49分、排序第一,且为本项目唯一的中标候选人,投诉人总得分为84.42分、排序第二。若本项目投诉人总得分调增2分后,则南京江南永新光学有限公司不再排序第一,本项目将无合格的中标候选人,采购结果改变。据此,投诉人关于“浙江乐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我司的质疑回复......评审小组对我司提供的软件著作权证书仅依照表达文字不同来评判不符合招标要求的评分细则,有失公正,损害了我司的正当权益”的投诉事项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2、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关于温州医科大学数码显微互动教学系统(编号:WMU-2022989)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中标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2年12月21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2、联 系 人:吴聪瑜 
   3、联系电话:0571-87058489   
附件信息:
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宁波舜宇仪器有限公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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