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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2年第16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2年第16号)
一、项目编号:JH22-211400-01678
二、项目名称:葫芦岛市交警支队公务车保险服务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中心支公司
地 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海滨南路20-10号楼A
被投诉人1:葫芦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 址:葫芦岛市龙港区海月路2号
被投诉人2:葫芦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5路47-1号
相关供应商1: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
地 址:葫芦岛市龙港区海辰路30-13号QRS房屋
相关供应商2: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
地 址:葫芦岛市龙港区龙程街道32号发达公寓A4,A5,A6号门市房
相关供应商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
地 址:葫芦岛市龙湾大街36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项目基本情况采购项目的名称:葫芦岛市交警支队公务车保险服务采购采购项目的编号:JH22-211400-01678采购人名称:葫芦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代理机构名称:葫芦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投诉事项:最低报价供应商:相关供应商超出银保监局监管最低报价底线进行报价,属于违反行业监管规定不正当竞争。事实依据:首先相关供应商提供的137台车最低报价不可能是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元整数,其次相关供应商所报的价格明显低于前三家,差距太大根本不可能是监管规定范围内的最低价。大地公司是309000元,中国人民保险是290075.23元(由于当时线上开标通讯信号差,没听到二次报价指令,所以二次报价没报上),中国人寿财险是289822.28元。投诉请求:对相关供应商中标价格在其他投标供应商监督下按行业监管要求进行核实,取消中标资格,按招标文件规则重新选择中标供应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调查取证情况采购人葫芦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葫芦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葫芦岛市交警支队公务车保险服务采购(采购项目编号:JH22-211400-01678,以下称“本项目”)以竞争性谈判方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2022年10月27日,被投诉人1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竞争性谈判公告。2022年11月9日,被投诉人1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成交结果公告,成交供应商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2022年11月11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2022年11月18日,被投诉人2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2022年12月5日,我局收到投诉人提出的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2022年12月6日,我局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相关供应商发出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2年12月8日,相关供应商向我局提交投诉答复。2022年12月8日,被投诉人2向我局提交《关于投诉内容的说明》。2022年12月12日,被投诉人1向我局提交《关于葫芦岛市交警支队公务车保险服务项目投诉情况说明》。经调查,我局查明事实如下:被投诉人1未就投诉事项相关内容向我局作出答复。被投诉人2关于投诉事项的答复内容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书面承诺和答复及报价明细,证明没有超出银保监局最低报价底线。依据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报价明细依照银保监发[2020]41号,不低于自主定价系数0.65。相关供应商关于投诉事项的答复内容为:首先,相关供应商中标葫芦岛市交警支队公务车保险服务采购项目,所有的程序均遵循有关规定,响应文件要求,不存在任何违规行为。报价也是按照银保监局下发的各项通知之规定,严格执行银保监发〔2020〕41号文件。针对车辆报价,30天内到期的车辆报价都是按照车辆信息录入系统的准确报价,因有超过30天未到期车辆无法算出准确报价故相关供应商按照未出险价格估算,由于系统内无赔款优待系数无法确定,车辆出险情况也是未知数,因此后续根据具体行驶及出险情况价格会有所变化。相关供应商每月按照葫芦岛市行业协会、银保监局的监管要求,确保商业险自主定价系数每月在监管值以内,无违规行为,无调低系数恶意竞争行为。因为和交警合作多年,相关供应商针对这次招标业务,统一申请团单业务,为优质大客户从承保到理赔,制定了一系列的服务标准。 其次,关于二次报价的质疑:报价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不可能是整数问题,因137台中多数为陆续到期车辆,该报价是严格按响应文件要求,均按人民币货币进行报价且报价未超过采购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报价原则上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完全响应无偏离。质疑文件中也有几家供应商二次报价为整数,这说明二次报价完全合规并符合响应文件的报价要求。当二次报价时,供应商都听到二次报价的要求均在规定时间半小时内在系统中进行了二次报价,被投诉人1的工作人员也当场公布了二次报价金额。如果有供应商超时未响应未按要求完成二次报价的规定动作,也不符合电子开标要求。经查阅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章 服务需求”,本项目服务需求是为车辆投保,险种包括机动车强制保险(含代缴车船税)、车辆损失险、第三者综合责任险(100万)、车上人员责任险。服务需求所附车辆清单为葫芦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务车辆统计表137辆车辆信息。又查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六 谈判及评审”“★23.符合性审查”“23.1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供应商应按照第二章《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中的相应要求,提交符合性证明材料。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其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的,不得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本须知第33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第五章 评审办法”“附件2 符合性审查表”第4项审查项目为“服务价格明细表”,审查标准为“1.按给定格式填写2.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3.按规定签章”。经查阅相关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服务价格明细表,相关供应商仅对131辆车辆保险进行了报价,未对竞争性谈判文件服务需求中辽P43310、辽PA5996、辽PA8343、辽PU315挂、辽PUL609、辽PWQ652此6辆车辆保险进行报价,并未完整响应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不应当通过符合性审查。因相关供应商报价漏项,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响应无效,我局不再对相关供应商最后报价是否超出银保监局监管最低报价底线进行审查。综上,投诉事项部分内容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部分成立。经核实,本项目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经查阅评审报告,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处理决定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部分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或辽宁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葫芦岛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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