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灵武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灵财罚〔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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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内容 |
银川市灵武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公告灵财罚〔2023〕1号 一、行政相对人主体类型: 供应商 二、行政相对人名称:灵武市荣恒汽车修理厂 三、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灵财罚〔2023〕1号 五、违法行为类型(填写行政相对人具体违反的某项法律法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 六、违法事实:1.“灵武市综合执法局机动车辆维修服务二、四标段采购项目”采购合同金额为96.96万元。本项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参与投标的两家不同供应商灵武市荣恒汽车修理厂和宁夏巧慧机械有限公司的电子投标文件的MAC地址相同的情况,均为74E50B6B84C8。 2.计算机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都有一个无法修改的识别码,一般称作机器码,是用户注册的时候根据用户软件所安装的计算机软硬件信息信息生成的唯一识别码,投标的两家不同供应商灵武市荣恒汽车修理厂和宁夏巧慧机械有限公司电子投标文件MAC地址均为74E50B6B84C8,表明该两家不同投标人使用软件生成的投标文件是在同一电脑上完成的。 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八、行政处罚类型:罚款,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九、处罚内容:对灵武市荣恒汽车修理厂处以4848.0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十、罚款金额(元):4848.00 十一、处罚决定日期:2023-01-18 十二、处罚机关:银川市灵武市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