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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城区财政局关于对鄂州市鄂城区行政审批局政务购买服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项目名称:鄂州市鄂城区行政审批局政务购买服务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鄂州众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地  址:鄂州市鄂城区凤凰街道司徒路12号金州星城2栋3楼03号
被投诉人:湖北天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鄂州市鄂城区滨湖东路61号泰富广场12楼
相关当事人:深圳市特发政务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罗湖社区人民南路2010号发展中心大厦1501-1502A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鄂州众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对“鄂州市鄂城区行政审批局政务购买服务项目”(项目编号:HBTJ-ZFCG-2022-044)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
1、对于商务评分项中制定特定的业绩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点,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质疑事项回复中被投诉人1回复缺乏法律依据,无法让人信服。
2、对于商务评分项中类似业绩中设置“同一单位同一项目连续三年及以上提供服务的,每具有一项得2分,最多得4分”属于将同一案例(业绩)重复加分,违反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服务类)第四点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禁用内容的质疑事项回复中,被投诉人1转换概念,将其归类于类似业绩,无法律依据。
3、对于商务评分项中处理纠纷能力及企业管理能力要求人员,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点及第三点要求,即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质疑事项回复中被投诉人1的回复同样缺乏法律事实依据,无法让我方认同。
4、对于技术评分项中信息化服务要求人员,违反《鄂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三章评审方法第41条中“以限定或者指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作为加分条件的”质疑事项回复中,被投诉人1虽然提供有关文件,但文件没有指定要求类似的证件,以此来作为设置依据,理由不充分。
5、对于深圳市特发政务服务有限公司涉嫌为本项目招标文件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的质疑事项回复中,被投诉人回复是独立编制,不存在其他公司参与招标文件编制,但本次招标文件与过往深圳市特发政务服务有限公司参与类似项目的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完全一致或高度雷同。
6、深圳市特发政务服务有限公司涉嫌为本项目招标文件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扰乱政务服务市场公平竞争的事实证据。
7、被投诉人1回复函中没有告知投诉人有投诉权及投诉的渠道,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第十五条第四点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的规定。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对投诉书、质疑函、代理机构回复等资料进行了书面审查。审查情况如下:
投诉事项1、2,采购文件商务部分评分因素“类似业绩”对应的评分标准“政务服务类似项目业绩”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规定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此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3,采购文件商务部分评分因素“处理纠纷能力及企业管理能力”对应的评分标准“每提供1名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履行合同无关”规定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此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4,采购文件技术部分评分因素“信息化服务”对应的评分标准“投标人具有信息化服务能力,提供政务服务、大数据管理、行政审批等相关类别的自有软件著作权证书”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规定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此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5,事实依据不清,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6,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供应商只能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不得向其他政府采购当事人提出质疑。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7,不属于质疑事项,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5、6、7 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驳回投诉;投诉事项1、2、3、4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本项目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投诉人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鄂城区财政局
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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