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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经济开发区停车场(乐山大道与丰泽路东南处社会停车楼)专业工程暂估价及安装项目合同信息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幕墙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 高创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人:  河南筑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乙方承包甲方   驻马店经济开发区停车场(乐山大道与丰泽路东南处社会停车楼)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二标段   幕墙工程。经共同协商,甲乙双方就幕墙施工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驻马店经济开发区停车场(乐山大道与丰泽路东南处社会停车楼)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二标段幕墙工程                                     
1.2工程地点:本项目位于乐山大道与丰泽路东南处                                   
1.3建筑类型:混合结构                           
1.4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 9110.32  ㎡;
地上建筑面积 7911.82  ㎡,地下建筑面积 1198.5 ㎡。
    1.5建筑层数:地上7层,地下1层。
第二条、 乙方资质情况
1.资质证书号码:D341127539
2.发证机关: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3.资质专业及等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4.复审时间及有效期:2022年12月30日
5.营业执照:91410100MA3XE78K2E
6.安全生产许可证:(豫)JZ安许证字【2017】014131
7.供货方身份识别(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         
上述资质证件等资料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条  工程承包方式和承包范围
3.1本工程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试验、包脚手架吊篮费用、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3.2本工程施工范围:幕墙施工图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                                                    
第四条 合同工期
4.1 开工日期:  /   年  /   月     /  日(以实际开工为准);
4.2 竣工日期:  /   年  /   月     /  日; 总工期:   50  天。
4.3 竣工日期为本合同范围以内工程全部完成,并经建设单位、监理、甲方、乙方共同验收合格;如需行业主管部门验收,该部门出具验收合格证书之日为竣工日期;
4.4 乙方施工进度应符合甲方进度计划要求,确保节假日农忙时按正常施工,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不得以无法如期完成进度为由提出额外要求;
4.5乙方的施工进度应满足甲方对整体工程进度和工期要求,乙方应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专业协调、配合因素干扰以及风险因素,合理组织劳动力、全力配合甲方按期完成工程,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4.6工期延误:本合同约定工期,系经充分考虑工程建设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后确定的,除以下情况外,工期不予延长。
4.6.1 不可抗力;
4.6.2 甲方书面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
第五条  价款及工程量计算方式
5.1合同单价:该单价为固定单价,包含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可能发生的包括雨季、干旱、高温,拆迁、停电、停水、临时待料、施工配合、二次或多次材料及设备转运、材料涨价、机具设备涨价、人工费涨价、水电费涨价、因测量复核而临时停工、因工程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检查而临时停工等所有因素可能引起的一切风险。乙方按照施工现场设计图纸施工,本合同单价不因施工难度增加、材料供应不及时、工程量变化、扬尘治理、主管单位要求停工等其他任何因素而调整。单价详见附表一。
5.2工程量计算方式: 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5.3固定总价:4944179.49元,其中不含税价款4535944.49元,税金:408235.00元。表中所列工程数量为固定数量,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数量增减。甲方减少数量的,不属于违约;当乙方供应数量超过合同数量时,需要双方另行签订补充采购协议,本合同对超出本合同数量的部分无效。
5.4每次付款前,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向甲方开具真实、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乙方收款信息:收款单位名称: 河南筑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海支行 ,账号: *00000877 。
5.5开具发票要求:乙方应保证开具的发票真实,票面内容填写完整,不得虚开借开,票面内容不超出其经营范围。需要附清单的,随附的清单应真实完整。如果发票开具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拒付款项。因发票合法性、真实性等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因乙方提供虚假发票被相关部门查出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3套完整施工资料。(完整结算资料包括:工程量计算底稿及其他相关资料)乙方所报送资料时应完整齐备,如因乙方自身原因漏报或少报时,甲方将不接受乙方所报增补内容及费用。
第六条、工程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6.1、结算方式
6.1.1【中间结算】
6.1.1.1、中间结算
专业分包人应在专业分包工程达到工程款支付节点,并验收合格之日起14天内向总承包人项目部上报其中间结算资料,中间结算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本次结算计算书、本次结算金额、累计结算金额、已累计支付金额、合同约定本次应支付价款金额等信息。使用《专业分包工程阶段结算及付款申请单》填报,《各专业班组阶段结算及付款申请单》、《各班组施工任务单》作为附件。
总承包人项目部收到中间结算资料后进行初审,项目部审核完毕后填报《专业分包工程阶段结算及付款审批单》至总承包人公司审批。总承包人依合同约定确认的中间结算工程款仅为中间付款依据,不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且不视为对因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的确认。
6.1.1.2、中间结算款支付
专业分包人应根据办理的专业分包工程中间结算文件向总承包人提交专业班组工资中间结算及支付申请,申请资料应包括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工资最终结算总额、累计已领取工资数额、本次申请工资数额,农民工本人确认签字等信息。使用《班组工资(阶段)结算及支付申请表》填报,《专业班组考勤表》、《代发农民工工资委托书》作为附件。
总承包人应在收到专业分包人提交专业班组工资中间结算及支付申请核实无误后按照合同约定向专业班组支付中间结算款。
专业分包工程班组中间结算完毕后,总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支付剩余中间结算款。
6.1.2【最终结算与支付】
6.1.2.1、最终结算
专业分包人应在专业分包工程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之日起28天内向总承包人项目部上报其最终结算资料,最终结算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最终结算计算书、最终结算金额、已累计支付金额、合同约定项目竣工验收应支付价款金额、合同约定最终结清应支付价款金额等信息。使用《专业分包工程最终结算及最终结清付款申请单》填报,《各专业班组最终结算及最终结清付款申请单》作为附件。
总承包人项目部收到最终结算资料后进行初审,项目部审核完毕后填报《专业分包工程最终结算及最终结清付款审批单》至总承包人公司审批,经总承包人公司相关部门和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作为最终结算。
6.1.2.2、最终结算款支付
专业分包人应根据办理的专业分包工程最终结算文件向总承包人提交专业班组工资最终结算及支付申请,申请资料应包括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工资最终结算总额、累计已领取工资数额、本次申请工资数额,农民工本人确认签字等信息。使用《班组工资(最终)结算及支付申请表》填报,《专业班组考勤表》、《代发农民工工资委托书》作为附件。
总承包人应在收到专业分包人提交专业班组工资最终结算及支付申请核实无误后按照合同约定向专业班组支付结算款。
专业分包工程班组最终结算完毕后,除保留质量保修金外,总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支付剩余工程尾款。质量保修金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及返还。
6.2其他
专业分包人中间及最终结算时,必须由合同签订法人或其书面授权委托人申请办理,否则一律不予以支付。专业分包人确保办理结算所提交资料中所有签名均为本人或经本人书面授权委托人签署,否则一切后果由专业分包人自行承担。
第七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
7.1工程全部完工,付至合同总价的50%;
7.2 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付至合同总价的80%;
7.3 项目整体移交,通过财政决算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7%;
7.4 质保期贰年,质保金3%质保期满后无息退还。
第八条、工程质量要求
8.1本工程质量应符合设计图纸、合同、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及行业主管部门之要求。
8.2质量要求: 合格  
8.3乙方应严格按照建设单位确认的施工图纸和国家颁发的相关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监理单位现场代表的监督,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8.4按幕墙施工工艺要求,每道工序均应报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者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8.5本工程采用专业分包的方式施工,乙方应先报施工方案及进度计划,经甲方、监理审批通过后,乙方应严格按审批方案及进度计划安排施工。
8.6发现不合格项目,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和监理的要求及时整改,同时把整改措施和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和甲方存档备案。
8.7乙方施工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如因乙方施工原因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质量不合格,由乙方无条件返工并承担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8.8本工程施工质量免费保修贰年,保修期从本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内,乙方上门维修或更变零件或整件,乙方在接到通知后48小时内赶到现场负责维修并在8个小时内处理完毕。质保期内乙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维修的,按照5000元/次承担违约金并从质保金内予以扣除。
第九条 、工程的检查、验收
9.1交货验收:货到工地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若产品质量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无条件更换,且交货时间及安装工期不予以顺延。货到现场时,乙方应提供厂家出具的产品合格证、省级以上检测单位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产品用原材料质量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随产品送达工地,现场验收时必须具备相应资料。否则甲方不予验收。
9.2竣工验收:施工完毕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甲方在接到验收报告后5日内组织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后提出认可或整改、返修要求。如需进行整修,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进行整修,并承担整修费用,整修完毕,自检合格后重新报检。复验合格后,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并负责拆除自搭临建及清除自身遗留垃圾,做到场平料清,并不得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
9.3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移交延迟3日以上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此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在此期间乙方仍负有保护已完工程的全部责任。
第十条、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按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总承包合同要求,并符合甲方安全管理目标且应杜绝任何安全事故。
10.1乙方应按照国家、项目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及有关施工扰民、噪音按制的规定,建立健全各种岗位责任制,严格现场管理(如技术工种需持证上岗、工人上岗前安全交底,民工安全、卫生及文明施工教育等),并采取其它必要的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和现场文明,同时满足交通、环保、环卫等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并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10.2在工程施工期间,建筑和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必须统一收集于现场垃圾存放点及时清运,材料和施工设备按有关标准码放整齐,乙方应保持现场清洁,每日进行现场清理工作,及时清除障碍物,存放并处置好自身设备和多余的材料。乙方应按照甲方或监理人的指示和协调,将垃圾清除现场,并消除。施工现场必须有降尘措施。
10.3乙方应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工作,认真制定安全生产措施,严禁违章施工,搞好防火、防盗、防环境污染、扰民与民扰、成品保护等相应工作,做到文明施工,随时清理施工现场。
10.4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甲方,由甲方通知有关部门、监理单位,乙方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保护现场,救助伤者,其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发生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其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10.5乙方应按安全施工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科学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利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过错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除按照国家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乙方处罚外,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甲方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10.6乙方应保证甲方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乙方负责的乙方现场施工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他开支;若有证据证实甲方因此发生了索赔、诉讼以及其他开支,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二天内据实补偿甲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10.7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垃圾,乙方施工人员不得有打架斗殴、偷窃行为。
第十一条、工程变更、现场签证
由于施工场地、条件和设计变化必须进行现场签证时,所有现场签证必须在发生后3天内,经甲方、监理和建设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凡未经签字盖章确认的现场签证,其增加的费用甲方不予确认支付。
第十二条、甲方权利义务
12.1甲方现场负责人
姓名:  温小璐                       
职权:代表甲方行使工程管理职权,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确认。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签发的任何文件均以甲方现场负责人签字且加盖甲方项目章为准。
12.2甲方的权利
12.2.1甲方有权根据合同要求,对乙方的工作(工程进度、工程质量、 安全文明施工、材料供应、现场配合等)进行监督检查,若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甲方有权提出停工、勒令整改,并做出相应的经济处罚直至解除合同、撤离施工现场。
12.2.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其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的人员,乙方应在一周内将上述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替换胜任人员到岗。
12.3甲方的义务
12.3.1派专人负责协调施工现场的各班组的配合工作。
12.4其他约定:               /                 。
第十三条    乙方权利义务
13.1乙方派驻现场负责人:
13.1.1姓名  邵珠宁   ,为本工程施工现场负责人,由乙方出具现场负责人委托书、并提供项目部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工资发放证明、上岗证书等相关资料。 
职权: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处理日常相关事宜,确保本工程施工的安全稳定。
13.1.2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现场负责人必须专职于本工程,不得以任何形式同时兼职于其他工程。外出时必须向甲方相关负责人请假,获得批准后方可外出。
13.2乙方的权利
13.2.1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从甲方处获取工程款。
13.2.2对于因甲方原因而导致的工期延误,有权提请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确认上述延误,并按照有关规定顺延工期。
13.3乙方的义务
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交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专业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料的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并保证与原件一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府主管监督部门要求,需要乙方提供的其他资料乙方应及时提供。
13.3.1本工程所需材料及施工设备、工具等由乙方负责提供,按时运至甲方施工现场,并由乙方负责在工程验收前妥善保管。
13.3.2乙方进场后施工进度应满足甲方整体施工进度的要求。
13.3.3乙方提供的本工程所需的一切原材料,必须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产品检测报告,并满足图纸、国家相关验收标准和乙方所报施工工艺和样板的标准。
13.3.4乙方负责工程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防护,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等一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13.3.5乙方负责对现场工人的安全文明进行教育、交底、监督和管理,乙方所有人员进入工地现场服从甲方派驻的工地安全员的指导和监督,必须佩带安全帽,高空作业要挂戴安全带,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乙方施工过程中若发生安全事故以及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13.3.6吊篮安装、拆除、租赁费及检测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已包含在综合单价内。
13.4其他约定:                  /                          。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4.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4.1.1乙方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
14.1.2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14.1.3乙方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乙方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乙方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14.2乙方中途单方拒绝履行合同,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工程总价款2%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14.3乙方所采购的材料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标准或验收不合格,乙方应该立即更换并承担相应责任。如乙方的行为已严重影响甲方后续工作,应赔偿甲方的损失,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4.4因乙方原因致使停工、返工、材料设备损失或设计变更、工程内容增加等,乙方应自行承担增加或返工费用及其他经济损失。
14.5如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则甲乙双方终止合同,乙方清场并承担违约金 100000 元,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从乙方已完成工程量合格部分扣除,如仍不足补偿甲方的损失,则乙方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14.6乙方提供施工的工程质量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的,或进度上不符合甲方要求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无条件返工,直至合格,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因乙方原因工程竣工一次性验收未达到合格标准,乙方须自费维修至约定标准,因不合格返工,工期不予顺延。乙方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4.7各项施工资料要求按合同规定同步报送。工程竣工验收前一周,必须报送全套竣工资料,供甲方存档使用,工程竣工交付后3天内,必须报送变更、签证资料。
14.8乙方擅自更换现场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原现场负责人如能够继续履行职责的,甲方责令乙方撤销其更换决定,乙方应承担违约金5000元;如原现场负责人客观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现场负责人,乙方应承担违约金1万元。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若甲方不同意更换,但乙方坚持更换的,按上述标准加倍承担违约金。
14.9乙方或乙方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阻碍、干扰甲方项目部、公司本部、上级单位、发包人、监理及政府部门的正常工作,如有违反本条款,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各种损失,并承担违约金10000元/次,甲方还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4.10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完成各工程节点的施工任务;非甲方原因若不能按时完成施工任务,影响整体施工进度,甲方有权另行组织施工队伍分割合同内的施工内容,其所有与其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全部承担,直至甲方单方终止合同。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向甲方承担5000元违约金,违约金累计计算。
14.11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范围后,甲方给予结算。非甲方原因引起的乙方中途退场或乙方按施工难易程度选择施工的,则乙方按照未施工工程造价的20%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利提前解除合同,则乙方按照13.2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4.12乙方未按合同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的,甲方有权拒付乙方工程进度款,直至乙方提供全部资料。因乙方迟延提供资料给甲方造成损失,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合同解除
15.1除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解除条款外,有下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5.1.1有偷盗、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
15.1.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不遵守操作规程,对重大质量隐患和安全隐患拒不整改者。
15.1.3因施工人数不够而导致不能正常施工,严重影响工期按计划进行者。
15.1.4乙方不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不能保证施工质量、施工进度,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无视文明施工的。
15.1.5乙方将工程转包施工的。
15.1.6甲方解除合同另寻合作伙伴的,待该单项工程完成并与新乙方决算后再对乙方所施工部分进行决算。
合同解除时甲方按乙方已完成合格的工程量的80%一次性支付工程款(必须在建设单位付款后甲方才给予乙方支付工程款)。
15.2有下列情况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5.2.1甲方没有执行合同条款造成乙方无法正常履行合同或生命安全得不到保证时。
15.2.2甲方长时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时。
15.3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应提前5天通知对方。
第十六条、补充与附件
16.1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6.2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得变更。
16.3本合同项下本分条款或内容被认定无效或失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七条、履约保证金及奖罚条例
17.1合同签订前,乙方向甲方提交合同额3%的履约保证金。其含义为工期、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其中:工期占30%、质量占40%、安全文明施工占30%。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后无息退还。
凡在工期、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三项要求中,任何一项要求没有达到规定,都将根据未达标情况承担履约保证金违约的法律后果。
第十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十九条、合同的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工作全部完成,且甲乙双方结算工程款后终止。
第二十条、其他约定
20.1在正常工期内乙方不得调整合同单价,不得出现中途停工、怠工、工人不足影响工期正常进行的情况发生。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乙方同意甲方按照已完工程造价的80%结算本项目工程款,乙方同意按双方约定退场,不阻拦新班组进场。
20.2乙方提供以下联系人及通知方式,以便通知乙方解决履行合同中的任何事宜,如乙方书面通讯地址发生变更,应当书面及时通知甲方,如未书面通知甲方的,甲方视为未变更。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通讯地址投递邮件后,即为已经履行完毕通知义务。如乙方未能收到,由乙方承担最终的法律风险。
联系人: 石聪慧 ,电话:  0371-55535396  ,邮箱微信号: 18736091762   。  
地址: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寿丰街50号凯利国际中心B座1807室           。           
以下无正文
 
甲  方:                           乙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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