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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百集团黄山百大商厦有限公司两处房产(万贯家园3-405、7-501)产权转让项目公告二次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合百集团黄山百大商厦有限公司两处房产(万贯家园3-405、7-501)产权转让项目公告(二次)


项目名称


合百集团黄山百大商厦有限公司两处房产(万贯家园3-405、7-501)产权转让(二次)


项目编号


2022BTFCJ01065


委托方


合百集团黄山百大商厦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合百集团黄山百大商厦有限公司党总支纪检委员


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公告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2年12月30日9:00始至2023年1月16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3年1月17日9:00至10:00止。


一、转让标的情况


合百集团黄山百大商厦有限公司拟转让两套房产,分为两个标的进行转让,其中标的1为万贯家园西苑3幢405室,标的2为万贯家园西苑7幢501室,各标的房产详情如下:


标的1:标的位置:黄山市屯溪区龙山路16号万贯家园西苑3幢405室;不动产权证号:皖(2022)黄山市不动产权第0026463号(原不动产权证号:皖(2021)黄山市不动产权第0034798号);用途:城镇住宅用地/住宅;房屋结构:混合结构;房屋建筑面积:111.89m2;所在层/房屋总层数:4/8层;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利性质:出让/市场化商品房。


标的2:标的位置:黄山市屯溪区龙山路16号万贯家园西苑7幢501室;不动产权证号:皖(2022)黄山市不动产权第0026465号(原不动产权证号:皖(2020)黄山市不动产权第0047328号);用途:城镇住宅用地/住宅;房屋结构:混合结构;房屋建筑面积:115.85m2;所在层/房屋总层数:5/7层;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利性质:出让/市场化商品房。


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安徽建工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皖建工评报字【2022】第007号《评估报告书》,资产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182.6275万元,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转让底价


标的1:89.6463万元


标的2:92.9812万元


交易保证金


标的1:8.9万元


标的2:9.2万元


价款支付


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三、转让条件


1.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重量、体积、面积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办理资产过户手续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由委托方和受让方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3.自转让价款全部付清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委托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资产过户、交接等手续。


4.转让资产最终只允许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即本次转让最终证载产权方名称须和受让方名称一致。


5.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己方是否符合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相关政策规定(如限购政策、二手房转让的相关税费政策等),如受让方因此原因导致无法办理转让标的过户手续的,相关责任及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其他未尽事宜详见《资产转让合同》。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交易主体库登记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交易主体登记指南(投标人)》。


项目登记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纳交易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标的1: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3646527


标的2: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3646445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可登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六、竞价后相关程序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公告发布后,成交人请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转为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投标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资产转让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价10000万元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50%;超过10000万元至50000万元的部分,为0.48%;50000万元以上部分,为0.10%。交易服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www.ahggzyjt.com/),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5.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及最新疫情防控要求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程祖辉,联系电话:0559-2524528


企业库注册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5-2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0551-66223192、 0551-66223191(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技术支持


4009980000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


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的网络一次性报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相关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一次性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一次性报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一次性报价期及优先权行使期组成。


5.报价流程


(1)一次性报价期内意向方可以填写己方对意向标的心理价位,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


(2)意向方在一次性报价期内可以撤回和修改己方报价。最终价格以意向方最后一次提交报价为准,修改前的报价及撤回报价为无效报价。


(3)一次性报价期一旦结束,意向方不得再修改、撤回、提交报价。一次性报价期结束后,系统将向所有意向方公开全部最终报价。意向方须谨慎报价,所报价格须合理且具有足够竞争性。意向方不得以报价填写错误、未及时提交报价等原因否认最终报价结果。


(4)如该竞价标的无优先权人,一次性报价结束后将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5)如该竞价标的存在优先权人,则系统进入优先权行使期:


A.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有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权人以当前系统最高报价确定为成交人,竞价结束;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B.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无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购买权人以标的底价确定为成交人。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项目流标。


(6)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优先权,不得撤回。


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是指最终最高报价有且仅有一人的,则确定该竞价人为成交人;如最终最高报价不少于两人的,则按照提交报价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提交最终最高报价时间最早的竞价人为成交人。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在一次性报价期出现异常的,排除异常后恢复报价,恢复报价后一次性报价期不少于1个小时。


(2)在优先权行使期内出现异常的,经优先权人书面申请可行使优先权;


(3)非上述情形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2:





资产转让合同


转让方(甲方):合百集团黄山百大商厦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新安北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沈萍








受让方(乙方):


住所地: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转让标的相关描述:黄山市屯溪区龙山路16号万贯家园西苑*栋***室房产,不动产权证编号:皖(2022)黄山市不动产权第*******号。用途:城镇住宅用地/住宅;房屋结构:混合结构;房屋建筑面积:*****m2;所在层/房屋总层数:*/*层;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利性质:出让/市场化商品房。


转让标的详细情况见安徽建工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皖建工评报字[2022]第00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第二条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对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三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第四条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元(大写圆整,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二)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甲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4098682)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第五条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转让标的以现场现状移交;


(二)自转让价款全部付清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资产过户、交接等手续。


第六条转让税、费的承担


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由甲乙双方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第七条 特别约定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保证自身符合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市场调控相关政策规定(如限购政策、二手房转让的相关税费政策等),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无法办理转让标的过户手续的,相关责任及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拾万元。


(二)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三)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因甲方责任造成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的期限次日起按累计已付款金额每日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资产实际交付之日止。 若甲方逾期超过(1个月)仍未继续履行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违约金拾万元。


(四)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若乙方逾期超过(1个月)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转让价款,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拾万元。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


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合肥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5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留存1份。


甲 方(章): 乙 方(章):


单 位 地 址: 单 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新系统】202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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