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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呼伦贝尔分站国家地表水水质手工监测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公示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呼伦贝尔分站2023年国家地表水水质手工监测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公示
政府采购(服务)合同
甲方(采购方):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呼伦贝尔分站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君 珊
地址: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奋斗镇河东新区友好六街
乙方(供应方):
呼伦贝尔市绿源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梁振龙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经济技术开发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呼伦贝尔分站2023年国家地表水水质手工监测服务采购项目 协商签订合同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完成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呼伦贝尔分站2023年国家地表水水质手工监测服务采购项目 并提供相关服务,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内容并收取服务费。
二、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 12 个月,自 2023 年 1 月至 2023 年 12 月止。
三、 项目标准及要求
1 、监测断面
本项目共 36 个国控监测断面,详见下表。
表 1 监测断面列表

序号

断面名称

所在水体

断面属性

经度

纬度

1

新桥

辉河

河流

119.6496

48.0748

2

红花尔基水文站

伊敏河

河流

119.9741

48.2833

3

五牧场

伊敏河

河流

119.7912

48.6361

4

入伊敏河河口

辉河

河流

119.8122

48.9441

5

阿拉坦额莫勒

克鲁伦河

河流

116.8225

48.646

6

乌尔逊河大桥

乌尔逊河

河流

117.6239

48.2319

7

二卡牧场

新开河

河流

117.7539

49.5049

8

呼和诺尔下

莫尔格勒河

河流

119.2789

49.2733

9

牙克石

海拉尔河

河流

120.6733

49.3319

10

新帐房镇

库都尔河

河流

121.8056

50.1387

11

大桥屯

免渡河

河流

120.7531

49.2872

12

白鹿岛

激流河

河流

120.8328

51.9728

13

入得尔布干河河口

哈乌尔河

河流

119.5647

50.4865

14

苏沁

得耳布尔河

河流

119.43

50.3197

15

金河镇

金河

河流

121.4838

51.3511

16

吉文上

甘河

河流

123.2757

50.5719

17

加格达奇上

甘河

河流

124.0848

50.4102

18

乌力库玛

根河

河流

121.6982

50.8834

19

哈尼嘎水库坝址

阿伦河

河流

122.5095

48.6723

20

绰尔河扎兰屯市

绰尔河

河流

121.6055

47.1878

21

根多河马场

济沁河

河流

122.0344

47.7347

22

济沁河

济沁河

河流

122.3853

47.4675

23

雅鲁

雅鲁河

河流

122.1158

48.5545

24

欧肯河农场

欧肯河

河流

124.7784

49.8105

25

扎文

扎文河

河流

123.3527

49.5507

26

入诺敏河

毕拉河

河流

123.2871

49.5219

27

东风经营所

诺敏河

河流

123.7598

49.5545

28

宜里农场

奎勒河

河流

124.2355

49.5658

29

查哈阳乡

诺敏河

河流

124.3078

48.4418

30

音河水库

音河

河流

123.4497

47.9412

31

博霍头

嫩江

河流

125.2213

49.2302

32

拉哈

嫩江

河流

124.5656

48.2465

33

富源村

嫩江

河流

124.6792

48.8714

34

尼尔基水库库尾

嫩江

湖库

124.5091

48.5019

35

李屯

甘河

河流

125.0692

49.2192

36

成吉思汗

雅鲁河

河流

122.7906

47.7483

2 、监测指标
每季度首月:水温、 pH 值、溶解氧、电导率、浊度、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湖库点位增测叶绿素 a 、透明度。
其他月份按照 9+X 模式:水温、 pH 值、溶解氧、电导率、浊度、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总氮 9 项,湖库点位增透明度。另加甲方临时安排的监测项目,每月具体监测任务以甲方下发的任务单为准。
3 、监测频次
2022 年 1 月至 12 月,每月监测 1 次。
4 、成果提交
乙方须于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提交纸质版监测报告一式三份(带 CMA 标识并加盖检验检测报告专用章),同时将监测数据按甲方要求的格式发送给采购人甲方。
标准
四、 服务费支付方式及时间
(一) 项目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 780000.00 元(大写
柒拾捌万元整 ),该价格为含税价。
(二) 支付方式
1 、甲方每季度向乙方支付合同款 1 次,每季度在基本金额的基础上根据季度实际工作量进行调整。乙方完成当前季度全部点位的采样、分析及资料报送等工作,甲方向乙方拨款合同金额的 25% ,即人民币(大写)壹拾玖万伍仟元整 (?195000 元 ) 。如当前季度成果缺少监测数据和照片等情况出现,则需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拨款,核算标准为采样 1000 元 / 断面?月,检测 53 元 / 项?月(根据中标金额及合同内容核算)。
2 、如出现乙方连续 2 个月收到甲方发出的警告函,则下一季度实际拨款金额按照应拨款金额 80% 进行拨付;直到上一季度月监督检查未发生警告情况,拨付额度恢复至应付金额。
五、履约保证金
(一) 为保证项目质量, 双方签订完合同后,乙方需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中标(成交)总金额的 10% , 即 78000.00 元(大写
柒万捌仟元整 ),履约保证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满
1 个月之日止,履约保证金不计收利息。
(二) 履约保证期限届满后的 30 日内,甲方根据项目实际运行绩效及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等综合情况,合理确定向乙方返还的履约保证金数额并及时返还;项目实际运行正常或运行绩效符合标准要求的,全额(无息)返还。甲方逾期退还的,需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三)若预留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经济损失,则乙方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项目绩效评估
(一) 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或有关部门)对项目实
施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监督。
(二) 项目完成后,甲方(或会同相关部门、评估机构)
对项目绩效、服务对象受益、服务标准满足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验收。
七、甲乙双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1 、有权对乙方履行合同过程实施跟踪监督;
2 、预留履约保证金并按约返还或扣留;
3 、对乙方提交的项目成果及提供的服务及时组织评估和验收;
4 、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
(二)乙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1 、保质保量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2 、有权要求甲方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及履约保证期限届满返还履约保证金;
3 、不得擅自将本合同义务转委托;
4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接受甲方的监督,如实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八、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合同终止
(一)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合同的。
(二)乙方履约能力发生不再符合甲方采购要求的重大变化,致使无法完成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因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调整等重大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继续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对于乙方在履行合同中的实际支出,甲方应予以适当补偿。
(四)合同履行期内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的 15 日内提供有关不可抗力发生及其影响的证明,可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后续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约定。
(五)存在以下行为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已产生的检测费用不予结算:
1 、更换监测水样或者向监测水样添加非稳定试剂导致检测结果发生变化、编造或篡改检测数据,伪造检测报告;
2 、不服从甲方的管理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经警告不改;
3 、连续 2 次未能按时提交合格监测报告;
(六)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终止合同,合同自然解除;已进行监测工作的,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监测费,具体工作量由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三条予以核算,除有切实证据标明甲方核算错误的,乙方无条件接受甲方核算结果。
九、相关技术成果的归属
(一)乙方在办理并完成前述受托事项过程中产生的与受托事项有关的技术成果(即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所有权归属甲方,乙方应于本合同终止前向甲方交付,不按约交付或不完全交付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侵权责任。
(二)上述技术成果在交付之前及其交付之后,乙方均不得将该等技术成果使用于其他场合及其他用途。
(三)甲方转让上述技术成果的,乙方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四)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十、保密责任
(一)甲乙双方应当对其在签署及履行本合同期间从对方获得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即不得将有关保密信息以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披露或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并不得用于任何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目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间,自获得保密信息起至该保密信息进入公共领域时止。该义务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三)任何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侵权责任。
十二、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包括乙方提供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逾期满 日的,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将已收取的服务费返还给甲方,并按全部服务费的 20% 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擅自将本合同义务转委托,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将已收取的服务费予以退还并按全部服务费总额的 20% 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甲方未按期足额支付服务费,应按违约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四)甲方可根据项目标准及要求制定针对乙方服务的考核方案,并依据考核方案扣减乙方服务费用,除甲方考核方案显失公平外,乙方不得以考核方案未经其同意而拒绝甲方扣减相应费用。
(五)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一方违约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不限于实际损失、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鉴定费等)。
十二、争议解决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条款
(一) 与本合同相关的招投标采购文件、响应文件、中
标结果公告、中标通知书以及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均属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 本合同终止后,有关技术成果归属、保密、赔偿、
争议解决及其他具有持续性效力的条款继续有效。
(三)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乙双方各持
贰 份。
(以下无正文)

委托方(甲方 )

单位名称: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呼伦贝尔分站(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君珊
联系人:朝鲁门
联系电话: 15335607735
地址: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奋斗镇友好六街 3 号
纳税人识别号: 12150000MB1M45606D
开户行:工行内蒙古呼伦贝尔分行河东支行
账号: 0607030109026403932

受托方(乙方 )

单位名称:呼伦贝尔市绿源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章)
法定代表人:梁振龙
联系人:青松
联系电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经济技术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702MA0PW9MD5C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新成支行
帐号: 05102501040000634


甲方: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 呼伦贝尔分站

乙方: 呼伦贝尔市绿源环境技术 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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