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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医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浏阳市妇幼保健院新院污水处理系统项目合同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LYCG-GK-F202210120069-1
采购人(全称): 浏阳市医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惟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浏阳市妇幼保健院新院污水处理系统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LYCG-F202210120069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浏阳市妇幼保健院新院污水处理系统项目 其他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详见采购需求 1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59
 合计金额小写: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59 元
 合计金额大写:叁佰柒拾捌万捌仟零陆拾贰元伍角玖分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详见标书分项报价表。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具体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通知发出后乙方必须120日历天内交货并安装完毕,如乙方不能按时交货并完成安装调试工作则按违约处理。
3.2 履行地点:采购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提供的所有设备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种包装应适于长途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乙方应承担由于包装不妥而引起设备锈蚀、损坏和丢失的责任。
(2)每件包装中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各两套,一套在包装箱里,一套在包装箱外。
(3)应在第一包装箱邻接的四个侧面用不易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印刷字样标明收货人、合同号、目的地、货物的名称、品目号、箱号、毛重/净重、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公斤),并根据设备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以清晰字样在包装箱上注明“小心轻放”、“勿倒置”、“防潮”等适当的标志,以便装卸和搬运。
(4)乙方承担设备送达指定交货地点的所有运输和搬运装卸及保管,由于乙方搬运、装卸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送达设备及进行安装调试,应提前两天以上和甲方取得联系,以便甲方安排验货和配合安装调试等工作。
(6)乙方应保证设备包装完整,到达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57612.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主设备到达现场并经甲方验收完成付款签字流程后二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总金额的2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36418.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经土建验收完成付款签字流程后二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总金额的30%;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36418.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完成付款签字流程后二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总金额的3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43970.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7,说明:经环保验收合格正常运行满6个月后完成付款签字流程后二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总金额的17%;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3641.8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说明:质保期满后经甲方再次验收,如无质量问题或有质量问题得到解决,支付合同总货款的3%。工程竣工之日起算质保期贰年,乙方同时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质保金在质保期不计息,凭乙方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付款。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升路支行(惟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800175167808016)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乙方在响应文件中所投设备的品牌型号提供设备,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设备(包括零部件)是全新的、完整的、原装的正规行货,并且符合国家检测标准以及该设备的出厂标准和原装配置,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乙方应保证其设备经过安装后,正常操作和保养并且处理过后的水质达到相关排放标准,在设备寿命期内运转良好。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项目验收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供应商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4)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双方签署验收证书后,产品才视为验收合格,并开始计算质量保证期。
(5)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义务
(1)在乙方进场前,负责提供设备到达现场后存放场地,存放场地的安全、防盗、卫生等均由乙方负责并需服从总承包方的要求和管理。
(2)负责协调安装期间的用水用电的供应,保证乙方安装、调试、验收工作的正常进行,按要求引入安装、调试用的动力和照明电源接口(水电表由乙方负责),安装调试过程中产生水电费按表生成,该部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负责安装施工期间与其他工程单位交叉作业时的协调工作。
6.2乙方义务
(1)服务配合说明及安装队伍见证性资料严格按照投标文件执行。当合同设备到货,土建具备安装条件后,根据工期编制《安装进度计划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明确施工流程、施工周期,以便相互配合如期完工。
(2)安装由乙方直接委派具备安装资质的队伍进行安装,确保安装质量和工期。
(3)负责乙方施工人员的食宿费用、安全保险、人身保险。乙方按有关规定及甲方要求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并不限于因此给甲方造成工程逾期、对外赔偿的全部损失及其违约金与甲方聘请律师的费用等)。
(4)负责设备的保管、存放、吊运、就位、安装、调试、运行、验收及交付前的财产安全。
(5)负责安装质量的自检验收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完成验收工作,并承担验收费用。负责由于安装质量问题造成的二次检验的整改和验收费用。
(6)负责当地关系协调,确保工程如期保质完成。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违约金计算按照合同总金额的30%计算,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5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7.6上述违约责任条款的违约金计算,甲方有权在质保金或未付款项中优先抵扣,乙方对甲方抵扣行为无条件认可。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培训与售后服务
1.为甲方派出的设备管理人员免费进行现场培训,为今后日常正常使用和维修保养设备做准备。安装现场培训甲方的系统管理操作及简单维修人员不少于2名。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需要提供注重实践的技术培训,使甲方人员达到能够独立进行管理、故障处理、日常测试维护工作,以便乙方所提供的设备能够正常、安全的运行。培训内容(包括并不限于):设备的工作原理、基本机构和功能,部件的分解和修理,整机的操作、保养、调整和故障判断及排除,日常管理和紧急情况处理。
2.设备一旦投入使用,无论质保期内外,乙方应提供7×24小时免费热线技术咨询,接到故障报告后最晚1小时内响应,需要现场服务时,维修人员应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并于12小时内排除障碍。质保期内未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赶到现场维修时,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风险和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并从质量保证金中抵扣。在质保期内的现场服务,不再额外收取费用,质保期外的现场服务收费标准及项目,甲方按乙方在投标文件中声明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费用。
3.在保质、保修期内,同一设备、同一质量问题连续两次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或者质保期内出现3次故障的,乙方必须无条件的免费予以更换同品牌、同型号新设备,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以及甲方的损失。
4.按生产厂家或国家有关的保修规定进行保修,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售后服务和说明的保质、保修条件进行保修。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满后,无论采购人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乙方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浏阳市关口街道长兴社区行政中心附二栋二楼4208室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兴安路126号景环小区A4栋406房

法定代理人: 汤伟 法定代理人: 刘恩泽

委托代理人: 蔡清 委托代理人: 陆剑彪

电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 0731-8530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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