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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峰山烈士陵园景观提升项目工程类采购项目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宁德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霞浦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乙方:福建维雅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921]MJH[CS]2022011的南峰山烈士陵园景观提升项目工程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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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单位)
项目经理 执业证书信息 金额
(元)
1-1 B0599 其他专业施工 其他专业施工 按磋商文件、施工图、工程量清单 180(天) 龚纯剑 B08203030100000081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玖拾壹万壹仟元整(¥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180 ) 天内交付完成;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南峰山烈士陵园;
4.3交付条件: 验收合格后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国家相关的执行标准、技术要求;材料设备制造厂家的产品标准、响应文件的承诺进行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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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50 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的50%为预付款
2 47 工程完工并经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符合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后,发包人支付至结算价的97%(若有结算审核,支付至结算审核价97%)
3 3 质保期1年结束后无任何质量问题,付清尾款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10%。说明: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的10%,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以银行转账或保险保函或银行保函形式向采购单位递交合同价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约定下的所有事项履行完毕,视为合同有效期届满。
10、违约责任
因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总工期每延误一天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由采购人直接从成交人的工程款中抵扣。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款的10%。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合同中标价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元,其中含专业工程暂估价30000元,暂列金56880元。 14.2招标文件第三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霞浦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乙方: 福建维雅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 霞浦县太康路122号三楼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坂中路6号泰禾城市广场(二期)3#楼19层02办公
单位负责人: 蒋龙春 单位负责人: 潘映雪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联系方法: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群众支行
账号: 账号: 13120301040011709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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